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劳动法(2013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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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团结繁荣 国民议会第43/NA号 万象首都,2013年12月24日 劳动法 (修订版)

第一部分 总则

第1条 目标

本法规定管理、监督、劳动技能开发、招聘和劳动保护的原则、条例和措施,以提高社会劳动质量和生产力,确保向现代化和工业化转型,旨在保障雇员和雇主的权利及其合法利益,并持续改善其生计,同时促进投资、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区域和国际联系。

第2条(新增) 劳动

劳动被定义为人类为工作目的付出的体力和脑力,产生社会经济成果。

第3条(修订) 术语解释

本法所用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劳动事务是指技能开发、促进招聘和劳动保护方面的工作;

  2. 劳动力是指年龄在十四岁至六十岁之间有劳动能力的人;

  3. 雇主是指通过支付工资或薪水并提供法律和雇佣合同规定的其他福利,为其活动使用雇员的个人、法人实体或组织;

  4. 雇员是指在雇主监督下工作并通过工资或薪水获得工作报酬的人,包括法律、法规和雇佣合同规定的福利;

  5. 流动劳工是指在国内外流动的老挝劳工,包括进入老挝的外国劳工;

  6. 注册雇员是指在合法注册的劳动单位内工作的雇员;

  7. 未注册雇员是指在劳动单位外工作的雇员,包括自由职业者;

  8. 家庭佣工是指根据基本合同在他人家庭中工作的雇员,合同列明职责、每日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条款和居住条款;

  9. 外国雇员是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劳动单位或项目中工作的外国人;

  10. 青年劳工是指年龄在十二岁至十八岁以下的雇员;

  11. 童工是指未经批准在危险岗位或部门工作、加班或从事繁重劳动的青年劳工,包括从事经济工作的十二岁以下儿童;

  12. 雇员代表是指被雇员选为劳动活动代表的人;

  13. 招聘服务是指为求职者和通过政府招聘网络或招聘服务企业雇佣雇员的雇主提供信息、法律和便利方面的咨询或建议;

  14. 劳动技能是指技能、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

  15. 劳动技能标准是指用于根据程序和准时性界定被认为足以保证工作质量和正确性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的基本技术水平;

  16. 劳动技能开发场所是指劳动技能开发中心、机构、劳动单位、经营单位以及党和政府社会组织及获准开展技能开发的私营组织的活动场所;

  17. 劳动技能评估员是指负责在技能开发场所进行技能评估和技能标准考核的人员;

  18. 劳动技能开发是指根据国家技能标准在工作时进行的技能培训、技能提升、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培养;

  19. 劳动单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在经济和社会部门合法注册的生产、经营或服务单位;

  20. 劳动力市场是指社会劳动力的供需来源;

  21. 青年轻体力工作是指对身心健康无危险,不影响青年雇员身体、心智或心理发展及学习的工作;

  22. 危险工作是指对雇员的身体、心智、心理或人身安全有危险风险的各类工作;

  23. 强迫使用劳动力是指雇员非自愿接受分配的工作或与雇佣合同不一致的工作,为个人或团体利益强行使用雇员或劳动人口;

  24. 外国组织是指大使馆、领事馆、联合国机构、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金融机构、援助组织、贷款基金或与老挝的合作项目,以及获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运作的外国办事处;

  25. 三方组织是指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代表雇主的组织和代表雇员的组织的机构;

  26. 三方原则是指三方组织参与劳动事务的原则;

  27. 工作环境是指可能影响雇员身体、心智或心理状态健康的所有工作条件,特别是光线、声音、颜色、气味、蒸汽、灰尘、污染、振动、设施等,或工作场所的氛围;

  28. 工作场所歧视是指雇主阻碍、偏见或限制雇员晋升机会和信心的所有行为;

  29. 集体劳动合同是指多名雇员或雇员代表与一名或多名雇主根据法规和法律达成的联合协议。

第4条(修订) 劳动政策

国家推动研究、科学技术应用、劳动技能开发、创新和劳动技能竞赛,提供劳动信息,以提高雇员素质,旨在促进就业,向本地和海外市场供应劳动力,并增加管理和保护雇员及雇主合法利益的方法。

国家重点促进贫困者、弱势群体、残疾人、失业者和有社会问题者的就业,确保他们接受劳动技能开发并获得招聘服务以找到工作、赚取收入和获得公平待遇,以消除贫困为目标。

国家促进老挝劳工在国内就业和向海外输出劳工,并管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事老挝劳工无法胜任职位的外国劳工,以平衡劳动力供需。

国家鼓励个人、法人实体和组织建立技能开发中心和招聘服务网络,以促进技能开发和招聘,加强劳动力,使其在区域和国际上更具竞争力。

第5条(修订) 劳动事务原则

劳动相关事务应基于以下原则运作:

  1. 基于雇员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合同运作,确保双方受益且无歧视;

  2. 确保所有工作条件安全,全额支付工资或薪水,并为雇员履行社会保险方面的所有责任;

  3. 确保老挝劳工与外国劳工的平衡;

  4. 确保雇员有权根据法律在劳动单位内加入和建立私营和群众组织或社会组织;

  5. 结合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在劳动使用过程中建设和发展技能;

  6. 确保根据经济结构平衡劳动原则;

  7.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

  8. 执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加入的三方原则、公约和国际协定。

第6条(修订) 劳动法适用范围

本劳动法适用于所有雇主、注册和未注册雇员、为外国组织工作的老挝雇员以及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工作的外国雇员。

本劳动法不适用于政府官员、军人、在党组织、政府、老挝国家建设和群众组织中工作的警察。

家庭佣工必须遵守家庭与雇员之间的工作合同。

第7条 国际合作

国家广泛促进劳动事务方面的国际和区域合作,通过交流经验、科学信息、技术和吸引投资来发展劳动相关事务,并执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第二部分 劳动技能开发

第一章 劳动技能开发体系

第8条 劳动技能开发体系

劳动技能开发体系包括技能课程、劳动技能评估和认证,以及通过劳动技能开发场所和劳动单位参与的技能竞赛。

第9条(新增) 目标群体

接受劳动技能开发的目标群体包括:

  1. 弱势群体、贫困者和残疾人;

  2. 无资格者、转行者和失业者;

  3. 有实际经验者;

  4. 有基本资格者和技能水平可提升者;

  5. 其他感兴趣的人。

第10条 劳动技能开发形式

劳动技能开发有两种形式,如下:

  1. 在劳动技能开发场所内;

  2. 在劳动技能开发场所外或流动培训活动中。

第11条(新增) 劳动技能开发提供者

个人、法人实体和组织均可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成为劳动技能开发提供者。

接受雇主资助在国内外提升技能或资格的雇员,完成后必须返回其劳动单位。如不遵守,相关人员必须根据合同或劳动单位内部规定向雇主退还费用。

第12条(新增) 劳动技能开发基本要素

劳动技能开发包括以下要素:

  1. 拥有高素质、有能力、有经验或专业知识的培训师和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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