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社会保险与全民健康保险法

土耳其
社会保障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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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编号:5510

通过日期:2006年5月31日

公布于官方公报:日期:2006年6月16日 编号:26200

颁布公报 :第五辑 第45卷

第一部分 目的、范围与定义

第一条 目的

本法旨在为个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全民医疗保险;明确享受这些保险的人员和所提供的权利、享受这些权利的条件以及资金筹措与偿付方式;规定社会保险和全民医疗保险运作的相关程序与原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法涵盖以下对象:享有社会保险和全民医疗保险的个人、雇主、医疗服务提供者,以及本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自然人、各类公私营法人实体、和无法律人格的其他机构组织。

第三条 定义

本法适用过程中:

  1.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 机构:指社会保险总局,

  3.社会保险:指短期和长期保险分支,

  4. 短期保险分支:包括工伤与职业病、疾病和生育保险分支,

  5.长期保险分支:包括残疾、养老和死亡保险分支,

  6. 被保险人:指在短期和/或长期保险项目下,应以其名义缴纳保费或需自行缴纳保费的个人,

  7. 权益人:当被保险人或正在领取长期丧失工作能力补助金、残疾、职务残疾或养老金的个人死亡时,有权获得补助金或养老金领取资格,或获得一次性支付的配偶、子女、父母,

  8. 全民健康保险:指主要用于保障个人健康,并在遭遇健康风险时提供相关费用融资的保险,

  9. 全民健康保险被保险人:指本法第60条所列明的个人,

  10. 被扶养人:依照本法第 5 条第 1 款(b)项、第 60 条第 1 款(c)项第(1)、(2.、(7)子项以及第七、八、十二款之规定,除军事院校学员候选人及宪兵与海岸警卫队学院学员候选人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健康保险参保人需赡养的、非参保人员或非自愿参保的、且未因自身参保资格获得任何收入或津贴发放的:

    a) 配偶,

    b) 未满 18 周岁或正接受高中及同等学历教育的未婚子女;若子女参加 1986 年 6 月 5 日第 3308 号《职业教育法》规定的预备学徒制、学徒制培训或在企业接受职业培训,则年龄上限可延至 20 周岁;接受高等教育的未婚子女年龄上限可延至 25 周岁;以及经本法认定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婚的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c) 根据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标准,由全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生活来源的父母,

  11.服务合同:指1926年4月22日颁布的第818号《债法》中定义的服务合同,以及劳动法规中定义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

  12. 工资:根据本法第 4 条第 1 款(a)和(c)项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按小时、日、周、月或年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具有持续性特征的总金额,

  13.最低工资:根据2003年5月22日颁布的第4857号《劳动法》为16岁以上工人确定的月总工资,

  14. 月:对于根据第四条第一款(a)项和(c)项每月 15 日领取工资的参保人,指当月 15 日至次月 15 日期间;对于其他参保人,指当月 1 日至月末期间,该期间均按 30 天计算,

  15.年:对于根据第四条第一款(a)项和(c)项每月 15 日领取工资的参保人,指当年 1 月 15 日至次年 1 月 15 日期间;对于其他参保人,指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该期间均按 360 天计算,

  16. 收入: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向参保人,或在参保人死亡时向权益人支付的持续性款项,

  17. 月津贴:在残疾、养老及死亡保险,或因公伤残情况下支付的持续性款项,

  18. 支付周期:指根据本法发放的收入和津贴,自支付之日起至下一个支付日止的期间,

  19. 农业活动:指在自有土地、合伙或租赁他人土地或公共场所以;通过种植、栽培、养护、生产、培育和改良手段,或直接利用自然资源获取植物、森林、动物及水产品,和/或由生产者对这些产品进行;储存、运输或销售的活动,

  20. 机构健康委员会:指由机构授权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健康委员会出具报告中所载诊断及其依据文件,通过审查这些文件,对劳动能力丧失率、职业收入能力丧失率、早衰情况、因职业导致工作能力完全丧失及残疾程度进行认定的,由医师和/或牙医组成的权威委员会,

  21.公共管理机构:指 2003 年 12 月 10 日颁布的第 5018 号《公共财政管理和控制法》第 3 条第 1 款(a)项所列公共管理机构及公有企业,其附属行政单位、合资公司、机构和经营实体,以及上述实体持缴足资本 50%以上的合资公司和经营实体中不受《土耳其商法典》约束者,以及根据特别法雇佣人员的其他公共机构;

  22. 医疗服务:指依据第63条为全民健康保险参保人及其赡养对象提供资金支持的医疗产品和服务;

  23.个体化预防性医疗服务:指以预防疾病或维持健康状态为目的,针对个人提供资金支持的健康服务;

  24. 家庭医生:指被卫生部授权担任家庭医生并与本机构签订合约的医师,

  25.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和/或生产医疗服务的实体;包括自然人以及公法和私法法人及其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6.参与分摊额:为享受医疗服务,由全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或其抚养对象需支付的金额,

  27.国际保护申请者或身份持有者及无国籍人士:由内政部认定为申请人、难民、辅助保护或条件性难民身份持有者或无国籍的人士,

  28.预付资本价值:由机构根据本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支出,并考虑年龄、中断可能性及机构确定的贴现率计算得出的金额,

  29.更新系数:以每年 12 月为基准,取土耳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基准年度消费者价格总指数变动率的 100%,与按不变价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30%之和(1)加整数 1 后所得数值;

  30.职务伤残:指本法第 47 条规定的公务和/或战争伤残情形;

  31.国际社会保障协定:指我国缔约的社会保障协定;

表示。

在计算本条第(29)款所述更新系数时,若最新基准年度消费者价格总指数变动率或按不变价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负值,则该负值以零计。

根据第 4857 号法律第 13 条和第 14 条规定,非全日制工作或随叫随到工作的劳动者,若在某月份中部分时段工作并按工作小时数领取报酬,且该月社保缴费天数不足 30 天者,在不具备被保险人非就业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满足第一款第(10)项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不足 30 天的时段可视为法定医疗保险参保人需赡养的家属。

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

第四条 视为被保险人的情形

本法关于短期和长期保险分支的实施范围;

  a) 通过劳动合同受雇于一名或多名雇主的从业人员,

  b) 至于村及街区负责人以及不依附劳动合同、以个人名义独立经营的从业者;则

    1.因商业收益或自由职业收入而成为实际或简易模式下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自然人,

    2. 虽免征所得税但已登记在工匠与手工艺者名册中的个体经营者,

    3.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股东、股本划分为份额的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合伙人,以及其他型态公司与船舶共有制下的全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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