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节假日法

哈萨克斯坦
劳动法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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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2001 年 12 月 13 日第 N267-II 号法律。

本法确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庆祝节日的法律依据。

第1条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庆祝的节日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庆祝国家节日、国定节日、职业节日及其他节日。

国家节日——为纪念对哈萨克斯坦国家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事件而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设立的节日。庆祝国家节日期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将举办官方活动。

国定节日——为具有社会政治意义的事件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传统上庆祝的节日。庆祝国定节日期间可能会举办官方活动。

职业及其他节日——指未被赋予国家或国定节日地位、由公民特定群体庆祝的节日。

第2条 国家节日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节日为每年10月25日庆祝的共和国日。

第3条 国定节日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定节日为下列日期庆祝的节日:

1月1-2日 —— 新年;

3月8日 —— 国际妇女节;

3月15日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日;

3月21-23日 —— 诺鲁兹节;

5月1日——哈萨克斯坦人民团结节;

5月7日 - 保卫祖国日;

5月9日 - 胜利日;

7月6日 - 阿斯塔纳日;

12月16日——独立日。

第4条 职业及其他节日

职业及其他节日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

除专业节日外,假日清单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

职业节日的名单由负责劳动事务的国家主管机关批准。

第5条 节假日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庆祝国家节日和国定节日的日期被认定为节假日。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节假日为不得工作的日子。

当休息日与节假日重合时,节日过后的工作日为休息日。

第6条 本法的施行程序

1. 本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2. 自1995年10月18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节假日”第№2534号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公告》,1995年,第21期,第125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