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劳动法 第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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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工龄补偿金

(第一款经1983年7月29日第2869号法律第3条修订)

适用本法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

1.由雇主基于本法第 17 条第 II 款所列原因以外的原因解除;

2.由劳动者依照本法第16条解除;

3.因履行现役兵役义务;

4. 为从依据其所属法律或总统令设立的机构或基金领取老年、退休或伤残养老金,或领取一次性给付;[2]

5. (增补:25/8/1999 - 4447/45 条) 因完成第 506 号法律第 60 条第 1 款(A)项(a)和(b)分项规定的年龄要求以外的其他条件,或依同一法律临时第 81 条完成领取老年养老金所要求的参保年限和缴费天数,而自愿离职的,

在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女职工自结婚之日起一年内自愿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者死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每满一年,雇主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30日工资的工龄补偿金。不满一年的剩余期间,也按相同比例支付。

(修订款项:1980年10月17日第2320号法律第1条):

计算工人的工龄时,应考虑其在同一雇主的一个或多个不同工作场所工作的期间,无论劳动合同是否持续有效或曾中断后重新订立。工作场所发生转让或继承,或以任何方式从一名雇主转至另一名雇主,或迁至其他地点的,工人的工龄应按其在该工作场所或各工作场所的劳动合同期限合并计算。自 1975 年 7 月 12 日起, ()工作场所转让或以任何方式易手的,两名雇主均对已累计的遣散费负责。但是,转让工作场所的雇主所承担的责任,以其雇用工人的期间以及转让时工人的工资水平为限。1975 年 7 月 12 日以前工作场所已转让或以任何方式易手的,如转让合同未作相反规定,则由新雇主对已累计的遣散费负责。(3])( [4])

工人如欲享有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待遇,必须证明其已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或一次性给付的权利,并已向其所属的养老保险机构或基金申请按月发放养老金或支付一次性给付。工人死亡的,不要求满足该条件。

劳动者依据《土耳其共和国退休基金法》和《社会保险法》,或仅依据《社会保险法》,通过合并其仅在同一公共机构或不同公共机构服务的期间,而依《社会保险法》取得老年养老金、残疾养老金或一次性给付资格的,应由其最后一家公共机构的雇主按照其在这些公共机构服务期间的总和支付工龄补偿金。

在上述公共机构中,劳动者此前因劳动合同以不产生依本条支付工龄补偿金义务的方式终止而形成的服务期间,不计入工龄补偿金的计算。

但是,就该补偿金中属于受土耳其共和国退休基金(T.C. Emekli Sandığı)管辖的服务期间部分,其应付金额不得超过在开始领取养老或伤残年金之日,依照当时有效的《土耳其共和国退休基金法》为退休奖金规定的金额。

本条所称公共机构,包括一般预算、附加预算和特别预算行政机关,以及第468号法律第4条所列机构。

同一工龄期间的工龄补偿金或奖金不得支付一次以上。

工龄补偿金按最后工资计算。对于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包干工资或按百分比计酬等工资不固定的情形,以最后一年期间支付的工资除以该期间内实际工作的天数所得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该补偿金的依据。

但是,若劳动者在最后一年内工资有所提高,则作为补偿金计算依据的工资,应以劳动者离职日期与加薪日期之间取得的工资,除以同一期间内实际工作的天数计算。

(修订:1983 年 7 月 29 日第 2869 号法律第 3 条) 在计算第 13 条所述补偿金,以及本条所规定的作为工龄补偿金计算依据的工资时,除第 26 条第一款所载工资外,还应考虑向劳动者提供的金钱利益,以及可用货币衡量的合同利益和法定利益。因未按时支付工龄补偿金而提起的诉讼,在诉讼终结时,法官应判令就迟延期间,按未支付款项所适用的最高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劳动者依据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5]

(修订:17/10/1980 - 2320/1 md.) 本条所规定的工龄补偿金的 30 日期限,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集体劳动合同作有利于劳动者的变更。

(修订:10/12/1982 - 2762/1 md.) 但是,通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确定的工龄补偿金年度金额,不得超过依据第 5434 号《土耳其共和国退休基金法》规定,按一个服务年限应向适用《国家公务员法》的最高级国家公务员支付的最高退休奖金。

(修订段落:17/10/1980 - 2320/1 md.):

劳动者死亡的,依照上述规定产生的补偿金应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雇主不得就其因工龄补偿金而产生的责任向个人或保险公司投保。

在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下,雇主应在国家、依据法律或总统令设立的机构,或者国家持有超过 50%股份的银行或机构设立一项与工龄补偿金有关的基金;该基金仅限用于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及一次性给付等情形。(6])

关于设立基金的事项,由法律规定。

未能纳入第1475号基本法正文的规定

1——1988年11月3日第3493号法律临时条款

临时条款

本法生效前,因涉嫌违反第6831号、第1475号、第2918号和第2926号法律而提起且仍在审理中的案件,如依上述法律的修订规定,相关违法行为已不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法院应当作出无管辖权的裁定;如有被羁押人员,应当立即释放。裁定副本及笔录应当视具体事项,分别送交当地最高行政长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地区局局长、自雇人员社会保险机构(Bağ-Kur)省级主管、警察厅、区警察主管或林业区主管。上述机关应当就笔录所载违法行为,按照法律修订前规定的最低罚款数额,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因同一违法行为被羁押的期间,应当按照第647号《刑罚执行法》第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轻罪最低标准折算,并从所处罚款中抵扣。罚款依第6183号《公共债权征收程序法》的规定征收。

本法生效前,依第6831号、第1475号、第2918号和第2926号法律作出的有罪判决,如根据上述法律的修订规定,相关违法行为已不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且该判决已经生效但尚未执行,则仅执行其中关于罚款的部分;正在服刑的人员应当立即释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羁押或服刑的期间,应当按照第647号《刑罚执行法》第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轻罪最低标准折算,并从应执行的罚款中抵扣。

对第1475号法律作出增补和修订的立法或宪法法院撤销裁决的生效日期表

修订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或宪法法院撤销裁决的编号

第1475号法律中被修订或撤销的条款

生效日期

1927

—

1975年7月12日(1)

2184

—

1979年2月28日

2320

第1条、第2条

1980年9月12日

2320

其他条款

1980年10月23日

2457

—

1980年9月12日

2762

—

1983年1月1日

2869

—

1983年7月30日

2965

—

1983年11月30日

3199

—

1985年5月22日

3493

—

1988年11月11日

3528

—

1989年4月20日

4382

—

1998年10月24日

4447

—

1999年9月8日

第617号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第37条

2002年9月1日

4773

—

2002年8月15日公布,自2003年3月15日起适用

4857

—

2003年6月10日

第700号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第14条

2018年6月24日同时举行的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和总统选举后,总统宣誓就职之日(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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