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联邦宪法1988年
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 (*)
序言
我们,巴西人民的代表,聚集在全国制宪议会,旨在建立一个民主国家,以确保社会与个人权利、自由、安全、福祉、发展、平等与正义得以实现——这些为兄弟般、兼容并蓄且无偏见社会的最高价值;该社会以社会和谐为基础,并在国内与国际秩序中致力于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在上帝的庇护下,颁布本《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
第一篇 基本原则
第 1 条
巴西联邦共和国由各州、市以及联邦区组成不可分割的联合体,是法治的民主国家,其基本原则为:
I – 主权;
II – 公民权;
III – 人的尊严;
IV – 劳动的社会价值和自由企业的社会价值;
V – 政治多元主义。
唯一款: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或依照本宪法的规定直接行使权力。
第 2 条
联邦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相互独立并保持和谐,是联邦的三权。
第 3 条
巴西联邦共和国的基本目标是:
I – 建设一个自由、公正与团结的社会;
II – 保障国家发展;
III – 消除贫困和低劣生活条件,缩小社会与地区不平等;
IV – 促进全体人民的福祉,不因出身、种族、性别、肤色、年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视而有差别待遇。
第 4 条
联邦共和国巴西的国际关系遵循以下原则:
I – 国家独立;
II – 人权优先;
III – 人民自决;
IV – 不干涉;
V – 国家平等;
VI – 维护和平;
VII – 和平解决冲突;
VIII – 反对恐怖主义和种族主义;
IX – 各国人民为人类进步而开展合作;
X – 提供政治庇护。
唯一款:巴西联邦共和国应致力于拉美各国人民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的融合,旨在形成一个拉丁美洲国家共同体。
第二篇 基本权利与保障
第一章 个人与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 5 条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居住在本国的巴西人和外国人均享有人身权利、自由、平等、安全和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具体如下:
I – 男女在本宪法规定下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II –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被强制为或不为某事;
III – 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IV – 思想表达自由,禁止匿名;
V – 保证按侵害程度享有回复权,并保证因财产或精神损害或对形象的损害获得赔偿;
VI – 良心和信仰自由不可侵犯,确保宗教礼拜的自由实践,并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礼拜场所及其礼仪;
VII – 依法律规定,确保在民事和军事集体羁押场所提供宗教协助;
VIII – 任何人不得因宗教信仰或哲学或政治信念而被剥夺任何权利,除非其以此为由要求免除所有人都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并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替代义务;
IX – 知识、艺术、科学和传播活动的表达自由,不受审查或许可的限制;
X – 个人的隐私、私生活、名誉和肖像不可侵犯,并确保对其被侵犯所造成的财产或精神损害的赔偿权;
XI – 家庭是个人不可侵犯的避难所,未经居住者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但在现行奸犯或灾难情况下、为救助他人时,或者在白天经法院许可的情形除外;
XII – 通信和电报、数据及电话通信的秘密受保护,不得侵犯;但在后者情况下,依法律为刑事侦查或刑事诉讼查明事实的目的,依法经法院许可的情形和方式除外;
XIII – 任何工作、商业或职业的从事自由,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职业资格;
XIV – 人人有权获取信息,必要时应保障信息来源的保密性,以利职业活动;
XV – 在和平时期,国内的迁徙自由,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进入、停留或携带其财产离开国境;
XVI – 所有人在公开场所可举行和平集会,不得携带武器,无需许可,但不得妨碍已在同一地点召集的先前集会,仅须事先向有权机关通知;
XVII – 为合法目的的结社自由完全得到保障,任何准军事组织被禁止;
XVIII – 社团的成立以及法律规定下合作社的设立不需经许可,国家不得干预其运作;
XIX – 协会只有经司法裁决方可被强制解散或被暂停活动,前一种情形须有最终且不可上诉的裁决;
XX – 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加入或被强制留在任何结社;
XXI – 经明确授权的,协会有权以司法或非司法方式代表其成员;
XXII – 财产权受保障;
XXIII – 财产应履行其社会功能;
XXIV – 法律应规定因公共必要或用途,或出于社会利益而征用的程序,并给予公平且事先的金钱补偿,但本宪法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XXV – 在紧急公共危险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使用私人财产,但如有损害,应确保事后对所有者给予补偿;
XXVI – 经法律定义并由家庭经营的小型农村财产,不得因其生产活动所发生的债务而被强制执行,法律应规定资助其发展的途径;
XXVII – 作品的专有使用、发表或复制权属于其作者,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由其继承人继承;
XXVIII – 根据法律规定,保障以下权利:
a) 对集体作品中个人参与以及人体形象和声音的复制予以保护,包括体育活动;
b) 作者、表演者及其各自的工会和协会对其创作或参与作品的经济利用有监督权;
XXIX – 法律应保障工业发明的作者在其使用上的临时特权,以及对工业创作、商标所有权、公司名称和其他识别标志的保护,并兼顾社会利益及国家的技术和经济发展;
XXX – 继承权受到保障;
XXXI – 位于巴西境内的外国人遗产的继承,应适用巴西法律对巴西籍配偶或子女的有利规定,除非死者的个人法对他们更为有利;
XXXII – 国家应依法为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保障;
XXXIII – 所有人有权从公共机构获得对其个人有私益的信息,或对集体或公众有一般性利益的信息,该等信息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并因而承担责任,但对社会和国家安全至关重要需保密的信息除外;
XXXIV – 以下各项向所有人保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a) 向政府请愿以维护权利或反对非法行为或滥用职权的权利;
b) 从政府机关取得证件,以维护权利和澄清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情况;
XXXV – 法律不得将任何对权利的侵害或威胁排除在司法权审查之外;
XXXVI – 法律不得损害既得权利、已完成的法律行为和既判力 ;
XXXVII – 不得设立特别法庭或法院;
XXXVIII – 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组织承认陪审团制度,并保障以下事项:
a) 充分的抗辩;
b) 投票保密;
c) 裁决的主权;
d) 审判故意危害生命的罪行的权力;
XXXIX – 无事前法律规定则无罪行;无事前法律明文则无刑罚;
XL – 刑法不得溯及既往,惟有利于被告者除外;
XLI – 法律应惩治任何可能侵犯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歧视;
XLII – 实行种族主义为不可保释之罪,且无时效限制,依照法律处以拘禁之刑;
XLIII – 实施酷刑、毒品及其相关物质的非法贩运、以及恐怖主义,和被法律视为极其严重的罪行,应被认定为不可保释且不得宽赦或赦免,其主要责任者、从犯以及在能够避免该等罪行时而未采取行动者,应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