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国家养老金保障法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
关于公民国家养老金保障
本法旨在实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在年老、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丧失赡养人时获得社会保障的宪法权利,并规定了国家养老金的统一体系及其授予、计算、重新计算和支付的程序。
第1章 总则
第1条 公民获得国家养老金保障的权利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权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获得国家养老金保障。
居住在共和国境外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养老金保障,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实施。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永久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享有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同等的领取养老金的权利。
无工作资历的公民及其家属不享有根据本法领取国家养老金的权利。其社会保障程序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规定。
第2条 国家养老金的种类
本法规定了以下种类的国家养老金:
老年养老金;
残疾抚恤金;
丧失赡养人抚恤金。
第3条 申请养老金的程序
公民在获得养老金领取权利后,可随时申请办理养老金。
本法第7条和第8条所规定的老年养老金,在无需公民申请的情况下(以主动形式)予以办理。
第4条 养老金选择权
有权领取多种国家养老金的公民,可根据其个人选择领取其中一种。
第5条 军人、警察机关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民警卫队的首长级及普通职员、法官以及拥有等级头衔(军衔)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金保障
军人、警察机关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民警卫队的首长级及普通职员、法官以及拥有等级头衔(军衔)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养老金保障条件、标准和程序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他们还被赋予根据本法规定的理由领取养老金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军人、警察机关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民警卫队的首长级及普通职员、法官以及拥有等级头衔(军衔)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所有津贴种类,均与公民的工资同等计入。
第6条 公民国家养老金保障立法
公民国家养老金保障立法由本法及其他立法文件组成。
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了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国家养老金保障立法规定不同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第2章 老年退休金
第7条 获得老年退休金的权利
有权获得老年退休金的人员包括:
男性——年满60岁且工龄不少于25年;
女性——年满55岁且工龄不少于20年。
第8条 工龄不足时的养老金
对于未达到规定工龄(第 7 条)但至少拥有 7 年工龄的人员,若其工龄符合本法第 37 条第一部分 a - d 项及 k 项规定,可按实际工龄比例(第 29 条)发放年龄养老金。
第9条 优惠条件养老金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批准的名录,某些类别的公民有权按优惠条件领取养老金,具体如下:
第1号名录:无论年龄大小均有权领取养老金的生产部门、机构、工作、职业和职位;
第2号名录:在普遍规定的退休年龄基础上提前10年领取养老金的生产部门、机构、工作、职业、职位和指标;
第3号清单:规定了可提前5年按通用法定年龄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生产行业、机构、工作、职业、职位和指标。
战争残疾人、残疾儿童(先天性残疾)的母亲、侏儒症患者和矮小症患者也享有优惠条件领取养老金的权利。
第10条 不限年龄领取优惠养老金的权利
无论年龄大小,以下人员均有权获得优惠养老金:
a) 采矿业中从事主要职业的员工——前提是其在上述岗位工作至少 20 年(第1 号名单,第I 部分);
b) 直接从事地下和露天采矿作业(包括矿山救援队人员),全职从事煤炭、矿石和其他矿产开采,以及矿井和矿山建设的员工——前提是其在上述岗位工作至少 25 年(第1 号名单,第II 部分);
c) 飞行员和试飞员人员,无论其服务的企业、机构和组织的行政隶属关系如何,只要在上述岗位达到规定的服役期限:男性至少 25 年,女性至少 20 年(第1 号名单,第III 部分)。
上述工作人员因健康原因(疾病)被解除飞行工作,且已达到规定的服役年限——男性至少20年,女性至少15年时;
d) 剧院和其他剧场表演企业的某些类别的艺人:
创意工作年限至少满 20 年时(第1 号名单,第IV 部分);
创意工作年限至少满 25 年时(第1 号名单,第V 部分);
具有至少 30 年创意工作工龄(第1 号列表,第VI 部分);
e) 某些类别的运动员——具有至少 20 年工作工龄(第1 号列表,第VII 部分)。
第11条 提前 10 年按优惠条件领取退休金的权利
无论最后工作地点为何,下列人员均有权按照本法第7条规定的年龄提前 10 年领取退休金:
a) 全天从事地下作业、劳动条件特别有害和特别艰苦的工作人员(第2 号名单第I 部分):
男性——工龄至少20年,且其中从事上述工作的时间至少满10年;
女性——工龄至少15年,且其中从事上述工作的时间至少满7年6个月。
若男性在地下作业的工龄少于 10 年,女性少于 7 年 6 个月,则其在本法第7条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此类工作每满一个完整年份缩减 1 年。
在工作条件极度有害和极度繁重的岗位上工作——男性至少 5 年,女性至少 3 年 9 个月——的员工,其退休金将在本法第7条规定的退休年龄基础上,按此类工作每满一年缩减 1 年的方式予以办理;
b) 马戏团和音乐会组织的某些类别艺术家,在从事创意工作工龄至少满 20 年的情况下(第2 号名单第II 部分)。
第12条 有权按通用法定年龄提前 5 年领取优惠退休金的情况
无论最后工作地点为何,下列人员均有权按本法第7条规定的年龄提前 5 年领取退休金:
a) 战争残疾军人及与其同等地位的人员;
b) 在有害且艰苦的劳动条件下全天候工作的员工(第3 号清单,第一部分):
男性 —— 拥有至少25年的工作年限,且其中至少有12年6个月从事上述工作;
女性 —— 拥有至少20年的工作年限,且其中至少有10年从事上述工作。
在劳动条件有害且繁重的工作中——男性至少工作 6 年 3 个月、女性至少工作 5 年的员工,其养老金按本法第 7 条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每从事此类工作 2 年 6 个月、女性每从事此类工作 2 年,退休年龄相应减少 1 年予以确定
c) 先天性残疾儿童的母亲,如将其抚养至八岁 —— 且工龄不少于20年。如果女性抚养继子或继女至其满8岁且抚养时间不少于5年,则在计发养老金时,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同等对待;
d) 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机构、"梅赫里邦利克"之家、军事学术中学、教养院的教师——在特殊工作工龄至少满25年的情况下(第3号清单,第七部分);
e) 专科医疗机构的医生和中级医务人员——在城镇、乡村及村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至少满25年,在城市至少满30年者(第3号清单,第八部分);
f) 直接从事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寡老人服务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第3 号名单,第九部分):
男性 —— 专项工作年限不少于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