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平均工资计算统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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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信息中心(РЦПИ)注! 本命令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 第 16 条 第 22)项的规定,**现下达命令:**

脚注。序言部分——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2025年10月16日发布的修订指令 第322号 (自首次正式公布之日起满十个日历日后生效)。

1. 批准附带的计算平均工资的统一 规则 。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医疗保健和社会发展部劳动和社会伙伴关系司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

  1)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对本命令进行国家注册;

  2) 在本命令国家注册后的十个日历日内,将其送往定期印刷出版物和“Әдiлет”(阿季列特)信息法律系统进行正式公布;

  3) 将本命令发布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医疗保健和社会发展部的互联网资源上;

  4) 在本命令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完成国家注册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医疗保健和社会发展部法律服务司提交关于执行本条第1)、2)和3)项所规定措施的情况报告。

3. 宣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医疗保健和社会发展部部长 2015 年 7 月 7 日第 567 号 命令 《关于批准统一的平均工资计算规则》(已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注册簿登记,编号为 11855,并于 2015 年 8 月 11 日在“Adilet”信息法律系统中公布)失效。

4. 本命令的执行监督工作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医疗保健和社会发展部常务秘书 A.D. Kurmangalieva 负责。

5. 本命令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并应予以正式公布。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卫生和社会发展部部长

塔玛拉·杜伊谢诺娃

“予以批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财政部部长

____________________B. 萨尔塔诺夫

2015年12月4日

“批准”

国民经济部部长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____________________E. 多萨耶夫

2015年12月“____”日

   经命令批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医疗保健 和社会发展部部长 2015年11月30日 第908号

计算平均工资的统一规则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本《计算平均工资的统一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以下简称“劳动法典”) 第 16 条 第 22)项制定,规定了计算平均工资的统一程序。

第2条

本规则使用以下概念:

  1) 月——指相应月份从1号至30号(31号)止的期间(2月份至28号(29号)止);

  2) 计算期——指与相应支付(款项)相关的事件发生前十二个日历月的期间,或者如果员工在雇主处工作不满十二个日历月,则指实际工作时间的期间,用于计算平均工资;

  3) 工作时间平衡表——指根据36小时、40小时工作周(五天工作制、六天工作制),按月分配相应日历年度工作时间定额的各项指标表;

  4) 日(时)工资——指单位时间(日、小时)的工资;

  5) 平均工资——指由雇主计算并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金额,用于保障劳动者在特定期间内的工资收入;

  6) 平均日(小时)工资——指单位时间(天、小时)的平均工资;

  7) 事件——指根据《劳动法》规定,与保留或支付平均工资、未使用的带薪年休假天数补偿相关的各种情形。

  8) 具有固定性质的激励性付款——指根据薪酬体系规定,在特定情形发生时定期支付的款项。

第3条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医疗保健和社会发展部部长 2016 年 3 月 4 日第 177 号 命令删除(自首次正式发布之日起满十个日历日后生效)。

第4条

在计算平均工资时,计算期内未出勤的时间以及在该期间内因未出勤而按《劳动法典》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或保留平均工资的金额应予以剔除。

第5条

集体合同中可以规定计算平均工资的其他期限,前提是不得恶化劳动者的待遇。

第2章 平均工资计算统一程序

第6条

无论是五天工作制还是六天工作制,平均工资的计算均按实际工作时间,根据相关时期的平均日(小时)工资计算,并计入工资制度规定的具有经常性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激励性付款,但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民法典》 为赔偿公民生命和健康损害而确定的月平均工资除外。

在计算平均工资时,不计入本规则 附录 中所列的款项。

第7条

员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根据五天或六天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平衡表,用平均日(小时)工资乘以该事件期间所包含的工作日(工作小时)数。

第7-1条

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除支付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病假工资)外,员工的平均工资通过平均小时工资乘以日平均工作小时数,再乘以事件涉及的日历天数计算得出。

平均每日工作小时数按以下公式确定:

  平均每日工作小时数 = 月平均工作小时数 ÷ 月平均日历天数(不含节假日),其中:

  平均每日工作小时数:指每日平均工作时间;

  月平均工作小时数:根据事件发生时有效的年度工作时间平衡表,在五天或六天工作制下计算的月平均工作时间;

  月平均日历天数(不含节假日):根据事件发生时有效的年度工作时间日历平衡表计算的、不含节假日的月平均天数。

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情况下,雇主可以通过其发布的法案规定另一种计算平均工资的程序,前提是这不会恶化劳动者的地位。

第7-2条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其计算临时丧失劳动能力社会津贴的平均工资,通过将平均小时工资乘以根据雇主编制的轮班表(轮班计划)因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而缺勤的工作小时数来确定,但不得超过相应年度工时平衡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

第8条

在所有情况下,平均日(小时)工资的确定方式为:将计算期内计提的工资总额除以计算期内的工作日数(小时数)。

第9条

如果计算期未完全出勤,则平均日(小时)工资的确定方式为:将出勤时间内计提的工资总额除以该出勤时间内在五天或六天工作制下分别对应的工作日数(小时数)。

第10条

如果在计算期内未向员工计发工资,则平均日(小时)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将计算期前十二个月内计发的工资总额,或在该雇主处实际工作期间(计算期前)计发的工资总额,除以在五天或六天工作制下该实际工作时间所对应的相应工作日(小时)数。

第11条

在非全日制工作周(工作日)的情况下,平均日(小时)工资按照本规则 第 8 条 、 第 9 条 和 第 10 条 的规定进行计算。

第12条

如果员工在入职时没有已计薪金额,或者在事件发生前的24个月内没有工资,则在事件发生时,平均日(小时)工资根据员工的日(小时)费率(职务工资)计算。

员工的日(小时)费率,是根据相应日历年度的工作时间平衡表,按五天或六天工作制,用费率(职务工资)除以当月的工作日数(小时数)来确定。

第13条

在职务工资上调的情况下,平均工资的计算应考虑上调系数,具体程序如下:

  1) 如果上调发生在计算期内,则上调前每个月的平均工资在计算时应计入上调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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