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劳动法
共和国总统府民事院法律事务副参谋长
共和国总统 根据 宪法第180条赋予他的权力,
法令:
第 1 条 特此批准与本法令一同颁布的《劳动法合并法》,连同其对现行法律所做的修改。
过渡性或紧急性法律规定以及不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规定仍然有效。
第2条 本法令自1943年11月10日起施行。
里约热内卢,1943 年 5 月 1 日,独立 122 周年,共和国 55 周年。
盖图利奥·巴尔加斯。
亚历山大·马孔德斯·菲略。
本文本不取代1943年8月9日《官方公报》上公布的文本( 经1944年第6353号法令修订) 和 1946年第9797号法令修订)。
劳动法合并
第一编 引言
第一条
本合并条例制定了规范个人和集体劳动关系的规则,如本合并条例所规定。
第二条
雇主被视为承担经济活动风险、雇用、支付和指导个人提供服务的公司、个人或集体。
(1) 专业人士、慈善机构、娱乐协会或其他非营利机构雇用工人作为雇员,就雇佣关系而言,被视为等同于雇主。
(2) 每当一个或多个 各企业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但若受另一企业直接管理、控制或经营, 或虽保持各自独立性但构成经济集团的, 应对劳动关系产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 仅凭合伙人 身份 并不能构成经济集团;组建集团必须体现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利益的整合、有效的利益共享和共同行动。
第三条
凡自然人非临时性为雇主提供劳务,处于从属地位并获取报酬者,视为雇员。
唯一款—不得因雇佣种类、劳动者身份或脑力劳动、技术劳动与体力劳动而有所区分。
第四条
雇员接受雇主支配、等待或执行命令的期间被视为有效服务,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1) 员工因服兵役或因工伤事故缺勤的期间,将计入服务年限,以补偿和稳定员工的生活。
(2) 由于不被视为雇主可支配的时间,任何超过正常工作日的时间均不计为加班,即使超过本合并法第 58 条第 1 款规定的五分钟限制 , 当雇员因公共道路不安全或恶劣天气条件而自主寻求人身保护,以及进入或滞留企业场所处理私人事务等其他情况:
I - 宗教活动;
II - 休息;
III - 休闲;
IV - 学习;
V - 食品;
VI - 社会关系活动;
VII -个人卫生;
VIII - 不得因雇佣种类、劳动者身份或脑力劳动、技术劳动与体力劳动而有所区分。。
第五条
所有同等价值的工作应获得同等报酬,不分性别。
第六条
只要符合雇佣关系的条件,在雇主机构、雇员家中以及远程工作之间没有区别。
远程信息处理和计算机化的指挥、控制和监督手段,就法律从属而言,等同于个人直接指挥、控制和监督他人工作的手段。
第七条
本合并中的规则,除非在每种情况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适用:
a) 家政雇员,通常被认为是向居住范围内的个人或家庭提供非经济服务的人员;
b) 农村工人,是指从事与农业和畜牧业直接相关的工作,但其工作方式或经营目的不属于工业或商业活动范围的工人;
c) 联邦、各州和各市政府的公务员及其各自部门的编外人员;
d)准国家自治机构的公务员,前提是其受专门劳动保护制度约束,且该制度确保其享有与公职人员类似的待遇
f)根据党内组织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党的机关、机构和基金会中开展管理和咨询活动。
第八条
在没有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当局和劳动法院将根据情况,依据法理、类比、公平和其他一般法律原则和规范(主要是劳动法),以及根据惯例和习惯、比较法作出决定,但始终以任何阶级或私人利益都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的方式作出决定。
(1) 普通法是劳动法的补充法律渊源。
(2) 高等劳工法院和地区劳工法院发布的案例 摘要 和其他判例陈述不得限制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不得产生法律未规定的义务。
(3) 劳动法院在审查集体协议或集体劳动协议时,将根据2002年1月10日第10406号法律(《民法典》)第104条的规定,专门分析法律交易基本要素的一致性 ,并以对集体意志自治的最低限度干预原则为指导。
第九条
任何旨在歪曲、阻止或欺骗本合并条例规定的行为均属无效。
第十条
公司法律结构的任何变化都不会影响公司员工所获得的权利。
第十条A
退伙合伙人仅在合同变更登记后两年内提起诉讼,并遵守以下优先顺序,对其作为合伙人期间的公司劳动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I - 债务人公司;
II - 现任成员;及
III - 退休会员。
因修改公司章程而导致的公司变更中,如确有欺诈行为,则退出合伙人应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因雇佣关系产生的债权,城乡劳动者享有五年的诉讼时效,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最长为两年。
I - (撤销);
II -(已废除 )。
(1) 本条 规定 不适用于以向社会保障局登记为证据的行为。
(2) 因协议变更或不履行而导致的分期付款请求,诉讼时效为全部,除非分期付款的权利也受法律规定保障。
(3) 诉讼时效的中断,仅在提起劳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发生,即使在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即使该诉讼在未经实质裁决的情况下终止,也仅对相同的诉讼产生效力。(3)
第十一条A
劳动合同终止时效为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两年内。
(1) 执行 期间,原告未履行法院命令,诉讼时效期间自执行期间起计算。
(2) 任何级别的司法机构均可依职权要求或宣布诉讼时效的生效。
第十二条
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属于特别法律的主题。
第二编 劳动保护一般规范
第一章 职业身份证明
第一部分 劳动与社会保障手册
第十三条
从事任何工作,包括农村就业,即使是临时性工作,以及自谋职业,均须持有就业及社会保障卡。
(1)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以下任何人:
I -无论是否为农村土地所有者,均可单独或在家庭经济制度下工作,工作内容为同一家庭成员的工作,对于其自身生存必不可少,并在相互依赖和合作的条件下进行;
II - 在家庭经济体制下,无需雇佣员工,可在不超过农村模式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每个地区设定的其他限制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2) 就业和社会保障卡(CTPS)将遵循经济部采用的模式。
(3)(已废除 )。
(4)(已废除 )。
第二部分 关于证件的签发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福利证应由经济部优先以电子形式签发。
特殊情况下,CTPS 可以以实物形式签发,但前提是:
I - 在经济部有权发行的分散单位;
II - 通过协议,由联邦、州和市政直接或间接管理机构实施;
III - 通过与公证和注册服务机构达成协议,无需行政部门承担任何费用,确保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