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
总则
第⼀部分 总则
第1章 基本规则
第1条 本守则所规范的关系
本法典规范个⼈劳动关系和与其直接相关的社会关系,确保雇员、雇主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第2条 本守则的主要⽬标
本守则的主要⽬标是:
建⽴国家保障雇员劳动权利和⾃由的制度,包括⼯作权、 ⾃由选择就业的权利、公平安全的⼯作条件以及 免受失业侵害的权利;
确保雇主在⼈员选拔、安置和组织有效劳动过程⽅⾯的权利得到落实;
促进和发展劳动⼒领域的社会伙伴关系;
确保雇员和雇主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促进劳动⼒市场的有效运作。
第3条 个体劳动关系及其直接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制基本原则
对个⼈劳动关系及其直接相关的社会关系进⾏法律规制的主要原则如下:
平等就业权利,禁⽌就业和职业歧视;
劳动⾃由和禁⽌强迫劳动;
劳动领域的社会伙伴关系;
保障劳动者权利和履⾏劳动义务;
防⽌员⼯的法律地位恶化。
第4条 劳动权利平等原则和禁⽌在劳动和职业领域歧视
⼈⼈享有平等的机会⾏使和保护⾃⼰的劳动权利。
禁⽌在⼯作和职业领域进⾏歧视。歧视是指在⼯作和职业领域中,基于性别、年龄、种族、 国籍、语⾔ 、 社会出身、亲属犯罪记录、财产和职业状况、居住地、 宗教信仰、公共团体成员身份以及其他与员⼯⼯作素质和 劳动成果⽆关的因素,施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限制, 以及给予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在劳动和职业领域, 因特定类型劳动固有的要求或对需要更⾼社会保障的⼈员(承担家庭责任的⼈员、未 成年⼈ 、残疾⼈ 、孕妇等) 的特殊照顾⽽对雇员的权利进⾏合理的区别对待、排斥、优待和限制,不应被视为歧 视。
对某些类别雇员的劳动法律规制的合理差异可能取决于雇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性质、劳动活动开展地点、雇员的劳动条件和性质、⽤⼈单位的法律地位、某些⾏业和职业雇员劳动的特殊性、⼈体的⼼理⽣理特征、 家庭责任的存在以及其他客观情况。
认为⾃⼰在劳动和(或)职业领域受到歧视的⼈ ,可以按照既定程序,就歧视事实提出申诉,包括向法院 申请消除歧视,并要求赔偿对其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第5条 劳动⾃由原则和禁⽌强迫劳动
劳动⾃由是指每个⼈都有权⽀配⾃⼰的劳动能⼒ , 以任何不被法律禁⽌的形式⾏使劳动能⼒ ,并⾃由选择 职业类型、专业、⼯作地点和⼯作条件。
根据个体劳动关系⽽享有的劳动⾃由体现在雇佣合同的⾃由中,这意味着:
雇员和雇主享有订⽴劳动合同的⾃由。不得强迫雇员和雇主订⽴劳动合同。雇主必须与雇员订⽴劳动合 同,但根据本法典、法律或雇员⾃愿承担的义务,雇主有义务订⽴合同的情况除外;
由本合同双⽅协商确定雇佣合同的合同条款( 主要条款和附加条款);
雇员和雇主双⽅可以协商修改劳动合同;
双⽅当事⼈有权随时通过协议终⽌任何雇佣合同;
雇员有权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雇主有权主动解除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存在本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且符合既定 程序;
可以规定,在符合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增加终⽌劳动合同的理由。
强迫劳动是被禁⽌的。
强迫劳动是指⾃然⼈未经⾃愿提供的任何⼯作或服务,且该⼯作或服务是在任何惩罚的威胁下被迫进⾏的。惩罚是指未经⾃然⼈⾃由同意,对其施加或威胁施加任何物质、 身体或精神上的胁迫,迫使其从事劳动。
强迫劳动: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般兵役义务和兵役法》,从事军事性质的⼯作或与替代役相关的⼯作;
因实施紧急状态或戒严令⽽必须执⾏的⼯作;
不包括根据具有法律约束⼒的法院判决,在负责确保法院判决执⾏过程中遵守法律的国家机关的监督下, 作为惩罚⽽进⾏的⼯作。
第6条 劳动领域社会伙伴关系原则
劳动领域的社会伙伴关系原则是指雇员、雇员代表、雇主、雇主代表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合作, 旨在确保在规范社会和劳动关系的问题上协调雇员、雇主和国家的利益。
基于劳动领域社会伙伴关系原则的劳动⽴法:
为劳动领域双边(雇员及其代表与雇主及其代表之间)和三⽅(雇员代表、雇主和⾏政机关之间)合作创造必要条件, 以便协调雇员和雇主在规范个⼈劳动关系和与其直接相关的社会关系问题上的利益;
保障雇员和雇主结社的权利, 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代表和保护;
加强雇员和雇主代表进⾏集体谈判、缔结集体协议和集体谈判协议的权利;
决定雇主经与主要⼯会组织的选举机构( ⼯会委员会、⼯会组织者或⼯会⼩组组织者)或其他雇员代表机构( 以下简称⼯会委员会)协商⼀致后,可以采⽤哪些内部⽂件;
规定雇员和雇主代表参与劳动争议的解决(调解);
加强其他旨在确保劳动领域雇员和雇主利益平衡的措施。
第7条 保障劳动权利和保证劳动义务履⾏的原则
劳动⽴法强化了⼀系列⼯具和⽅法, 以确保:
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和其他劳动法律⽂件以及劳动合同所规定的雇员和雇主在劳动领域的权利; 雇主和雇员履⾏劳动法律法规及其他劳动法律⽂件以及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保护雇员和雇主的劳动权利,恢复被侵犯的权利;
雇主因侵犯雇员劳动权利、违反劳动法规⽽承担的责任, 以及雇员因违反劳动义务⽽承担的责任。
第8条 雇员法律地位不减损原则
任何监管法律⾏为都不应使雇员的法律地位⽐具有更⾼法律效⼒的监管法律⾏为更差。
雇主的任何内部⽂件或个⼈法律⾏为均不得⽐监管法律⾏为更不利于雇员的法律地位。
第9条 本法典所规定期间的计算
本法典、集体协议、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应当按⽇历⽇期确定,或者按年、 ⽉ 、周、 ⽇或 ⼩时计算的时间段届满确定,或者按必须发⽣的事件确定。
本法典中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产⽣或终⽌相关的期间的计算,从确定其⽣效⽇期的次⽇开始。 以年、 ⽉或周计算的期间,应于该期间最后⼀年、最后⼀⽉或最后⼀周的相应⽇期到期。
如果以⽉为单位计算的期间的结束⽇期恰好落在⽐该期间开始的⽉份天数多或少的⽉份,则该期间结束的 ⽉份的最后⼀天应视为该期间的结束⽇期。
⾮⼯作⽇包含在以⽇历年、 ⽉ 、周或⽇计算的期间内。
如果该期限的最后⼀天是⾮⼯作⽇ ,则该⽇之后的第⼀个⼯作⽇应视为该期限届满之⽇ 。
第2章 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
第10条 劳动⽴法
劳动⽴法包括本法典以及其他规范个⼈劳动关系和与其直接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
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协议规定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劳动法律⽂件更有利于雇 员的规则,则适⽤该国际协议的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的规定适⽤于个⼈劳动关系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社会关系,即使在乌兹别克 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第11条 劳动⽴法的适⽤范围
劳动法规的适⽤ :
雇员与雇主之间的个⼈劳动关系;
它适⽤于与个⼈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社会关系。
个⼈劳动关系是指雇员与雇主之间基于协议的关系,其中雇员亲⾃履⾏劳动职责并收取报酬,受内部劳动 法规的约束,⽽雇主则保证劳动法律法规和其他劳动法律⽂件以及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