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法 NO.1-72-184
第一编 适用范围
第1条
经1413年卡阿达7日(1993年4月29日)第2-92-965号法令修订
由1379年朱马达II月30日(1959年12月31日)第1-59-148号达希尔法令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现适用以下规定:
社会保障的管理职能继续由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承担,该基金为一公共机构,置于主管就业事务部长的行政监管之下。
该基金负责提供:
I 家庭津贴;
II****以下短期给付;
a)因疾病或非依据工伤及职业病法律规定的事故所致的日津贴;
b)因产假所发放的日津贴;
c)因死亡所发放的津贴;
III 以下长期给付;
a) 残疾养老金;
b) 老年养老金;
c) 遗属养老金。
上述第二类包括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向已预付新生儿额外假期工资的雇主偿还的款项。
第2条
经1397年朱马达II月20日(1977年10月4日)第1-77-216号达希尔法令修订。
本条设立集体退休金制度。
以下人员依法必须强制纳入社会保障制度:
在工业、商业及自由职业领域,为一个或多个雇主工作的任何性别的学徒及受薪人员,或受雇于公证人、协会、工会、民事公司或任何性质团体的服务人员, 无论其报酬性质、合同的形式、性质或有效性如何;
受雇于任何类型合作社的人员;
受雇于用于居住或商业用途的房地产所有者的人员。
按份额计酬的渔业船员;
手工业企业中的职工。
法令将确定社会保障制度适用条件:
针对家政人员;
私营部门的临时工或临时性工人;
雇主家庭成员中为该雇主提供劳动的人员。
被视为私营部门临时工或临时性工人的,指每周为同一雇主或同一雇主集团提供劳动时间不超过十小时的工人。
第3条
经1413年卡阿达7日(1993年4月29日)第2-92-965号法令修订。
不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
国家及其他公共机关的正式公务员;
享有技术合作合同的人员;
皇家武装力量军人;
属于工业和商业性质公共服务人员章程所涵盖类别的受薪人员,依法自动享有不低于本达希尔法令规定待遇的福利;
但上述公共服务经其申请,主管就业事务部长可依法令规定的条件决定免予纳入本制度;
第4条
在特定制度下缴纳的缴费期间和由不受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管辖的雇主聘用期间的工作时间,应计入依据本达希尔法令享受福利的资格期限,反之亦然。
本条款的适用条件由法令规定。
第5条
经1425年拉马丹月21日(2004年11月4日)达希尔第1-04-127号修订,颁布第17-02号法律
任何曾连续或间断缴纳强制性保费至少1080天、且不再符合强制性参保条件的人,有权自愿参保;须自其强制性参保资格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申请,但因不可抗力者除外。
本条所规定的保险实施细则,包括保险权利终止的条件,须经理事会批准后由法令制定。
第二编 行政组织机构
第6条
经第1-04-127号达希尔法令修订,该法令颁布于1425年拉马丹月21日(2004年11月4日),以颁布第17-02号法律为内容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具有法人资格及财务自主权。 其可以,具体包括:
接受国家或其他公共集体的预付款和补贴;
接受捐赠和遗赠;
有偿取得及处分所有动产,但须经负责就业事务部长与负责财政事务部长事先共同授权,并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有偿取得及处分所有不动产。
经负责就业事务部长与负责财政事务部长同意后,与银行机构签订借款合同。
为满足其服务的需要,签订与不动产相关的租赁合同。
第7条
经第1-04-127号达希尔法令于1425年拉马丹月21日(2004年11月4日)修订,颁布第17-02号法律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由一个理事会管理,该理事会由二十四名正式成员组成,其中包括八名国家代表、八名劳动者代表和八名雇主代表。
代表国家的成员由相关政府当局提议,负责就业事务的部长通过法令任命,任期三年,具体如下:
首相服务机构一名代表;
负责就业事务的部长两名代表;
负责财政、卫生、公共服务、农业、商业、工业和手工业等部门的各一名代表。
代表劳动者和雇主的成员由负责就业事务的部长根据最具代表性的职业组织的提议,通过法令任命,任期为三年。
这些提议应自负责就业事务的部长向相关利益相关方组织发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 若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回应,代表劳动者和雇主的成员将由法令依法自动任命。
每位正式成员均设有一名备选成员,备选成员的任命条件与其相同。
如理事因去世、辞职或丧失资格,由新理事按与其前任相同的程序任命,完成后者剩余的任期。
理事的任期可以续期。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理事会成员:
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士;
经确认无法恢复权利者,曾因犯罪或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不论是刑事处罚还是无缓刑执行的监禁刑, 但不包括非故意违法行为。
与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存在不合法状况的人士,尤其是在员工隶属关系、注册登记或应缴保险费支付方面。
根据法令,被判犯有罪行或重罪的理事被撤销职务,但不包括因非故意犯罪被判处三个月以上无缓刑监禁的情形;
按照相同程序被免职的有:
1- 因完全失职或多次缺席理事会会议,妨碍理事会正常运作的理事;
2- 属于专业组织但不再符合上述第三段规定条件,或不再属于上述任一专业组织的人员。
第8条
根据1988年斋月15日(5月2日)第2-87-738号法令第4条款和1993年卡阿达月7日(4月29日)第2-92-965号法令第1条款(1)修改。
负责就业事务的部长从理事中指定理事会主席。
理事会选举两名副主席,分别由劳动者代表和雇主代表中产生。 理事会由主席召集会议,并以出席成员多数通过决议。
在票数相等时,主席的投票具有决定性。
理事会根据基金的需要召开会议,至少每年两次:6月30日前审定上一财年的账目,12月31日前审议并确定下一财年的预算。
在理事会会议之间,管理与研究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管理,并处理理事会授权的各项事务。 该委员会由理事会主席或其委托的政府主管部门领导,成员包括:
代表负责就业事务的部长的理事,
代表负责财政的部长的理事,
三名代表劳动者的理事,
以及三名代表雇主的理事。
代表劳动者和雇主的理事由理事会指定,任期三年。 在票数相等时,主席的投票具有决定性。
第9条
经1425年拉马丹月21日(2004年11月4日)达希尔第1-04-127号修订,颁布第17-02号法律。 理事会拥有管理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所需的所有权力和职责。
为此,通过其决议解决涉及基金的一般性问题,特别是:
批准基金的年度行动计划;
审定基金上一财务年度的账目;
批准下一财务年度基金的预算;
批准总经理关于基金活动的年度报告;
授权动产和不动产的购置与处置;
在负责就业事务的部长和负责财政的部长授权后,可以减免下文第26条和第28条中规定的滞纳金和催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