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劳动法令第1156/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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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第1156/2019号公告

劳动公告( Labour Proclamation )

鉴于有必要确保工人与雇主的关系以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以便通过合作参与实现我国的全面发展,从而确保持久的工业和平、可持续的生产力和竞争力;

鉴于有必要建立一种工作制度,保障工人和雇主自由建立各自协会的权利,并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参与社会对话和集体谈判,同时制定快速解决劳资纠纷的程序;

鉴于有必要通过制定完善的劳动管理制度,在不牺牲基本工作场所权利的前提下,为投资和实现国家经济目标创造有利环境,并确定负责监督劳动条件、职业健康与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政府机构的职责和责任,同时建立双边和三方社会对话机制,以配合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

鉴于有必要根据埃塞俄比亚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其他法律承诺,重新制定现行劳动法,以实现上述目标;

因此,根据《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宪法》第55条第(1)款和第(3)款,现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1 . 简称

本公告可简称为“第1156/2019号劳动公告”。

2. 定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雇主”指根据本公告第4条雇佣一名或多名自然人的个人或企业。

2.“企业”指为从事商业、工业、农业、建筑或其他合法活动而在统一管理下设立的实体。任何独立运营或组织上具有自主权的分支机构应被视为独立企业。

3.“工人”指根据本公告第4条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个人。

4.“部委”或“部长”分别指劳动与社会事务部或其部长。

5.“主管机关”指被赋予实施劳动法权力的地区州级机构。

6.“工作规则”指根据本公告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的内部规则,用于规范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工作计量方法、安全维护与事故预防、纪律措施及其执行以及其他工作条件。

7.“工作条件”指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全部劳动关系领域,包括工作时间、工资、休假、解雇应付款项、工人健康与安全、工伤赔偿、因裁员解雇、申诉程序及其他类似事项。

8.“地区州”指《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宪法》第47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州,包括亚的斯亚贝巴和德雷达瓦市行政机构。

9.“社会对话”指雇主与雇员之间或政府参与的双边或三方性质的信息交流、对话或谈判过程,旨在就共同关心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达成共识。

10.“管理人员”指依法或雇主授权被赋予制定和执行管理政策权力的雇员,根据企业活动类型,无论是否具有上述权力,均包括被赋予雇佣、调动、停职、裁员、解雇或分配员工权力的雇员,以及法律事务负责人,其根据独立判断为雇主利益就此类管理问题提出建议。

11.“性骚扰”指通过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诱使或说服他人满足性需求。

12. “性暴力”指伴随暴力或暴力企图的性骚扰。

13. “私营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介绍所”)指任何获得合法许可的个人,在不直接或间接向工人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提供以下一项或两项本地就业服务:

  a) 不参与雇佣关系的本地就业交流服务;或

  b) 通过与员工签订雇佣合同,将其管理下的员工派遣至服务使用企业工作;或同时提供上述两项服务。

14. “许可证”指由主管机构颁发的证书,证明该实体有资格从事私营职业介绍服务。

15. “歧视”指基于国籍、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社会出身、艾滋病毒/艾滋病状况、残疾等因素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效果是取 消或损害就 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16. “私人服务就业”指为雇主及其家庭提供非营利性的护理、清洁、监护、园艺、驾驶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就业形式。

17. “商业旅行者和代表”应具有《商法》所规定的含义。

18. “人”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19. 本公告中使用阳性表述的条款同样适用于阴性表述。

3. 适用范围

1. 在不影响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本公告适用于基于工人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合同而存在的雇佣关系,包括招聘过程。

2. 然而,本公告不适用于以下雇佣关系:

  a) 用于抚养、治疗、护理或康复目的的合同;

  b) 除学徒培训之外的教育或培训合同;

  c) 雇员为管理人员的情况;

  d) 个人服务合同;

  e) 与武装部队成员、警察部队成员、国家行政部门雇员、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其雇佣关系受特别法律管辖的人员相关的合同;

  f) 与为获取报酬而以自己的商业或专业责任进行某项行为的人相关的合同。

3.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

  a) 除非部长会议通过法规另有决定,或者埃塞俄比亚签署的国际协议另有规定,埃塞俄比亚国民与在埃塞俄比亚境内运作的外国外交使团或国际组织之间的雇佣关系应受本公告管辖;

  b) 部长会议可通过法规决定本公告不适用于宗教或慈善组织建立的雇佣关系;

  c) 部长会议应发布适用于个人服务工作条件的法规。

第二部分 雇佣关系

第一章 雇佣合同

第一节 雇佣合同的订立

4. 雇佣合同的要素

1. 当自然人直接或间接同意在一定期限(固定或不固定)内或为完成某项计件工作,在雇主的指挥下为雇主工作以获取工资时,应视为雇佣合同成立。

2. 雇佣合同应明确规定,使双方对合同条款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任何疑问。

3. 雇佣合同应明确雇佣类型、工作地点、工资率、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间隔以及合同期限。

4. 不得为从事非法或不道德行为而订立雇佣合同。

5. 雇佣合同为员工规定的条件不得比法律、集体协议或工作规则所规定的条件更不利。

5. 形式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雇佣合同无需采用任何特定形式。

6. 书面雇佣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雇佣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1. 雇主的姓名和地址;

2. 工人的姓名、年龄、地址以及工作证号码(如有);

3. 合同双方根据本公告第4条第(3)款达成的协议;

4. 合同双方的签名。

7. 非书面雇佣合同

1. 如果雇佣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雇主应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天内,向工人提供一封包含本公告第6条规定要素的书面签名信件。

2. 如果工人在收到本条第(1)款所述信件之日起15天内未对信件内容全部或部分提出异议,则该信件应视为工人与雇主之间订立的雇佣合同。

8. 未遵守条件的情况

未遵守本公告第6条或第7条规定的要求,不应剥夺工人在本公告下的权利。

第二节 雇佣合同的期限

9. 无固定期限雇佣合同

除本公告第10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雇佣合同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10. 定期或计件雇佣合同

1.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签订定期或计件雇佣合同:

  a) 雇员受雇从事特定的计件工作;

  b) 替代因休假、生病或其他原因暂时缺勤的工人;

  c) 在工作压力异常时从事工作;

  d) 从事紧急工作以防止对生命或财产造成损害或灾难,修复企业的工程、材料、建筑物或设备的缺陷或故障;

  e) 与雇主的永久性工作相关,但不定期进行的非规律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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