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2020年职业安全、健康与工作条件法典
印度联邦法案
2020年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条件法典
印度联盟
2020 年第 37 号法案
2020 年 9⽉28⽇公布
于 2020 年 9⽉28⽇开始⽣效
职业安全、 健康与⼯作条件法典 ,2020 年 (2020 年第 37 号)
最后更新:2021 年 2⽉8⽇ [⽇期:2020 年 9⽉28⽇ 。]
⼀部法案 , 旨在整合并修订规范在⽤⼈单位中受雇⼈员职业安全、 健康与⼯作条件的法律 , 以及与之相关或附带的事项。
由印度共和国第七⼗⼀年议会颁布如下法案:-
第⼀章 总则
1.短标题、实施与适⽤范围。
(1) 本法可称为《职业安全、 健康与⼯作条件法(2020 年) 》。
(2) 本法应⾃中央政府以通知指定之⽇期起施⾏; 对于本法的不同条款可指 定不同的施⾏⽇期 ,且任何该等条款中提及本法的施⾏ ,均应解释为指 该条款的施⾏。
(3) 不适⽤于中央政府办公室、 各邦政府办公室以及任何国籍的军舰:
但在中央政府或各邦政府为实际雇主的情况下 ,通过承包商雇⽤的合同 劳⼯适⽤本法典。
2. 定义。
(1) 除⾮上下⽂另有要求 ,本法典中——
(a) “ 青少年 ” 应具有 1986 年《禁⽌和规范童⼯及青少年劳动法》 (1986 年第 61 号)第 2 条第(i)款所赋予的相同含义;
(b) “成⼈”是指已经满⼗⼋周岁的⼈;
(c) “ 代理⼈ ”⽤于矿井时 ,是指每⼀位不论是否被正式任命、 代表所 有者⾏事或声称代表所有者⾏事 ,参与该矿井或其任何部分的管 理、 控制、 监督或指挥的⼈员;
(d) “相关政府”是指—
(i) 就由中央政府或在中央政府授权下经营的机构(不包括第(ii) ⼩项中列明的机构) ,或由中央政府就此类受控⾏业指定的任何此类受控⾏业 ,或包括地铁在内的铁路、 矿 ⼭ 、 油⽥ 、 主要港⼜ 、 航空运输服务或电信服务、 由中央 法案设⽴的银⾏公司或任何保险公司 (不论其名称如何) 、 由中央法案设⽴的公司或其他机构、 中央公营企业或由中央公营企业设⽴的⼦公司或中央政府拥有或控制的 ⾃治机构的设⽴ ,及为上述机构、 公司或其他机构、 中央 公营企业 、 ⼦公司或⾃治机构之⽬的⽽设的承包商的设⽴ ,中央政府:
前提是: 在中央公营企业的情况下 , 即便中央政府在该公营企业中的持 股在本法典⽣效后减少⾄低于中央政府百分之五⼗的股权 ,适当政府仍 应为中央政府 ;并且
(ii) 就⼚房、 机动车运输企业、 种植园、 报刊机构以及与⽐迪和雪茄 相关的机构(包括第(i)款未具体列明的机构) ⽽⾔ ,适当政府为 其所在地的相关邦政府。
说明 。 ——为消除疑虑 ,特此澄清: 对于位于某邦的⼚房 ,其职业安 全、 健康与劳动条件事宜应由该邦政府作为适当政府负责;
(e) “视听制作”是指完全或部分在印度制作的视听作品 ,并包括:
(i) 动画、 卡通描绘、 视听⼴告;
(ii) 数字制作或与制作相关的任何活动; 以及
(iii)故事⽚ 、 ⾮故事⽚ 、 电视、 基于⽹络的连续剧、 脱⼜秀、 真⼈秀和体育节⽬ ;
(f)“ ⾳像⼯作者”是指被直接雇佣或通过任何承包⼈雇佣 ,从事或与 ⾳像制作有关的⼯作的⼈ ,作为艺术家从事⼯作包括演员、 ⾳乐 家、 歌⼿ 、 主持⼈ 、 新闻播报员、 舞蹈演员、 配⾳艺术家或特技 演员 ,或从事任何熟练或⾮熟练、 体⼒ 、 管理、 技术、 艺术或其 他⼯作; 其在⾳像制作中或与⾳像制作有关的该等雇佣报酬 ,如 以⽉薪⽅式⽀付或以⼀次性总额⽅式⽀付 ,在任何⼀种情况下均 不超过中央政府可能通知的⾦额
(g)“银⾏公司”指《1949 年银⾏监管法》第 5 条(c)项所定义的银⾏公 司 ,并包括印度进出⼜银⾏ 、 印度⼯业重建银⾏ 、 根据《1989 年 ⼩型⼯业发展银⾏法》第 3 条设⽴的⼩型⼯业发展银⾏ 、 印度储备银⾏ 、 印度国家银⾏ 、 根据《1970 年银⾏公司(企业收购与转 让) 法》第 3 条成⽴的相应新银⾏ , 以及根据《1980 年银⾏公司 (企业收购与转让)法》第 3 条成⽴的相应新银⾏;
(h) “ 建筑或其他施⼯⼯程” 系指与建筑物、 街道、 公路、 铁路、 有轨 电车道 、 机场 、 灌溉 、 排⽔ 、 堤防及航运⼯程 、 洪⽔控制⼯程 (包括⾬⽔排⽔⼯程) 、 电⼒的发电 、 输电与配电 、 ⽔利⼯程 (包括⽔渠分配) 、 ⽯油与天然⽓装置 、 电线 、 互联⽹塔 、 ⽆ 线、 电台、 电视、 电话、 电报与海外通讯、 ⼤坝、 运河、 ⽔库、 ⽔道、 隧道、 桥梁、 ⾼架桥、 导⽔渠、 管道、 塔架、 冷却塔、 输 电塔以及中央政府可通过通知另⾏指明的其他此类⼯程有关的建 设、 改建、 修理、 维护或拆除 ,但不包括与任何⼯⼚或矿⼭有关 的建筑或其他施⼯⼯程 , 以及为个⼈或个⼈群体⾃⽤住宅⽬的⽽ 进⾏且该⼯程总成本不超过五千万卢⽐或经通知规定的更⾼⾦额 且雇佣⼈数不超过经通知规定⼈数的建筑或其他施⼯⼯程 适当的 政府;
(i) “ 建筑⼯⼈ ”是指受雇于任何建筑或其他施⼯⼯程中 ,从事任何⾼ 度熟练、 熟练、 半熟练或⾮熟练的体⼒ 、 技术或⽂书⼯作并以雇 酬为报酬的⼈ ,不论此类雇佣条款是明⽰还是默⽰ ,但不包括主 要以管理、 监督或⾏政职能受雇的此类⼈员;
(j) “货物”包括装载在船舶或其他船只、 或车辆上或将要装载的任何 物品;
(k) “⾸席检查员兼协调员”是指根据第 34 条第(5)款任命的⾸席检查 员兼协调员;
(l) “胜任⼈员” ,指经⾸席检查员兼促进员认可的个⼈或机构 , 以便 在企业中按照下列情况进⾏所需的测试、 检查和检验:
(i) 该个⼈的资历与经验及其可⽀配的设施 ;或
(ii) 该机构所雇⼈员的资历与经验及该机构内部可⽤的设施:
但在矿⼭的情况下 ,称职⼈员还包括经第 67 节所述的经理授权监督或执 ⾏任何⼯作、 或监督机器、 设备或装置运⾏并对分配给其的职责负责的 其他⼈员 ,并且还包括装药员或爆破⼿;
(m) “契约劳动”是指当某⼯⼈在该单位的⼯作中或与该⼯作有关时, 通过承包⼈以有⽆主雇主知情的⽅式被雇⽤ ,则应视为在该单位 中或与该⼯作有关的受雇者 ,包括跨州流动劳动者 ,但不包括下 列⼯⼈(兼职雇员除外) :该⼯⼈被承包⼈定期雇⽤从事其单位 的任何活动 ,其雇佣受双⽅公认的雇佣条件标准(包括以永久性 ⽅式雇⽤) 约束 ,且获得按现⾏法律在此类雇佣中规定的周期性 ⼯资增长、 社会保障覆盖和其他福利;
(n) “承包⼈” ,就某单位⽽⾔ ,指⼀⼈ ,该⼈——
(i) 通过契约劳动承诺为该单位产⽣特定结果 ,但仅仅向该单 位供应货物或制成品除外 ;或
(ii) 将契约劳动作为单纯⼈⼒资源供应给该单位从事任何⼯作, 并包括分包商;
(o) “ 受控⾏业”指依据任何中央法案以公共利益为由由中央政府宣布 受其管控的任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