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劳动法陪产假修订(2027年1月1日生效)
2026年3月31日第15371号法律
本法涉及陪产假;在社会保障范围内设立陪产假工资;并修订了1943 年 5 月 1 日第 5452 号法令批准的《劳动法合并》 、1991 年 7 月 24 日第 8212 号法律(《社会保障组织法》)、1991 年 7 月 24 日第 8213 号法律以及 2008 年 9 月 9 日第 11770 号法律。
共和国总统
我在此宣布,国民大会颁布并批准以下法律:
第1条
本法根据第款第 XIX 项 联邦宪法第 7 条首段的规定,规范陪产假,设立社会保险范围内的父亲津贴,并修改 《劳动法汇编》(经 1943 年 5 月 1 日第 5.452 号法令批准)以及 1991 年 7 月 24 日第 8.212 号法 (社会保障组织法)、1991 年 7 月 24 日第 8.213 号法和 2008 年 9 月 9 日第 11.770 号法。
第2条
因子女出生、收养或为收养之目的经司法监护而取得监护权的情形,雇员将获给予父亲假,且不影响其就业及工资。
1.员工必须按照本法第 11 条规定的期限缺勤,该期限自儿童出生之日、收养之日或为收养儿童或青少年而取得法定监护权之日算起。
2. 在休假期间,雇员不得从事任何有偿活动,并且必须参与照顾和陪伴儿童或青少年。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父亲对其监护下的儿童或青少年实施家庭暴力或实质性遗弃,则陪产假将按照规定暂停、终止或取消。
4. 为适用本条第 3 款之规定,应在适用范围内遵循 1940 年 12 月 7 日第 2.848 号法令—法典(Código Penal) 及 1990 年 7 月 13 日第 8.069 号法—《儿童与青少年法典》 、2002 年 1 月 10 日第 10.406 号法(民法典)和 2006 年 8 月 7 日第 11.340 号法(玛丽亚·达·彭哈法)中的有关规定。
5.陪产假的暂停、终止或拒绝,可由主管法院决定,或由主管机关依职权决定,或应检察机关、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或对遭受暴力或物质遗弃的儿童或青少年负责的人的要求,按照行政部门的法令决定。
6.陪产假权利受到保障,其中包括:
I - 在早产的情况下;以及1943 年 5 月 1 日第 5452 号法令 批准的《 条和 1991 年 7 月 24 日第 8213 号法律第 71-B 条的 规定。
II – 在母亲死亡的情形下,须遵守 《劳动法汇编》第 392-B 条 ( 1943 年 5 月 1 日第 5.452 号法令-法令 )及 1991 年 7 月 24 日第 8.213 号法第 71-B 条 的规定。
第3条
为了雇主对工作班次的管理,雇员应至少提前 30(三十)天将预计的陪产假期间通知雇主。
1. 本条所述函件应附有:
I - 份注明可能分娩日期的医疗证明;或
II - 少年法庭签发的证明,表明监护权法院命令的预计签发日期。
2.如遇早产,休假将立即开始,员工必须尽快通知雇主该情况,并随后出示证明文件。
3.雇员必须按时向雇主提交:
I - 孩子的出生证明复印件;或
II - 法院监护令,其中指明收养父母或监护人。
第4条
禁止在从享受陪产假开始至陪产假结束后 1(一个)月内任意或无正当理由解雇雇员。
唯一条款。如果在按照本法第3条 向用人单位提交通知后,且在陪产假开始前,合同因某种原因终止,导致无法享受该假期,则应按本条标题 规定 的期限给予双倍补偿。 单一款。如果在本法第 3 条 款首段所规定的向雇主提交通知之后且在开始享受陪产假之前,发生使享受陪产假受阻的合同解除,按本条款 首段 所指期间应按双倍予以赔偿。
第5条
在因家庭状况或配偶或同居伴侣怀孕状态而产生的歧视禁令方面,适用于雇员的规定为 《劳动法汇编》第 373-A 条 ,该法由 1943 年 5 月 1 日第 5,452 号法令 批准。
第6条
1943年5月1日第5452号法令 批准的 》修改如下:
“第 131 条。 ” ...................................................
..........................................................
II – 因陪产假、产假或妊娠损失而导致的强制性休假,由社会保障机构承保;
“第134 条。 ” ...................................................
..........................................................
4.员工有权在陪产假结束后立即休假,但前提是他至少在预产期或法院签发监护权命令前 30(三十)天表示此意愿。
5.对于早产儿,可豁免遵守本条第4款规定的最短提前通知期限。”(NR)
第五部分 关于保护母性和父性
第 391-A 条
..................................................的规定
第 392条
怀孕的雇员有权享受120(一百二十)天的产假,受雇的父亲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享受陪产假,且不影响其就业和工资。
..........................................................
8.如产妇或新生儿住院,且能证明与分娩有关,则陪产假将延长至与住院时间相同的期限,休假期限自产妇或新生儿出院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恢复。(NR)
第 392-A 条
收养儿童或青少年的女性或男性雇员,或取得收养儿童或青少年的法定监护权的雇员,应享有产假或陪产假。
..........................................................
4.产假和陪产假将在出示收养证明或监护法院命令后予以批准。
5.共同收养或法定监护的收养父母或监护人(如为雇员)有权享受产假和陪产假,且同一种假期不得授予多位收养父母或监护人。(NR)
第 392-B 条
在母亲或父亲死亡的情况下,依法承担父母职责的人,如果具有雇员资格,应享受整个产假或陪产假期间的休假,或享受故去母亲或父亲本应享有的剩余假期,以较有利者为准,但儿童死亡或被遗弃的情况除外。(新修订)
第 392-D条
如果母亲不在孩子的出生证明上,或者收养孩子或仅由父亲取得收养目的的法定监护权,则陪产假应与产假相同,包括其期限和本合并条例第 391-A 条规定的工作保障。
第393条
在产假和陪产假期间,受益人有权获得全额工资,但须遵守 《联邦宪法》第248条 的规定;如果工资是浮动的,则按最后6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此外,受益人还有权享有已获得的权利和福利,并有权返回其先前担任的职位。(N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