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

哈萨克斯坦
劳动法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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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编 总则规定

第1章 主要规定

第1条 本法中使用的基本定义

1. 本法使用下列基本定义:

  1) 公务员服务 - 指公务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从事的专业活动,旨在完成国家机关的任务和职能,维护和保障国家机关的技术维护和运行;

  2) 公务员 - 指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以有偿编制身份在国家机关任职并履行职务,以实施其任务和职能、维护并保障国家机关运行的人员;

  3) 最低月工资——指根据本法典确定的、在正常条件和正常工作时间内履行劳动职责的从事简单无技能(最不复杂) 劳动的雇员所保证的最低月度支付;

  4) 特殊工作服——指用于保护雇员免受有害和(或) 危险生产因素侵害的服装、鞋类、头部防护用品、手套及其他个人防护物品;

  5) 重体力劳动——指雇员的活动涉及持续移动、搬运和手提(十公斤及以上) 重物并需要巨大体力(能量消耗超过 250 kcal/小时) 的劳动;

  6) 轮班制劳动——指在24小时内以两班、三班或四班制工作的劳动;

  7) 社会伙伴关系——雇员(雇员代表) 、雇主(雇主代表) 、国家机关之间的一种关系体系,旨在通过平等合作,在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其他关系以及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中,确保各方利益的协调;

  8) 全面性、行业性、地区性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以书面协议形式由社会伙伴关系各方订立的法律文件,规定各方的内容和义务,以在国家、行业和地区层面为雇员确立工作、就业和社会保障条件;

  9) 禁业条款——限制雇员从事可能对雇主造成损害的行为的竞业协议条款;

  10) 停工——因经济、技术、组织、其他生产性或自然原因,以及在国家机关或其官员决定实施紧急状态或戒严、宣布紧急情况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包括检疫) 时而暂时停止工作;

  11) 资格类别(等级) ——对雇员资格要求的级别,反映所从事工作的复杂程度;

  12) 调解人——由劳动关系各方聘请、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13) 休假——为确保雇员的年度休息或实现社会目的而在一定时期内解除雇员工作职责,在本法规定的情形下保留其工作岗位(职务) 并支付平均工资;

  14) 劳动——指人类为创造维持生活并满足个人和社会需要的物质、精神及其他价值而进行的活动;

  15) 劳动卫生——为维护职工健康、防止工作环境和劳动过程的不良影响而采取的一系列卫生流行病学措施和手段;

  16) 劳资纠纷——指雇员与雇主之间(包括曾经存在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立法的适用、协议条款的履行或变更、劳动和(或) 集体合同、雇主制定的行为等方面产生的分歧;

  17) 工作条件——指报酬、劳动定额、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兼任(职位) 安排、扩大服务范围、代替暂时缺勤职工履行职责、劳动安全与防护、技术、生产和作业条件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劳动条件;

  18) 授权的国家劳动机构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负责制定和实施劳动关系领域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关;

  18-1) 授权国家劳动机构的属地分支(属地分支) ——授权国家劳动机构的结构性分支机构,在相应的行政区划单位内,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行使劳动关系监管领域的职权;

  19) 删除;

  20) 劳动报酬——指根据本法典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协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雇主的决定,雇主必须就其工作向职工支付报酬的关系体系

  21) 劳动关系——指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立法、协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及用人单位行为,在行使规定的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产生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

  22) 与劳动直接相关的关系——指就劳动组织与管理、就业、职业培训、再培训与继续教育,以及对雇员职业资格的认可、社会伙伴关系、集体协议和合同的缔结、雇员(雇员代表) 在本法典规定情形下参与制定工作条件、劳动争议的解决以及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立法遵守情况的监督而发展起来的关系;

  23) 职业安全——通过一系列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的保护状态,这些措施在工作过程中排除有害和/或危险的生产因素对劳动者的影响;

  24) 劳动安全条件——在履行劳动职责时,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符合劳动安全与防护要求;

  25) 职业安全与防护监测——对职业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监测以及对其进行评估和预测的体系;

  26) 职业安全与防护领域标准——保证正常和安全劳动条件的人体工程学、卫生流行病学、身心生理学及其他要求;

  27) 劳动相关事故——在履行用人单位或接收单位的劳动(职务) 义务或任务过程中,劳动者、派出单位劳动者遭受有害和(或) 危险生产因素作用,致使发生工伤、身体状况突然恶化或中毒,导致其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事件;

  28) 劳动义务——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用人单位的行为、接收方的行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产生的雇员和雇主的义务;

  29) 工龄——以日历计算的时间,职工为履行劳动职责而实际工作的时间,以及按照本法典纳入工龄的其他期间;

  30) 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和职工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协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定、法人章程所确定的义务的正确履行;

  31) 工作制度——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就组织劳动关系所采取的管理次序;

  32) 劳动保护——为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建立的体系,包括法律、社会经济、组织与技术、卫生防疫、医治与预防、康复及其他措施和手段;

  32-1) 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为落实劳动安全政策、遵守劳动安全要求、管理职业风险而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措施;

  33) 劳动保护技术检验员——代表劳动者对劳动安全与防护实行内部监督的人员;

  34) 劳动标准化——在特定组织和技术条件下,确定员工完成工作(生产单位产出) 所需的劳动(时间) 投入,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劳动标准;

  35) 安全的工作条件——指生产要素对员工的影响水平不超过既定标准的工作条件;

  35-1) 劳动合同统一记账系统——用于实现劳动合同、劳动活动和职工人数记账自动化的信息系统;

  36) 雇佣合同(聘用合同) ——雇员与雇主之间的书面协议,依据该协议雇员承诺亲自履行特定工作(劳动职能) 、遵守工作秩序,雇主承诺为雇员提供约定的劳动职能工作、提供本法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及其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体合同、雇主文件规定的工作条件,并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工资;

  37) 薪金——对劳动的报酬,取决于劳动者的资历、所从事工作的复杂性、数量、质量和条件,以及补偿性和激励性付款;

  38) 个人防护物品——为保护劳动者免受有害和(或) 危险的生产因素侵害而设计的防护手段,包括特殊工作服;

  39) 雇主——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40) 雇主的代表——根据章程性文件和(或) 授权书被授权代表雇主或雇主团体利益的自然人和(或) 法人;

  41) 雇主的行为——由雇主发布的命令、决议、指示、规章、制度、轮班表、值班表、请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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