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2019年社会保障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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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颁布令(Royal Kram)

我们

柬埔寨王国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陛下,国家、宗教、国王之保护者,高棉民族的统一与永恒之保障者,柬埔寨王国的独立、主权与领土完整之维护者,和平、自由、多元民主、社会正义与繁荣之倡导者

鉴于柬埔寨王国宪法;

鉴于2018年9月6日关于任命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王令第នស/រកត/0918/925号;

鉴于2018年6月28日关于颁布《部长会议组织与运作法》的《王令》第នស/រកម/0618/012号;

鉴于2005年1月17日颁布《关于设立劳动与职业培训部的法律》的《王令》第នស/រកម/0105/003号;

鉴于柬埔寨王国政府首相亲王阁下的通知。

兹颁布

国民议会于2019年10月8日在第三届立法机构第六次会议期间通过,并由参议院于2019年10月18日在其立法机构第四次全体会议期间未经任何修订予以完全批准的《社会保障法》,其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宗旨

本法旨在依据社会团结原则建立柬埔寨王国社会保障制度,并促进公民的福祉和生活水平。

第2条 目标

本法旨在规定柬埔寨王国社会保障计划的一般原则、手续、运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包括养老金制度、健康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以下人员

1. 公共部门人员包括

 在国家和次国家层级的部委、机构及公共机关任职,并受《柬埔寨王国公务员总章法》规定管辖的公务员;

 受《公务员特别章程》管辖、在立法机关工作的公务员;

 在司法机关工作的公务员;

 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但仅适用于医疗保健福利;

 在国家选举委员会工作的官员;

 国家审计机关的前公务员;

 前公务员和退伍军人;

 在由公共服务部负责的国家和次国家层级的部委、机构及公共实体工作的合同制人员;

 由次级法令确定的其他公共部门雇员。

2. 受劳动法规定约束的人员,包括航空和海上运输业从业人员以及家政雇工。

3. 自雇人员

本法不适用于柬埔寨王家武装部队军人,该等军人受单独法规管辖。

第4条 定义

本法使用的主要术语定义见本法所附附件。

第二章 社会保障的一般原则

第5条 养老金制度

公共部门雇员的养老金社会保障应实行强制缴费制度,国家和公共部门雇员负有共同缴费义务。

劳动法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包括从事航空和海上运输的人员以及家政雇工)的养老金社会保障应实行强制缴费制度,劳动法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包括从事航空和海上运输的人员)负有共同缴费义务。

自雇人员的养老金社会保障由次级法令规定。

第6条 健康保险制度

公共部门雇员的健康保险社会保障应实行强制缴费制度,国家、公共部门雇员、前公务员和退伍军人负有共同缴费义务。

劳动法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包括从事航空和海上运输的人员以及家政雇工)的健康保险社会保障应实行强制缴费制度,劳动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雇主(包括从事航空和海上运输的人员的雇主以及家政雇工的雇主)负有共同缴费义务。

自雇人员的健康保险社会保障计划由次级法令确定。

第7条 工伤保险制度

公共部门雇员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障计划为强制缴费计划,国家有义务为其雇员缴费。

劳动法规定的人员(包括从事航空和海上运输的人员及家政雇工)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障计划为强制缴费计划,雇主有义务为其雇员缴费。

第8条 失业保险计划

失业保险社会保障计划为强制缴费计划,雇主和雇员有义务共同缴费。

第9条 强制缴费计划的缴费份额

公共部门雇员以及参加强制缴费的养老金制度、健康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计划的劳动者所承担的强制缴费份额不得超过缴费总额的50%(百分之五十)。

缴费工资或薪金应由次级法令确定。

第三章 主管机关

第10条 国家社会保护委员会

社会保障的所有运作,均应由国家社会保护委员会在政策和战略层面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11条 社会保障监管机构

应设立社会保障监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 制定审慎监管规定、运营标准以及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所需的规则和指南。

2. 监督社会保障运营机构的财务状况。

3. 建立保护会员并在发生冲突时调解争议的机制。

4. 检查合规情况,以确保社会保障服务提供所涉财务运作透明、可问责且可持续。

社会保障监管机构的组织和运作由次级法令规定。

第12条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简称 NSSF)是唯一有权运营本法所界定社会保障计划的公共机构。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是一个公共行政机构,应通过王令设立;其技术监管由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部委承担,财务监管由经济与财政部承担。

第13条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任务

NSSF 承担以下任务

1. 管理和运营本法规定的所有社会保障制度。

2. 确保向国家社会保障基金(NSSF)成员提供社会保障待遇,以便在遭遇老年、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就业伤害、失业、生育、疾病或事故及其他意外风险等情形时减轻困难。

3. 征收和管理各项社会保障计划的缴费及其他收入来源。

4. 为 NSSF 参保人登记并管理身份证。

5. 检查受 NSSF 管辖的企业、机构或相关实体是否遵守本法规定。

6. 开展教育、宣传,并监督防止就业伤害及保障 NSSF 参保人健康的规则的实施。

7. 研究、调查就业伤害。

8. 研究并拟定与职业病有关的法律文书。

9. 与医疗机构签署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实施以及评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

10. 研究、分析和评估各项社会保障计划的财务状况。

11. 开展与 NSSF 参保人待遇有关的卫生和社会活动。

12. 指导和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

第14条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董事会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由董事会主席领导,董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 负责社会保障基金事务的部长 主席
  • 1名经济与财政部代表 成员
  • 1名公务员部代表 委员
  • 1名卫生部代表

委员

  • 1名社会事务、退伍军人和青年康复部代表 委员
  • 1名部长会议办公厅代表

委员

  • 2名雇主代表

委员

  • 2 名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参保人代表

成员

  •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总干事

常任成员

第15条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架构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日常运作应由一名总干事(01)负责指导和管理,该总干事通过王室法令任命;并根据适用法规,由若干名副总干事担任其助理。

监督执行本法确定的、属于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管辖范围的法律规定,属于社会保障监察员的职权。社会保障监察员的任命、职责和职能应由次级法令规定。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工作人员为公共职务系统编制内的公务员,依照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总干事的请求调任或新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则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受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内部规章和工作人员章程管辖。

第16条 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基金应由 NSSF 社会保障受托理事会管理。NSSF 社会保障受托理事会应制定基金管理、投资管理、投资规划及投资组合原则,并提交 NSSF 董事会审查和批准,再依据社会保障监管机构的投资指引报经济与财政部作最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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