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公平⼯作法2009年(第2卷)

澳大利亚
劳动法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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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2009 年第 28 号

汇编编号: 第 67 号

编译日期: 2025 年 2 月 26 日

包含修订: 2024 年第 2 号法案

本汇编共4卷

第一卷: 条款 1–257

第二卷: 条款 258–536NK

第三卷: 条款 536NL–800

第 4 卷: 附录

尾注

每卷均有其独立目录

关于本汇编

本汇编

本文件为 《2009 年公平工作法案》 的汇编版本,呈现截至 2025 年 2 月 26 日(即_编译日期_ )经修订后生效的法律文本。

本汇编末尾的注释(即_尾注_ )包含对修订法律及被汇编法律条款修订历史的信息说明。

未生效的修正案

未生效的修订内容未在汇编法律文本中显示。任何影响该法律的未生效修订均可在登记处(www.legislation.gov.au)查阅。截至汇编日期已制定但未生效的修订详情在尾注中以下划线标示。有关未生效修订的更多信息,请参阅该汇编法律的登记处记录。

条款和修正案的适用、保留和过渡性规定

若本汇编法律中某条款或修正案的适用受到未纳入本汇编的适用、保留或过渡性条款影响,相关细节详见尾注。

编辑性变更

有关本汇编中所作编辑性修改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尾注。

修改

如果汇编法律被另一部法律修改,汇编法律按修改后的版本运作,但修改并不修订法律文本。因此,本汇编不显示经修改后的汇编法律文本。有关任何修改的更多信息,请参阅该汇编法律的登记册。

自我 ‑ 废止条款

若已根据法律条款废止了所编纂法律中的某项规定,其详情将载于尾注部分。

第2章 雇佣条款与条件

第 2‑5 部分— 工作场所决定

第 1 分部 — 引言

258 本部分指南

本部分涉及工作场所决定,为适用该决定的国家系统雇员提供条款与条件。

第 3 分部涉及与产业行动相关的工作场所决定。公平工作委员会在以下情况下必须作出此类决定:

   (a) 针对拟议企业协议发布了终止产业行动文书;且

   (b) 在产业行动后谈判期结束后,协议谈判代表仍未解决谈判期间争议事项。

第 4 分部涉及陷入僵局的谈判工作场所决定。公平工作委员会在以下情况下必须作出此类决定:

   (a) 就拟议企业协议作出了难以解决的谈判声明;并且

   (b) 该协议的谈判代表尚未解决谈判期间存在争议的事项。

第 5 分部规定了工作场所确定的核心条款、强制性条款和商定条款。它还规定了公平工作委员会在决定工作场所确定的条款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第 6 分部涉及工作场所确定的运作、适用范围和相互作用等。它还规定,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本法适用于生效的工作场所确定,如同其是生效的企业协议。

第 7 分部涉及与工作场所裁定相关的其他事项。

259 员工与雇主的含义

本部分中, 雇员指国家系统雇员, 雇主指国家系统雇主。

注:另见第 6 部 2‑4A 条(特定情况下纺织服装合同外包工视为雇员)。

第 3 分部 — 与产业行动相关的工作场所裁定

266 公平工作委员会必须作出与产业行动相关的工作场所裁定的情形

与产业行动相关的工作场所决定

(1) 如果:

   (a) 已针对拟议的企业协议作出终止产业行动文书;且

   (b) 后 ‑ 产业行动谈判期结束;且

   (c) 该协议的谈判代表尚未解决谈判期间所有争议事项;

公平工作委员会必须在工业行动相关职场裁定期限结束后尽快作出决定。

注:公平工作委员会必须由全体法庭组成,以作出与产业行动相关的工作场所决定(参见 616(4)条)。

终止工业行动文书

(2) 一份终止产业行动文书与拟议企业协议相关的情形是指:

   (a) 根据第 423 或 424 条下达的终止该协议受保护工业行动的命令;或

   (b) 根据第 431 条终止该协议受保护的工业行动的声明。

后 ‑ 工业行动谈判期

(3) 该后 ‑ 工业行动谈判期指以下期间:

   (a) 自终止工业行动文书作出之日起开始;且

   (b) 终止于:

     (i) 自该日起 21 天后;或

   (ii) 若公平工作委员会根据第 (4)款延长该期限——则自该日起 42 天后终止。

(4) 公平工作委员会必须延长第(3)(b)(i)项所述期限,若:

   (a) 所有该协议的谈判代表在停工行动文书作出后 21 日内共同向公平工作委员会申请延期;且

   (b) 这些谈判代表尚未解决协议谈判期间所有争议事项。

267 与停工行动相关的工作场所决定的条款等

基本规则

(1) 与停工行动相关的工作场所决定必须符合第 (4)款并包含:

   (a) 条款载于第 (2)和(3)小节;及

   (b) 核心条款载于第 272 条;及

   (c) 强制性条款载于第 273 条。

注:关于公平工作委员会在决定条款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参见第 275 条。

商定条款

(2) 决定必须包含商定条款(参见第 274(2)小节关于决定的规定)。

涉及争议事项的条款

(3) 决定必须包含公平工作委员会认为能解决在产业行动后谈判期结束时仍存争议事项的条款 。

覆盖范围

(4) 该决定必须明确涵盖:

   (a) 本应被相关拟议企业协议覆盖的每个雇主;以及

   (b) 本应被该协议覆盖的雇员;以及

   (c) 作为这些雇员谈判代表的每个雇员组织(如有)。

268 无其他条款

与产业行动相关的工作场所决定不得包含除第 267(1)款要求之外的任何条款。

第 4 分部 — 棘手的谈判工作场所决定

269 当公平工作委员会必须作出难以协商的工作场所决定时

若已就拟议企业协议作出难以协商声明,公平工作委员会必须尽快作出决定(即难以协商的工作场所决定 ):

   (a) 若针对根据第 ‑235A 条作出的声明存在声明后谈判期——则在该期限结束后;或

   (b) 否则——在作出声明之后。

注:公平工作委员会必须由全体法庭组成,才能作出难以解决的谈判工作场所决定(参见第 616(4)条)。

270 难以解决的谈判工作场所决定的条款等

基本规则

(1) 棘手的谈判工作场所决定必须符合第 (4)款并包含:

   (a) 本节规定的条款;以及

   (b) 核心条款载于第 272 条;及

   (c) 强制性条款载于第 273 条。

注:关于公平工作委员会在决定条款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参见第 275 条。

商定条款

(2) 决定必须包含商定的条款(参见第 274(3)款)以作出决定。

涉及争议事项的条款

(3) 决定必须包含公平工作委员会认为能解决仍存争议事项的条款:

   (a) 若根据第 235A 条针对相关声明存在声明后谈判期 ——则在该期限结束后;或

   (b) 否则——在作出声明之后。

注:任何此类条款必须符合第 270A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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