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劳动生产率与劳动竞争力法
根据第 874 号立法令的第一最终条款,授权经济和财政部通过最高法令批准私人养老金管理基金系统法案(第 25897 号法令及其修正案)的统一修订文本。
通过 1997 年 5 月 14 日发布的第 054-97-EF 号最高法令,批准了私人养老金管理基金系统(SPP)法案的统一修订文本。
随后,通过 2000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第 27328 号法案,将私人养老金管理基金公司(AFP)纳入银行、保险和私营养老金管理基金监管局(SBS)的控制之下,并解散了私营养老金管理基金监管局(SAFP)。
最后,通过 2005 年 4 月 5 日发布的第 28484 号法案,宪法修正案将“银行和保险监管局”的名称修改为“银行、保险和私营养老金管理基金监管局”。
此处呈现的 SPP 法案统一修订文本版本包含以下修改:
1997 年 12 月 31 日第 179-97-EF 号最高法令
1998 年 12 月 30 日第 27036 号法案
1999 年 6 月 2 日第 27130 号法案
1999 年 12 月 24 日第 27242 号法案
1999 年 12 月 25 日第 27243 号法案
2000 年 12 月 28 日第 27383 号法案
2001 年 12 月 19 日第 27601 号法案
2002 年 1 月 1 日第 27617 号法案
2002 年 12 月 31 日第 27900 号法案
2003 年 6 月 3 日第 27988 号法案
2003 年 12 月 30 日第 28147 号法案
2004 年 12 月 30 日第 28444 号法案
2004 年 12 月 30 日第 28445 号法案
2005 年 2 月 26 日第 28470 号法案
2008 年 5 月 6 日第 1008 号立法令
2010 年 1 月 15 日第 29497 号法案
2011 年 7 月 21 日第 29759 号法案
2012 年 7 月 19 日第 29903 号法案
2013 年 9 月 22 日第 30082 号法案
2014 年 9 月 17 日第 30237 号法案
2016 年 4 月 21 日第 30425 号法案
2016 年 6 月 29 日第 30478 号法案
2018 年 7 月 19 日第 30822 号法案
2019 年 5 月 3 日第 30939 号法案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SPP 的目标
私人养老金管理基金系统(SPP)旨在促进养老金领域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加强,以应对年老、伤残和死亡等风险,主要由私人养老金管理基金公司(AFP)组成,这些公司负责管理本法第三章第二节所述的养老基金。此外,提供相应福利的保险公司,以及参与养老基金管理相关运营流程的实体或机构,也作为补充部分参与 SPP。
SPP 强制为其参保人提供本法第三章第五节所述的退休、伤残、遗属抚恤金和丧葬费用等福利。
第二条 参保权
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形式,所有劳动者均有权根据本法、其条例及私营养老金管理基金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为此颁布的一般规定,加入 AFP。
第三条 个人储蓄账户
SPP 在个人储蓄账户的模式下运作。
第二编 加入私人养老金制度
第四条 加入 SPP
加入 SPP 是通过参保 AFP 来实现的,具体参保程序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所有受抚养或独立的劳动者,此种加入是自愿的。不具备受抚养或独立劳动者身份的个人,可以自愿选择加入任何一家 AFP,成为任意参保人。
无论其劳动状况如何,合作社的社员劳动者,包括劳动者合作社的社员,就私人养老金管理基金系统、第 19990 号法令所指的国家养老金系统以及第 22482 号法令所指的健康福利制度而言,均被视为受抚养劳动者。
第五条 ONP 管理系统的参保人
养老金正常化办公室(ONP)管理的养老金系统的参保人可以选择继续留在这些系统中,并享有这些制度固有的所有权利和福利,或者选择加入 SPP。
劳动者加入私人养老金系统后向国家养老金系统缴纳的款项,将不赋予其在国家养老金系统中获得任何福利的权利。ONP 负责正确执行此规定。
在相应劳动者加入私人养老金系统后,雇主若继续向国家养老金系统缴款,则有责任向其劳动者参保的 AFP 补缴所欠的缴款,并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情况下,雇主可向 ONP 申请退还不当支付的款项,该退款可以分期或其他方式进行。该退款不包括雇主因本法第三十四条所述利息而需向私人养老金系统补缴的金额。
为劳动者承保风险的保险公司,有权向相应雇主追偿。此规定适用于雇主在事故发生后,仅针对该劳动者,恶意补缴其当时已扣留的缴款,而未遵守私人养老金系统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AFP 参保
加入 SPP 的劳动者,应根据第七条 A 款规定的招标程序,参保于提供最低管理费的 AFP,该费用参照第二十四条 d) 款。若无招标,则根据第七条 D 款或第二十一最终过渡条款的规定参保,但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监管局可决定将独立劳动者纳入第七条所述的招标范围。为此,监管局将发布相关法规。
非中标 AFP 的参保人可随时更换 AFP,但须遵守第二十一最终过渡条款的规定;中标 AFP 的参保人仅在以下情况可更换 AFP:
a) 若其在第七条 A 款第一段所述招标期开始日期之前已参保,但须遵守第二十一最终过渡条款的规定;或
b) 若其已完成第七条 A 款第二段所述的规定留存期。
为执行上一段的规定,参保人应向其希望转入的 AFP 提交相应申请。监管局将制定相关法规。
以独立身份雇佣实际上因其服务性质而具备受抚养劳动者身份的人员的雇主,有责任补缴相应期间拖欠的 SPP 全部缴款,包括滞纳金。此义务不影响劳动和社会促进部根据相关劳动法规施加的制裁。
第七条 AFP 的参保义务
AFP 有义务根据任何劳动者的申请或根据第七条 A 款的招标结果,在符合本法、其条例及监管局颁布的一般规定下,为其办理参保。
违反上一段规定的义务将导致相应 AFP 的运营许可证被吊销。在此情况下,基金将由监管局指定的另一家 AFP 管理。
第七条A 款 加入 SPP 劳动者个人储蓄账户管理服务招标
监管局将对加入 SPP 的劳动者强制性缴款个人储蓄账户的管理服务进行招标。每次招标将授予符合监管局条例规定,并提供第二十四条 d) 款所述最低管理费的 AFP。监管局每二十四(24)个月进行一次账户管理服务招标。
参保人在中标 AFP 的留存期为二十四(24)个月,自其在该 AFP 参保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中标 AFP 不得提高前述费用。
本条第一和第二段所述的期限,可在监管局批准和发布的招标文件中修改,修改的上限为前述段落中指明的期限。
中标 AFP 必须根据其赢得招标的报价条款,接纳所有加入 SPP 的劳动者。如果中标 AFP 未履行此义务,将适用第七条第二段所述的制裁。
进行首次招标和授标的最后期限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进行首次招标无需实施第十四条 A 款所述的运营流程集中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