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2019年工资法典

印度
劳动法
法律法规
0

(2019年第29号法案)

[截至2025年11月21日]

所用缩略语一览

G.S.R.—— 指 一般法定规则(General Statutory Rules)

S.O.—— 指 法定命令(Statutory Order)

Notifn.—— 指 通知(Notification)

2019年工资法典

(2019年第29号法案)

[2019年8月8日]

一项旨在修订和整合与工资、奖金及相关或附带事项有关的法律的法案。

兹由印度共和国议会在其成立第七十年制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1.简称、范围和生效日期

(1)本法案可称为《2019年工资法典》。

(2)本法案适用于整个印度。

(3)本法案自中央政府通过在官方公报上发布通知指定的日期起生效;对于本法典的不同条款,可指定不同的生效日期,并且任何此类条款中对本法典生效的任何引用,均应解释为对该条款生效的引用。

2.定义

在本法典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会计年度”指自4月1日开始的年度;

  (b)“咨询委员会”指根据第42条设立的中央咨询委员会或邦咨询委员会(视情况而定);

  (c)“农业所得税法”指任何现行有效的与征收农业所得税有关的法律;

  (d)“主管政府”指—

    (i)与由中央政府或在其授权下经营的机构,或铁路、矿山、油田、主要港口、航空运输服务、电信、银行和保险公司,或由中央法案设立的公司或其他机构,或由中央政府拥有或控制的中央公共部门企业或其设立的子公司,或自主机构有关的,包括为此类机构、公司或其他机构、中央公共部门企业、子公司或自主机构提供承包商的机构,中央政府;

    (ii)与任何其他机构有关的,邦政府;

  (e)“公司”指《2013年公司法》(2013年第18号)第2条第(20)款中定义的公司;

  (f)“承包商”,就某一机构而言,指—

    (i)承诺为该机构产生特定结果,而非仅仅向该机构供应货物或制成品的人,通过合同工;或

    (ii)为该机构的任何工作提供合同工,作为纯粹的人力资源,并包括分包商;

  (g)“合同工”指被视为在某一机构的工作中或与该工作有关而被雇用的工人,当他由或通过承包商在该工作中或与该工作有关而被雇用时,无论主雇主是否知情,并包括邦际移民工人,但不包括(非兼职雇员)—

    (i)由承包商为其机构的任何活动定期雇用,且其雇佣关系受双方接受的雇佣条件标准(包括长期雇佣)管辖的工人,以及

    (ii)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在此类雇佣中获得定期加薪、社会保障覆盖和其他福利的工人;

  (h)“合作社”指根据《1912年合作社法》(1912年第2号)或任何邦现行有效的与合作社有关的任何其他法律注册或被视为注册的社团;

  (i)“公司”指由或根据任何中央法案或邦法案设立的任何法人团体,但不包括公司或合作社;

  (j)“直接税”指—

    (i)根据以下法律应征收的任何税款—

      (A)《1961年所得税法》(1961年第43号);

      (B)《1964年公司(利润)附加税法》(1964年第7号);

      (C)农业所得税法;以及

    (ii)中央政府经考虑其性质或发生率,可通过通知宣布为本法典目的下的直接税的任何其他税款;

  (k)“雇员”指任何(非根据《1961年学徒法》(1961年第52号)聘用的学徒)受雇于某一机构,从事任何技术、半技术或非技术、体力、操作、监督、管理、行政、技术或文书工作以获取报酬的人,无论雇佣条款是明示还是默示,并包括被主管政府宣布为雇员的人,但不包括任何联邦武装部队成员;

  (l)“雇主”指直接或通过任何人,或代表其或代表任何人,在其机构中雇用一名或多名雇员的人,并且当该机构由中央政府或邦政府的任何部门经营时,该部门负责人为此指定的机构,或在未指定机构的情况下,该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与地方当局经营的机构有关的,该当局的首席执行官,并包括—

    (i)与作为工厂的机构有关的,《1948年工厂法》(1948年第63号)第2条第(n)款中定义的工厂占用人,以及根据该法第7条第(1)款第(f)项被指定为工厂经理的人,该被指定的人;

    (ii)与任何其他机构有关的,对该机构事务拥有最终控制权的人或机构,以及当该事务委托给经理或董事总经理时,该经理或董事总经理;

    (iii)承包商;以及

    (iv)已故雇主的法定代表人;

  (m)“机构”指进行任何工业、贸易、商业、制造或职业的任何场所,并包括政府机构;

  (n)“工厂”指《1948年工厂法》(1948年第63号)第2条第(m)款中定义的工厂;

  (o)“政府机构”指政府或地方当局的任何办公室或部门;

  (p)“所得税法”指《1961年所得税法》(1961年第43号);

  (q)“劳资争议”指—

    (i)雇主与雇主之间,或雇主与工人之间,或工人与工人之间的任何与任何人的雇佣或非雇佣或雇佣条款或劳动条件有关的争议或分歧;以及

    (ii)与个别工人的解雇、开除、裁员或终止有关的,或由此产生的,个别工人与雇主之间的任何争议或分歧;

  (r)“视察员兼协调员”指由主管政府根据第51条第(1)款任命的人;

  (s)“最低工资”指根据第6条确定的工资;

  (t)“通知”指在《印度公报》或邦官方公报上发布的通知(视情况而定),“通知”一词及其语法变体和同源表达应作相应解释;

  (u)“规定的”指由主管政府制定的规则所规定的;

  (v)“相同工作或类似性质的工作”指在类似工作条件下由雇员履行时,所需技能、努力、经验和责任相同的工作,并且任何性别雇员所需技能、努力、经验和责任之间的差异(如有)在雇佣条款和条件方面不具有实际重要性;

  (w)“邦”包括联邦属地;

  (x)“法庭”的含义与《1947年劳资争议法》(1947年第14号)第2条第(r)款赋予的含义相同;

  (y)“工资”指以金钱形式或能够以金钱形式表示的所有报酬,无论是薪金、津贴还是其他形式,如果雇佣条款(明示或默示)得到履行,应就其雇佣或在该雇佣中所做的工作支付给受雇人,并包括—

    (i)基本工资;

    (ii)生活津贴;以及

    (iii)保留津贴(如有),但不包括—

      (a)根据任何现行有效法律应支付的任何奖金,该奖金不构成根据雇佣条款应支付的报酬的一部分;

      (b)任何住房、照明、供水、医疗或其他便利设施的价值,或被主管政府以一般或特别命令从工资计算中排除的任何服务的价值;

      (c)雇主向任何养老金或公积金支付的任何缴款,以及可能产生的利息;

      (d)任何交通津贴或任何旅行优惠的价值;

      (e)为支付受雇人因其雇佣性质而产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给他的任何款项;

      (f)住房租金津贴;

      (g)根据双方之间的任何裁决或和解或法院或法庭的命令应支付的报酬;(h)任何加班津贴;(i)应支付给雇员的任何佣金;

需登录方可阅读全文,请 登录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