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向雇主签发或延长外国劳动力引进许可及实施企业内部调动的规则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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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本令第 4 点,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口迁移法》第 11 条第 14-4) 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服务法》第 10 条第 1)款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统计法》第 16 条第 3 款第 2) 款,特此 命令 :

1. 批准随附的《雇主吸引外国劳动者以及实施公司内部调动的许可签发或续期的规则与条件》,该文件作为本命令的 附件 1 。

2. 根据本命令的 附件 2 ,宣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与社会发展部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若干命令失效。

3. 按照立法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护部移民委员会应确保:

  1)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对本命令进行国家登记;

  2)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护部的互联网资源上公布本命令;

  3)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对本命令进行国家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护部法律事务司提交已执行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事项的情况说明。

3. 对本命令的执行进行监督的职责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一副劳动和社会保护部长承担。

4. 本命令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并应予以正式公布。

_副总理 —_劳动和社会保护部长__人口福利部_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_"已同意"_农业部长_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_"已同意"_科学与高等教育部长_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_"已同意"_卫生部长_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_"已同意"_工业和__基础设施发展部长_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_"已同意"_财政部长_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_"已同意"_文化和体育部长_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_“已同意”_教育部长_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_“已同意”_国家经济部长_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_“已同意”__数字发展部长,_创新与航天工业_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_“已同意”_内务部长_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_“已同意”_生态与环境部长__自然资源部长_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_“已同意”_能源部长__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令的附件副总理部长——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23年6月30日 第279号

关于向雇主发放或延长吸引外国劳动力许可以及实施企业内部调动的规则和条件

第1章 总则

1. 本规则及向雇主发放或续发(重新签发)吸引外国劳动者许可以及实施企业内部调动的条件(以下称“本规则”)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口迁徙法》第 11 条的 第 14-4)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共服务法》第 10 条第 1)款 制定,规定了向雇主发放或续发吸引外国劳动者许可以及实施企业内部调动的程序和条件。

2. 本规则中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1)职位空缺——雇主处的空缺工作岗位(职务);

  2) 雇主——与雇员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3) 企业内部调动——将作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内(但不超过三年)临时调动至岗位,并可延长一年,适用于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境内设立并在该成员国境外经营、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或专业人员职务的自然人或无国籍人士,调动至该法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设立并运作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代表处;

  4) 季节性外籍劳工——由雇主聘用、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从事季节性工作的移民。该等工作因气候或其他自然条件在特定时期(季节)内进行,依照由负责移民事务的主管机关会同负责相应国家管理领域的主管国家机关商定并批准的职业目录执行;

  5) 地方社会保障和就业事务执行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执行机构”)——负责确定社会保障和就业方向的州、全国重要城市、首都的地方执行机构;

  6) 人口迁移事务授权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人口迁移领域的领导、迁移过程的监管、工作协调以及实施国家人口迁移政策的中央执行机关;

  7) 外国劳动者——为自主就业而来、从事在优先经济部门(经济活动类型)中需求较大的职业的移民,以及被雇主聘用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劳动活动的人员,包括以企业内部调动方式来哈萨克斯坦的人员;

  8) 外国劳动力——由雇主聘用从事劳动活动的外国劳动者,包括季节性外国劳动者,以及在企业内部调动框架内的人员;

  9) 对外来劳动力的配额——雇主被允许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雇用外来劳动力的最大限额;

  10) 招募外来劳动力的许可——由地方执行机构按照规定格式向雇主签发的文件,准许其在哈萨克斯坦招募外来劳动力。

  11)信息系统 migration.enbek.kz——电子就业交易平台(enbek.kz)数字生态系统的子系统,负责记录和管理移民流动,并对移民领域服务的提供进行监测。

2-1. 在国内劳动力市场寻找合适人选由用人单位通过向电子就业交易所(www.enbek.kz)提交关于职位空缺的信息来进行,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法典》第 103 条第 2 款第 1 项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向电子就业交易所提交职位空缺信息之日起满15(十五)个日历日后,提交关于发放吸引外国劳动者许可的申请,并注明已发布职位的发布代码。

2-2. 在提交申请时,信息系统“外国劳动力”与“统一劳动合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 ЕСУТД)和“移民警察”信息系统进行交互,以获取有关已登记的与被聘用外国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数据。

2-3. 在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和(或)补充时,人口迁移事务授权机构应在司法机关完成国家登记后的3(三个)个工作日内,将所作的修改和(或)补充内容的信息发送至统一联络中心。

第2章 向雇主颁发或续发(重新办理)聘用外国劳动者许可以及实施公司内部调动的程序与条件

第1款 向雇主发放或续发聘用外国劳动者许可的程序和条件

3. 为取得政府服务“向雇主签发或延长聘用外国劳动者许可”,雇主或其授权人员应通过“电子政府”网站门户 www.egov.kz、www.elicense.kz(以下简称—电子服务门户)或门户 migration.enbek.kz,向外国劳动者从事劳动活动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机关提交根据本规则 附录 1 的申请,并附上根据本规则 附录 2 所列的为提供政府服务“向雇主签发或延长聘用外国劳动者许可”而要求的主要文件清单(以下简称—提供政府服务的要求清单)中所列的文件。

4. 关于提供该项国家服务的主要要求清单,包括流程特征、形式、内容和提供结果,以及考虑到国家服务提供特点的其他信息,见本规则的 附件 3 中《国家服务提供要求清单》。

5. 为确定根据本规则 附件 3 颁发或续发外国劳动者引进许可(以下简称“许可”)的程序和条件,设立以下员工类别:

  1)第一类——负责人及其副手;

  2) 第二类别——符合职业标准、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参考手册、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及其他职员的岗位规范以及组织中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及其他职员岗位的典型资格特征所规定的资质要求的部门负责人;

  3) 第三类——符合职业标准、管理人员、专家及其他职员职务资格目录、管理人员、专家及其他职员职务典型资格特征所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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