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2020年社会保障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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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36号法案)

【截至2025年11月21日文本】

所用缩略语一览

G.S.R. —— 指 一般法定规则(General Statutory Rules) S.O. —— 指 法定命令(Statutory Order) Notifn. —— 指 通知(Notification)

一部为修订并整合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法律,旨在将社会保障扩大适用于所有雇员和劳动者——无论其属于有组织部门、无组织部门或其他任何部门——以及与此相关或附带事项的法律。

兹由印度共和国第七十一年之议会制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1. 短标题、适用范围、生效及适用对象。

(1)本法可称为《2020年社会保障法典》。

(2)其适用于全印度。

(3)本法应在中央政府通过《官方公报》通知所指定的日期生效;对于本法不同条款可以指定不同的生效日期,且该等条款中任何提及本法生效的引用,均应被解释为指该条款的生效。

(4)在不损害本法其他条款适用性的前提下,第一附表第(1)列和第(2)列所列章节的适用范围,应依该附表第(3)列相应项目中所规定的内容确定。

(5)尽管有第(4)款的任何规定,但如果中央公积金专员认为,无论是根据该用人单位的雇主向他提出的申请还是其他情况,该雇主与该用人单位的大多数雇员已同意将第三章的规定适用于该用人单位,中央公积金专员可通过通知,自该等协议之日或协议中指定的任何后续日期起,将该章的规定适用于该用人单位:

但凡已根据本款将第三章的规定适用于某用人单位的雇主希望取消该适用性的,可以向中央公积金专员提出申请,且中央公积金专员若确信雇主与大多数雇员之间存在此类协议,应按照中央政府可能规定的方式并服从其可能规定的条件,使该章的规定对该用人单位不再适用。

(6)中央政府可在发出不少于两个月意向通知后,通过公告,将本法典的规定适用于任何雇用不低于公告中所指明人数的设施。

(7)尽管有第(4)款的任何规定,但如果公司总干事经由雇主对其所辖设施的申请或其他方式认定,该设施的雇主与多数雇员已同意将第四章的规定适用于该设施,则公司总干事可通过公告,自该等协议之日或协议中指明的任何后续日期起,将该章的规定适用于该设施。但凡根据本款将第四章的规定适用于某用人单位的雇主欲退出该适用范围的,雇主可向公司总局局长提出申请;若公司总局局长确信雇主与大多数雇员之间就此已达成协议,则应依中央政府规定的方式并在其规定的条件下,宣布该章的规定对该用人单位不再适用。

(8)尽管有第(4)款的任何规定,首次适用于某设施的任何章节,即使该设施在任何后续时间的雇员人数降至与该章节相关的附表一所规定的门槛以下,仍应继续适用于该设施。

2. 定义。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代理人”在与一个机构有关时,指无论是否被正式任命,凡代表所有者行事或声称代表所有者行事,并参与该机构或其部分的管理、控制、监督或指挥的每一个人;

(2)“聚合平台”指一种数字中介或市场,供服务的买方或使用者与卖方或服务提供者连接;

(3)“相关政府”是指—

  (a)与中央政府经营或根据中央政府授权经营的机构有关,或与经中央政府为此目的通过通知指定的任何此类受控行业有关,包括铁路(含地铁)、矿山、油田、主要港口、航空运输服务、电信、银行和保险公司,或根据中央法案设立的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中央公共部门企业,或由中央公共部门企业设立的子公司,或由主要企业设立的子公司,或由中央政府拥有或控制的自治机构,包括为该等机构、公司或其他机构、中央公共部门企业、子公司或自治机构的目的而设的承包单位,或任何中央政府持有不少于已付股本百分之五十一的公司(视情况而定),或与在两个以上邦设有部门或分支机构的机构有关的(视情况而定),中央政府;并且

  (b)与任何其他机构有关的,由州政府负责。

说明 1. - 就本款而言,术语“地铁铁路”指的是《地铁铁路(运营和维护)法案,2002》(2002 年第 60 号)第 2 条第(1)款第(i)项所定义的地铁铁路。

说明 2. - 就本款而言,即便在本法典生效后中央政府对该中央公有企业的持股降至不足百分之五十,中央政府仍应继续作为该中央公有企业的适当政府。

(4)“视听作品”指全部或部分在印度制作的视听作品,并包括 -

  (i)动画、卡通描绘、视听广告;

  (ii)数字制作或与制作相关的任何活动;以及

  (ⅲ)故事片、非故事片、电视、基于网络的连续剧、脱口秀、真人秀和体育节目;

(5)“授权官员”指中央政府通知的中央委员会或(视情况而定)公司之该等官员;

(6)“建筑或其他施工工程”是指与建筑物、街道、公路、铁路、有轨电车道、机场、灌溉、排水、堤岸与航运工程、防洪工程(包括雨水排水工程)、发电、输电与配电、给水工程(包括水分配渠道)、油气装置、电力线、互联网塔、无线、电台、电视、电话、电报与海外通信、大坝、运河、水库、水道、隧道、桥梁、高架桥、渡槽、管道、塔、冷却塔、传输塔以及中央政府可通过公告指定的其他此类工程有关的建设、改建、修理、维护或拆除,但不包括与任何工厂或矿井有关的任何建筑或其他施工工程,或在前十二个月内雇用工人少于十人的任何建筑或其他施工工程,或与个人或若干人自用住宅有关且该等工程的总造价不超过五千万卢比或该更高金额的任何建筑或其他施工工程 并雇用超过适当政府可能通知的该等人数的工人;

(7)“建筑工人”是指为雇酬而受雇从事与任何建筑或其他施工工程有关的任何熟练、半熟练或非熟练的体力、技术或文书工作的人士,无论该等雇佣条款是明示还是默示,但不包括主要以管理、监督或行政身份受雇的此类人员;

(8)“建筑工人福利委员会”是指根据第7条第(1)款成立的州建筑及其他施工工人福利委员会;

(9)“职业中心”是指按中央政府规定的方式设立和维护的任何办公室(包括职业介绍所、场所或门户),用于提供中央政府可规定的此类职业服务(包括登记、收集及提供信息,不论通过登记册或其他方式,以手工、数字、虚拟或任何其他方式),该等服务可就一般或特定事宜涉及但不限于—

  (i)寻求雇佣雇员的个人;

  (ii)寻求就业的个人;

  (ⅲ)职位空缺的发生;以及

  (iv)寻求职业指导和职业咨询或寻求创业指导的个人;

(10)“中央委员会”是指根据第4条设立的雇员公积金受托人委员会;

(11)“中央公积金专员”是指根据第14条第(1)款由中央委员会任命的中央公积金专员;

(12)“子女”,在第六章中,包括死产婴儿;

(13)“委托产母”是指提供其卵子以制造并将胚胎移植到任何其他女性体内的生物学母亲;

(14)“公司”指《公司法,2013》第 2 条第(20)款所定义的公司(2013 年第 18 号 );

(15)“赔偿”指第七章规定的赔偿;

(16)“主管当局”是指为第五章目的根据第58条任命的任何当局、为第六章目的公告的任何当局,或为第七章目的根据第91条任命的任何当局,视情况由中央政府或州政府确定为主管当局;

(17)“连续服务年”是指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

(18)“分娩”是指生下活婴的分娩,或怀孕二十六周后分娩而生下活婴或死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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