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男女薪酬及薪酬标准平等第14611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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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府

民政厅

法律事务特别秘书处

2023年7月3日第 14.611 号法律

规章

规定男女薪酬及薪酬标准平等;并修改1943年5月1日第 5.452 号法令批准的《劳动法典》(CLT)。

共和国总统 告知全国国会已通过并由我批准以下法律:

第 1 条

本法根据本规章的规定,关于在工作价值相等或履行相同职务时女性与男性在工资及薪酬标准上的平等作出规定,并修改由 1943 年 5 月 1 日第 5.452 号法令 批准的《劳动法汇编》。

第 2 条

男女在从事同等价值劳动或履行相同职务时在工资和报酬标准上的平等是强制性的,并应根据本法的规定予以保障。

第 3 条

《劳动法典》(Consolidação das Leis do Trabalho),由 1943 年 5 月 1 日的第 5.452 号法令( Decreto-Lei nº 5.452, de 1º de maio de 1943 )通过,第 461 条修订为以下措辞:

  “第461条 …………………………………………………………  .........................................................................................................第6款 若因性别、种族、族裔、出身或年龄而发生歧视,被歧视雇员因此应得的工资差额的支付,不妨碍其就精神损害提起赔偿诉讼的权利,具体考虑个案的特殊性。 第7款 在不影响第 6 款规定的情况下,如违反本条规定,本汇编第 510 条所述的罚款为雇主应付给受歧视雇员的新工资金额的 10(十)倍;如再犯,则加倍,且不影响其他法律制裁。(新规定)

第 4 条

男女在工资及报酬标准方面的平等应通过下列措施予以保障:

  I – 建立工资透明机制和报酬标准透明机制;

  II – 加强对男女之间工资及报酬标准歧视的监管力度;

  III – 提供用于举报薪酬歧视的专门渠道;

  IV – 在工作环境中促进并实施涵盖对管理者、领导层和员工关于男女在劳动力市场公平问题进行能力建设的多样性与包容性项目,并对结果进行评估;以及

  V – 促进对女性的培训与教育,以便她们在与男性平等的条件下进入、留在并在劳动力市场中晋升。

第 5 条

私法主体(拥有 100 名(或以上)雇员的法人)应每半年发布一次薪酬透明度与薪酬标准报告,且须遵守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 2018 年 8 月 14 日第 13.709 号法 (《一般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规定。

第1款 薪酬透明度报告和薪酬标准报告应当包含匿名化的数据以及能够客观比较工资、报酬和由女性与男性担任的董事、管理与领导职务占比的信息,并附带能够就因种族、族裔、国籍和年龄等可能产生的其他不平等情况提供统计数据的信息,但须遵守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及具体规章的规定。

第2款 在识别出工资或薪酬标准不平等的情形下,无论是否违反 经 1943 年 5 月 1 日第 5.452 号法令批准的《劳动法汇编》第 461 条 的规定,私法主体应当提出并实施旨在减轻不平等的行动计划,明确目标和期限,并保证有工会代表及职场员工代表参与。

第3款 在未遵守本条款 **caput (前款/首款)**所规定情形时,将处以行政罚款,其数额为雇主工资总额的最高不超过 3%(百分之三),但以不超过 100(百)个最低工资为限,且不影响适用于男女工资歧视及报酬标准差别情形的其他制裁。

第4款 联邦行政当局应以统一方式在公众可访问的数字平台上提供信息,在遵守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 Lei nº 13.709, de 14 de agosto de 2018 (通用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的前提下,除本条第 1 款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定期更新并提供按性别区分的劳动力市场和收入指标,包括针对妇女的暴力指标、公立托儿所名额、技术与高等教育入学情况及医疗服务情况,以及影响妇女获得就业与收入并可为公共政策制定提供依据的其他公共数据。

第 6 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令将设立针对男女薪酬歧视及报酬标准歧视的监察流程。

第 7 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巴西利亚,2023年7月3日;独立第202周年及共和国第135周年。

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 弗拉维奥·迪诺·德·卡斯特罗·埃·科斯塔 阿帕雷西达·贡萨尔维斯 路易斯·马里尼奥

本文本不能替代 2023 年 7 月 4 日巴西官方公报(DOU)上发布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