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公平工作法2009年(第4卷)

澳大利亚
劳动法
法律法规
0

编号 28, 2009 年

汇编编号****67

编译日期: 26 2025 年 2 月

包含修订: 2024 年第 2 号法案

本汇编共4卷

第一卷: 章节 1–257

第二卷: 章节 258–536NK

第三卷: 章节 536NL–800

第四卷: 附录

尾注

关于本汇编

这是 《2009 年公平工作法》 的汇编文本,呈现截至 2025 年 2 月 26 日(即_汇编日期_ )经修订生效的法律条文。

本汇编末尾的注释(即_尾注_ )包含对修订法律的信息及被汇编法律条款的修订历史记录。

未生效的修正案

未生效的修订对汇编法律文本的影响未显示。任何影响该法律的未生效修订可在登记处(www.legislation.gov.au)查阅。截至汇编日期已制定但未生效的修订详情在尾注中以下划线标示。有关任何未生效修订的更多信息,请参阅该汇编法律的登记处。

条款和修正案的适用、保留和过渡性规定

若本汇编法律中某条款或修正案的适用受到未纳入本汇编的适用、保留或过渡性条款影响,相关细节详见尾注。

编辑性变更

有关本汇编中所作编辑性修改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尾注。

修改

若编纂的法律被另一法律修改,则编纂后的法律按修改后的内容生效,但该修改不构成对法律文本的修订。因此,本汇编不显示经修改后的法律文本。有关任何修改的更多信息,请参阅该编纂法律的登记册。

自行 ‑ 废止条款

如果汇编法律的某一条款已根据法律规定被废止,详情请参阅尾注。

附表 1 — 本法修正案相关的适用、保留及过渡条款

注:参见第 795A 条。

第 1 部分 —《2012 年公平工作修正案(纺织服装制鞋业)》所作修订

1 定义

在本部分中:

修正后法案 指经修正案修订的本法案。

修正法案指《2012年公平工作(纺织、服装及鞋类行业)修正法案》.

_生效_指本部分的生效日期。

_推定雇员_指根据修正后法案第 789BB 条被视为雇员的纺织服装鞋类外包工。

_推定雇主_指根据修正后法案第 789BB 条被视为推定雇员雇主的人士。

2 修订后法案第 789BB 条适用于生效后签订的合同

(1) 修订后法案第 789BB 条仅适用于纺织服装承包外包工在服务合同签订后所从事的特定纺织服装工作,且该合同需在法案生效后订立。

(2) 第(1)款不妨碍为修订后法案第 789BC 条之目的制定的条例,或本部分第 7 条之规定, 处理因修订后法案第 789BB 条被视为雇员者,在法案生效前发生事项的影响。

3 对纺织服装承包外包工权益的影响

累计权益不受影响

(1) 修正法案所作的修订不影响纺织服装业外包工人在生效日前已累计的任何权益。

现代裁决条款要求将国家就业标准适用于纺织服装业外包工人的效力

(2) 为避免疑问,如:

  (a) 现代奖项的一项条款要求纺织服装合同外包工的委托方将国家就业标准适用于该外包工,视其如同雇员;且

  (b) 由于修订法案第 6‑4A 部分第 2 编的规定,该外包工被视为修订法案第 2‑2 部分(国家就业标准)所指的委托方雇员(即国家系统雇员);

那么,在该条款赋予外包工的权利与 _NES entitlement_(作为国家体系雇员)根据《国家就业标准》享有的权利相同的情况下, 该条款与外包工的 NES 权利并行适用,但不得因此使外包工获得双重利益。

4 起始日前制定的公平工作文书等

(1) 本条款适用于以下情形:

  (a) 起始日前制定的公平工作文书;或

  (b) 根据过渡法案附表 3 继续存在的过渡性文书 。

(2) 文书中所指的雇员或雇主不包括被视为雇员或被视为雇主的情况,除非该文书在生效后经过修改,明确表明其意图包含被视为雇员或被视为雇主。

(3) 本条款不应被视为授予修改文书的权力。

5 分则的适用 经修订法案第 6‑4A 部分第 3 条

就修正法案第 6A 章第 3 分部而言,若某实体因特定纺织服装业工作所涉安排(该安排使该工作可被视为间接为该实体执行)是在生效日前达成的,则该实体不构成该工作的间接责任主体。

6 修正法案第 203(2A)款的适用

修正法案第 203(2A)款适用于生效日后签订的企业协议。

7 关于各类事项的条例

适用、保留与过渡性条款

(1) 法规可制定关于修正法案所涉修订内容的适用性、保留或过渡性质事项的条款。

(2) 本部分条款的效力受制于根据子条款(1) 制定的任何法规。

《过渡法案》条款对纺织服装业外包工人的适用

(3) 法规可制定条款,规定《过渡法案》如何适用于纺织服装业外发工人。

(4) 在不限制子条款(3)的情况下,为该子条款制定的法规可以:

  (a) 规定《过渡法案》按特定修改后适用;或

  (b) 另行制定关于该法案条款如何适用的规定。

法规的追溯适用

(5) 小节 12(2)(立法文书的追溯适用)在 _2003 年立法法_中不适用于为本条款第(1)或(3)项制定的法规。

第 2 部分 —《2012 年超级年金立法修正案(进一步 MySuper 及透明度措施)》所作修订

8 定义

在本部分中:

经修正的法案指由《2012 年超级年金立法修正案(进一步 MySuper 及透明度措施)》修订后的本法案.

9 修正法案第 149A 条与 155A 条的适用

修正法案第 149A 条与 155A 条适用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当日或之后生效的现代劳资裁定,无论该裁定是否在此日期之前制定。

10 公平工作委员会须修订特定现代劳资裁定

(1) 本条款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劳资裁定:

  (a) 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前订立;且

  (b) 在该日仍有效;且

  (c) 在该日之前,不包含修订后法案第 _149A 条所述条款(即_相关条款 )。

(2) 公平工作委员会须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作出决定,修订现代劳资裁定以纳入相关条款。

(3) 根据子条款(2)作出的决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4) 第 168 条适用于根据子条款(2)作出的决定,如同该决定是根据第 2‑3 部分作出的。

11 公平工作委员会更新特定现代劳资裁定文本

(1) 本条款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劳资裁定:

  (a) 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前订立;且

  (b) 在该日仍有效;且

  (c) 在该日之前,包含修订后法案第 155A 条所述类型的条款(即相关条款),该条款指定了不符合第(1)(a)或(b)项要求的基金或计划 (称为不符合要求的基金或计划 )。__

(2) 公平工作委员会必须确保其发布的现代劳资裁定文本中,相关条款不包含不符合要求的基金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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