沙特阿拉伯劳动法M/44(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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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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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于 2025 年 2 月,与当时部长会议专家局和乌姆古拉官方公报公布的变更一致。

一些修正案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公元 1446 年 8 月 20 日)左右生效,如前所述。

(本法不适用于家政工人,家政工人有单独的法规规定。)

第一部分 定义和一般规定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这条法律叫做劳动法。

第二条

本法中凡提及的术语、短语和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均应具有本法所规定的含义:

部委:劳动部。

**部长:**劳工部长。

**劳动局:**由部长决定确定的空间区域内负责劳动事务的行政机构。

**雇主:**指雇用一名或多名工人并向其支付报酬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雇员:**任何自然人——男性或女性——在雇主的指导或监督下为雇主的利益工作并领取工资,即使他不受雇主的直接控制。

**未成年人:**指已满15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

工作:指根据劳动合同(书面或非书面)在一切人道主义活动中所做的努力,无论其性质或类型如何,无论是工业的、商业的、农业的、技术的或其他的,体力劳动的还是脑力劳动的。

**原创作品:**对于个人而言:指其通常从事的活动;对于机构而言:指该机构成立之初所从事的工作,以及其公司章程或特许经营合同(如果是特许经营者)或商业登记册中规定的工作。

**临时工作:**指雇主活动固有的工作,其性质要求在特定时期内完成,或者专注于工作本身并以结束为目的,且在两种情况下均不超过九十天。

**临时性工作:**本质上不涉及雇主正常活动的工作,且完成时间不超过九十天。

**季节性工作:**指在固定周期性季节内进行的工作。

**兼职工作:**兼职员工为雇主工作,工作时间少于该单位正常每日工作小时数的一半,无论员工是否每天工作或仅在每周的某些天工作。

**连续服务:**员工与同一雇主或其法律继承者不间断地服务,从服务开始之日起,并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连续服务:

  1.公共假日。

  2.职工为参加考试而中断工作的期限(依据本法规定)。

  3.工人无薪缺勤,且缺勤天数不超过二十天,在工作年度内断断续续发生。

**基本工资:**根据书面或非书面劳动合同,无论工资类型或绩效方式如何,支付给劳动者的所有报酬,加上定期奖金。

**实际工资:**基本工资加上所有其他应计增长,这些增长是根据劳动者的劳动努力、承担工作风险或根据劳动合同或劳动法规为劳动者确定的。

其中包括:

  1.佣金,指对已上市、已生产、已收集或已增加的生产或改进的产品所支付的销售额百分比或利润百分比。

  2.劳动者因其付出的努力或承担的风险而有权获得的津贴。

  3.根据生活水平或为减轻家庭负担,可给予增加的津贴。

  4.奖金或津贴是指雇主给予工人的报酬,其数额取决于雇主的信任程度、是否充足等等。如果这种奖金或报酬在雇佣合同或单位工作组织中有所规定,或者工人将其视为工资的一部分,而不是捐赠。

  5.实物福利:雇主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组织规章的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实物福利作为劳动报酬。

其最高额度按每年不超过两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计算,除非劳动合同或该工作组织的条例中规定了更高的计算标准。

**报酬:**实际工资。

**机构:**每个项目均由自然人或法人管理,雇用一名或多名工人,并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

**月份:**三十天,除非劳动合同或劳动规章另有规定。

实施细则:本法的实施细则。

**借调:**指通过获得许可的机构,将劳动者安排到其主要雇主以外的实体工作。

**辞职:**指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自愿、不受胁迫、不附加任何条件或限制地终止定期劳动合同的意愿,并得到雇主的接受。

第二章 总则

第三条

工作是公民的权利,除满足本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其他人不得从事。公民在工作权利上平等,不受性别、残疾、年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是在工作执行、就业还是广告宣传期间。

第四条

在适用本法规定时,雇主和雇员应当遵守伊斯兰教法的规定。

第五条

本法规定适用于:

1.任何雇佣合同,根据该合同,任何人承诺在雇主的指导或监督下为雇主的利益而工作;

2.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共机构,包括从事牧场或农业的人员。

3.慈善工作者。

4.在符合本制度特殊规定的范围内,与雇主的非雇员签订资格和培训合同。

5.在职业安全健康、工伤事故以及部长决定的范围内从事兼职工作。

第六条

关于职责和纪律规则、最长工作时间、每日休息时间和每周休息时间、加班、公共假期、安全规则、职业健康、工伤和赔偿的规定,适用于临时工、季节工和短期工。

第七条

1.本制度的规定不适用于:

  (a)雇主的家庭成员,包括雇主的配偶、长辈和晚辈,在不雇用其他任何人的机构工作。

  (b)体育俱乐部和联合会的运动员、教练和训练员。

  (c)家政工人和从事类似工作的人员。

  (d)农业工人、私人牧羊人以及从事类似工作的人员。

  (e)来沙特从事特定工作且工作期限不超过两个月的非沙特籍工人。

2.部长应与有关部门协调,针对本条第(1)款第(a)、(c)、(d)和(e)项所述类别制定一项或多项规章。这些规章应包括针对每一类别的具体权利、义务和其他相关规定。除本条第(1)款另有规定外,违反这些规章规定的,应按照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针对本条第(1)款第(c)项和第(d)项所列类别制定的规章,应当包括改善这些类别劳动力市场表现、规范其流动以及明确雇主、机构和公司在与其签订合同时的责任和义务的程序和机制。

第八条

任何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均属无效,任何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放弃或解除劳动者根据本制度享有的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除非该放弃或解除对劳动者更有利。

第九条

本法规定的数据、记录、文件、劳动合同及其他事项,或根据本法规定作出的任何决定,以及雇主向其工人发出的指示,均应使用阿拉伯语。

如果雇主在上述任何情况下除了阿拉伯语之外还使用了外语,则仅采用阿拉伯语文本。

第十条

本法规定的所有期限和日期均应按伊斯兰历计算,除非雇佣合同或工作组织条例另有规定。

第十一条

如果雇主委托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执行其原创作品或其一部分,则后者应给予其工人原雇主赋予其工人的所有权利和福利。

第十一条之二

在不违反本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部长可以采取措施,确保劳动力市场运作的改善,并规范劳动力流动。

第十二条

1.该部委应制定统一的劳动法规模式——或多个模式——以全面涵盖劳动法规及相关规定,包括有关劳动特点的规定以及有关违法行为和纪律处分的规定。

2.该部委应制定规章制度和机制,以通过有关工作组织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1. 劳动部应制定一个或多个统一的工作条例范本,全面涵盖劳动法规及相关条款,包括关于特征的规定以及违规行为和纪律处分的条款。

2. 劳动部应制定相关法规及机制,以通过规范劳动组织的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1. 每位雇主均须根据劳动部制定的范本,为其企业编制工作管理条例。部长可对此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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