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公平工作法 2009 年(第3卷)

澳大利亚
劳动法
法律法规
0

编号 28, 2009 年

汇编编号****67

汇编日期: 26 2025 年 2 月

包含修订: 2024 年第 2 号法案

本汇编共4卷

第一卷: 章节 1–257

第二卷: 章节 258–536NK

第三卷: 章节 536NL–800

第 4 卷: 附录

尾注

每卷均有独立目录

关于本汇编

本汇编

这是 《2009 年公平工作法》 的汇编文本,呈现截至 2025 年 2 月 26 日(即_汇编日期_ )经修订生效的法律条文。

本汇编末尾的注释(即_尾注_ )包含对修订法律的信息及被汇编法律条款的修订历史记录。

未生效的修订条款

未生效的修正案内容不会显示在已编纂法律的文本中。任何影响该法律的未生效修正案均可在立法登记册(www.legislation.gov.au)查阅。截至编纂日期已通过但未生效的修正案详情,在尾注中以下划线标注。有关未生效修正案的更多信息,请参阅该编纂法律的登记册。

条款和修正案的适用、保留和过渡性规定

若本汇编法律中某条款或修正案的适用受到未纳入本汇编的适用、保留或过渡性条款影响,相关细节详见尾注。

编辑性变更

有关本汇编中所作编辑性修改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尾注。

修改内容

若编纂的法律被另一法律修改,则编纂后的法律按修改后的内容生效,但该修改不构成对法律文本的修订。因此,本汇编不显示经修改后的法律文本。有关任何修改的更多信息,请参阅该编纂法律的登记册。

自行 ‑ 废止条款

如果汇编法律的某一条款已根据法律规定被废止,详情请参阅尾注。

第3B章节 — 公路运输合同链中人员的最低标准

第 3B‑1 部分 — 本章核心条款

第 1 分部 — 导言

536NL 本部分指南

本部分阐述了本章条款的适用范围及运作机制。

分部 2 规定了道路运输合同链指令及道路运输合同链指南何时适用于道路运输合同链中的相关人员。

分部 3 规定了本章条款与各州及领地法律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

536NM 关于雇员与雇主的定义

本部分中, _雇员雇主_取其普通含义。

536NN 公平工作委员会须参考最低标准目标

公平工作委员会在履行本章职能或行使权力时,必须考虑最低标准目标。

注:公平工作委员会还须按照第 40D 条的要求考虑道路运输目标。

第 2 分部 — 关于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及指南的适用范围与实施的条款

A 分部 — 道路运输合同链指令及指南的适用范围与实施

536NP 违反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

任何人不得违反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的条款。

注 1:本条为民事救济条款(参见第 4‑1 部分)。

注 2:除非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适用于该人,否则不构成违反命令条款:见第 536NQ(1)款。

536NQ 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适用于某人的意义

(1) 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不对个人施加义务,且个人不违反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的条款,除非该命令适用于该个人。

(2) 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不赋予个人权利,除非该命令适用于该个人。

536NR 当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适用于某个人时

当公路运输合同链指令适用于受监管的公路运输承包商或公路运输雇员 - 类工作者

(1) 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_适用于_受监管的道路运输承包商或道路运输雇员 ‑ 类工人,若满足以下条件:

   (a) 该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涵盖该受监管的道路运输承包商或道路运输雇员 ‑ 类工人;且

   (b) 该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正在实施中;且

   (c) 本法无其他条款规定或导致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不适用于受监管的道路运输承包商或道路运输雇员 ‑ 类工作者。

当道路运输合同链指令适用于道路运输合同链中的其他人员时

(2) 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_适用于_道路运输合同链中的个人,但不包括受监管的道路运输承包商或道路运输雇员 ‑ 类工作者,若:

   (a) 该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涵盖该个人;且

   (b) 受监管的道路运输承包商或道路运输雇员 ‑ 类工作者(该命令适用对象)或雇员为该个人提供服务;且

   (c) 道路运输合同链指令正在实施中;且

   (d) 本法无其他条款规定或导致道路运输合同链指令不适用于该人员。

536NS 当道路运输合同链指令涵盖道路运输合同链中的某人员时

(1) 若某道路运输合同链指令明文规定涵盖某人员,则该指令_适用于_该道路运输合同链中的该人员。

本法其他条款、公平工作委员会命令或法院命令对适用范围的效力

(2) 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还_适用于_以下任一情形中规定或实际导致该命令覆盖的人员:

   (a) 本法案条款;

   (b) 根据本法案条款作出的公平工作委员会命令;

   (c) 法院的命令。

(3) 尽管有第 (1)和(2)款的规定,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不_适用于_道路运输合同链中的某个人,如果以下任何一项规定或具有使该命令不适用于该人的效果:

   (a) 本法的条款;

   (b) 根据本法条款由公平工作委员会作出的命令;

   (c) 法院的命令。

已停止运营的道路运输合同链订单

(4) 尽管有第 (1)和(2)款的规定,已停止运作的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不_适用于_道路运输合同链中的个人。

536NT 当道路运输合同链订单生效时

当道路运输合同链订单开始生效时

(1) 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自命令中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2) 指定日期不得早于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的制定日期。

(3) 指定日期不得早于相关命令意向通知书发布后的 12 个月。

(4) 尽管有第 (3)款的规定,若公平工作委员会认定情况紧急需要,指定日期可为意向通知书发布后不早于 6 个月的某日。

当变更或撤销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的决定生效时

(5) 变更或撤销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的决定自决定中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6) 指定日期不得早于决定作出的日期。

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持续有效直至被撤销

(7) 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持续有效,直至被撤销。

意向通知

(8) 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的相关意向通知是指根据第 536PG(1)款在发布道路运输合同链命令草案时同时发布的意向通知。

536NU 当道路运输合同链指南涵盖道路运输合同链中的个人时

(1) 道路运输合同链指南_适用于_指南中明确指明涵盖的公路运输合同链中的个人。

本法其他条款、公平工作委员会命令或法院命令对适用范围的效力

需登录方可阅读全文,请 登录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