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2024年工资税公告
柬埔寨王国——民族、宗教、国王
经济与财政部
副首相、经济与财政部部长:
- 根据《柬埔寨王国宪法》;
- 根据2023年8月22日关于任命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第NS/RKT/0823/1981号皇家法令;
- 根据2024年2月21日关于补充任命王国政府成员的第NS/RKT/0224/205号皇家法令;
- 根据2018年6月28日颁布《部长会议组织与运作法》的第NS/RKM/0618/012号王令;
- 根据1996年1月24日颁布《经济与财政部设立法》的第NS/RKM/0196/18号王令;
- 根据2023年3月10日颁布《公共财政制度法》的第NS/RKM/0323/001号王令;
- 根据2023年5月16日颁布《税法》的第NS/RKM/0523/004号王令;
- 根据2022年2月28日关于经济与财政部组织与运作的第43号政令;
- 根据2024年3月11日关于月度应税工资档次和年度应税所得档次的第48号政令;
- 根据经济与财政部工作需要,
发布如下公告: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本公告规定工资税征收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柬埔寨王国居民自然人的柬埔寨来源工资和境外来源工资,以及非居民自然人的柬埔寨来源工资。
第3条 定义
在本公告中:
1. 工资,指因雇员履行工作而向其支付,或为其直接、间接利益支付的全部金额,包括薪金、劳动报酬、额外报酬、补偿金、奖金、加班费、各项补助及附加福利。各类款项含义如下:
a.薪金:因雇员履行工作而支付的基本工资,包括家庭津贴,无论直接或间接支付,也无论以现金或实物支付。
b.劳动报酬:按小时、日或周计算,因雇员履行工作而支付的报酬,无论直接或间接支付,也无论以现金或实物支付。
c.额外报酬:雇员为雇主完成特定工作,除薪金或劳动报酬外取得的对价。例如,甲公司主要经营农产品供应业务,邀请其会计乙女士参与广告拍摄并支付拍摄酬金;该酬金属于额外报酬。
d.补偿金:包括职务补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终止补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龄补偿、解雇补偿及其他补偿。
e.奖金:包括奖励金、超额完成计划的奖励、月薪以外的额外薪金,以及因雇员为雇主经营利益履行工作而取得的类似激励。例如,甲房地产公司年度收入超过计划,向每名雇员发放相当于3个月月薪的奖励,该款项属于奖金。
f.加班费:雇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取得的款项。
g.补助:因工作地点变更、工作地远离住所、从事有风险的工作等而给予雇员的其他津贴。
2. 雇主,包括国家机构、居民法人、居民合伙企业、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常设机构、协会、组织、政党,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居民自然人。
3. 雇员,指因履行工作而取得工资的自然人,包括企业负责人或董事、公职人员以及经选举取得公共职务的公民,但不包括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院议员。
4. 居民,用于雇员、纳税人或自然人时,指在柬埔寨王国有住所或主要居所,或者在截至当前纳税年度的任意12个月期间于柬埔寨王国停留超过182日的自然人。
5. 非居民,指不符合本条第4款居民定义、且取得柬埔寨来源工资的自然人。
6. 柬埔寨来源工资,指因在柬埔寨王国履行工作而取得的工资。非居民因提供技术援助而取得的工资,视为来源于工资支付人居住的国家。
7. 境外来源工资,指因在柬埔寨王国境外履行工作而取得的工资。
8. 国际组织,指依国际条约设立、旨在维护成员利益或以非营利方式服务公共利益的政府间组织。
第4条 雇佣工作关系的认定
雇佣工作的特征,是雇员在雇主指挥监督下履行工作。自然人的工作关系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中的至少两项时,视为雇员并就其工资缴纳工资税:
1. 该自然人到指定地点、依口头或书面工作协议履行工作后,不承担无法获得工作报酬的风险;
2. 该自然人不能自行决定工作的时间和地点;
3. 该自然人无须投入资金购买工作所需设备;
4. 该自然人不同时为多个主体提供工作服务。
第5条 居民身份与工资来源
1. 自然人符合以下三项标准中的任意一项,即视为柬埔寨王国居民:
a.在柬埔寨王国拥有、租用或承租可供使用且通常居住或占用的房屋、建筑物、出租房间、宿舍等住所;
b.以柬埔寨王国为主要居所。判断主要居所时,应考虑实际居住情况,包括个人经济利益中心、停留时间及性质、家属居住地、银行账户所在地和主要社会活动地点等因素;
c.在截至当前纳税年度的任意12个月期间,一次或多次在柬埔寨王国停留合计超过182日。停留不足一日的部分按一整日计算。
依前述a项和b项仍不能明确判断居民身份的,以c项规定的停留情况作为最终判断条件。
2. 《税法》第41条规定的居民自然人,就其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及境外取得的工资缴纳工资税。
3. 《税法》第49条规定的非居民自然人,就其因在柬埔寨王国履行工作而取得的工资缴纳工资税。但因提供技术援助或其他服务而取得的工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除外:工资支付人在柬埔寨王国没有常设机构或特定营业基地,且该工资不由雇主在柬埔寨王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或特定营业基地负担。本款所称“技术援助”,指提供者须具备技术技能或知识,以在经营中开发或创造投入要素的服务,包括科学、物理、化学、医学、牙科、药学、法律、水利、兽医、艺术、教育、工程、建筑、研究、会计、经济、福利、原子能等领域的服务,以及技术人员提供的咨询服务。
4. 为确定某人是否为须缴纳工资税的雇员,税务机关应考虑:
a.谁对已完成工作的损失负责;
b.谁有权指挥雇员;
c.谁管理工作场所、确定报酬依据及与雇主的其他关系;
d.谁提供雇员使用的材料和设备;
e.谁确定聘用雇员的人数及能力要求。
第2章 工资
第6条 工资税
工资税是对因履行工作而取得的工资按月征收的税。
第7条 应税工资
应税工资为因履行各项工作取得的全部工资收入,但本公告第3章规定的附加福利除外。月度应税工资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居民雇员的应税工资包括:
a.柬埔寨来源工资;
b.境外来源工资;
c.雇主向雇员支付的预付款、贷款或分期款。该款项计入支付当月的应税工资;雇员偿还时,从偿还当月的工资中扣除。
2. 非居民雇员的应税工资包括依本章规定应税的柬埔寨来源工资。
3. 依《税法》第51条第4款规定,无论工资在何处支付,居民或非居民雇员的月度工资均依规定缴纳工资税。
第8条 免税工资
下列款项免征工资税:
1. 雇员按雇主指示、为雇主利益而发生的职业费用据实报销款,但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a.费用直接且专门用于企业利益;
b.费用不过高或奢侈;
c.有以实际费用报销款领取人名义开具、载明明细且已经付款的发票作为凭证。
2. 劳动合同解除时,在《劳动法》规定限额内支付的各类补偿金。免税补偿金的种类由经济与财政部部长另行公告确定。
3.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法》,为建立养老基金、保障社会福利或具有社会事务性质而支付的额外报酬,其范围由经济与财政部部长另行公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