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人口就业法

乌兹别克斯坦
劳动法
法律法规
0

法律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关于就业

于2020年4月28日由立法院通过

参议院于2020年8月7日批准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本法的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规范人口就业领域的关系。

第2条 人口就业立法

人口就业立法由本法及其他立法文件组成。

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规则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人口就业立法所规定的不同,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本法的效力适用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以及根据本法第17 章规定程序招募从事劳动活动的外国公民。

第3条 主要概念

在本法中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社会弱势群体 —— 需要社会保护、在求职方面遇到困难且无法在劳动力市场上平等竞争的个人;

失业人口(失业人员) —— 没有有偿工作或带来收入(劳动收入)的职业或活动的个人;

信息系统“Bandlik xizmatı” — 电子信息系统,用于记录向地方劳动机构求助的自然人和法人所提供的服务;

国家职位数据库 — 包含空缺(职位空缺)信息的信息数据库,属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就业与减贫部的跨部门软硬件综合体“统一国家劳动系统”;

失业——劳动力市场中部分适龄劳动人口的劳动供给未能得到吸纳的状态;

失业救济金 — 国家以货币形式对失业者提供的有保障的援助类型;

岗位保留 — 组织(雇主)为安置社会弱势群体而划拨的工作岗位;

国家就业岗位订购 — 向用人单位订购在符合所需组织技术条件下为求职者和失业者创造一定数量工作岗位的要求;

最低工作岗位数量 — 由地区(市)人民代表大会肯加什的决定设定的最低工作岗位数量,以组织在册平均职工人数的百分比表示,用于安置社会弱势群体就业;

求职者——向地方劳动机构申请就业援助并登记为求职者的人员;

国家职业资格与能力发展体系 ——指一套法律与机构监管机制,确保教育与职业培训体系提供的技术工人供给与劳动力市场对技术工人的实际需求之间实现最佳匹配;

职业标准 ——规定资格和能力水平、工作内容、质量和条件要求的标准,包含主要劳动职能的描述及其履行条件;

资格——劳动者或求职者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水平,使其能够按照相应职业(专业)的要求高质量地履行劳动职责;

资格评定 ——确认劳动者或求职者的资格是否符合职业标准要求的程序;

适合的工作 ——公民能够胜任的工作,在方向和专业上与其所受教育、资格、职业培训、工作经验、健康状况相符,不要求变更居住地,距离其常住地较近,并保证工资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机构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就业与减贫部,以及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就业与减贫部、各州和塔什干市就业与减贫总局(以下统称为地方劳动机构),地区(市)就业与减贫促进处(以下称为基层劳动机构);

劳动力资源 ——处于劳动年龄的有劳动能力人口,以及低于和超过劳动年龄但有从业者;

劳动力资源平衡 ——一系列指标体系,反映劳动力资源的数量和构成,以及其在有业、无业与经济上非活跃人口间的分配;

临近退休年龄 ——个人达到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两年的年龄;

带薪公共劳动 —— 由委托方-雇主组织的临时劳动活动类型,包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部委、各类机构、居民自我管理组织、企业主体及其他组织,一般不要求事先职业培训,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并通过地方劳动机构发放的就业指派予以安排,以保障求职人员和失业者的临时就业;

跨部门软硬件综合系统“统一国家劳动系统” —— 一套电子信息系统,包含关于劳动市场与就业、劳动力资源平衡、岗位创建的客观且定期更新的数据库,为雇主和劳动者提供以电子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形成和存储个人就业历史、发布职位空缺以及反映员工数量和素质构成的平台。

第4条 就业

就业——公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从事与满足其个人和社会需求相关并为其带来收入(劳动所得)的活动。

公民拥有对其从事生产性和创造性劳动能力的专有处置权,可以从事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活动,包括不与有偿工作相关的活动。

以下公民被视为就业人员:

  在有报酬的条件下,根据劳动合同按全日或非全日工作制或在家工作的,以及有其他有偿工作的,包括临时工作的人;

  因疾病、休假、职业培训、再培训或提高资格、停产,以及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在暂时缺勤期间保留其工作岗位的情况而暂时缺勤的人;

  被选举或任命到有报酬职位的人;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防部、内务部、紧急情况部、国民卫队、国家安全局、海关机关及其他设有军队服役的部门服役的人员;

  自行从事工作以维持生计的人员,包括手工业者、家庭企业成员、德赫坎农业户成员、生产合作社成员、农场主、以自雇身份登记的人员、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以个人劳动参与为基础从事提供服务(履行工作)活动的人员,包括根据民事法律合同从事工作的人;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从事临时劳动活动的人员;

  在非国家非营利组织工作的人员,包括按照法律开展活动的宗教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第5条 关于人口就业的基本原则

主要的就业原则包括:

  自愿原则和就业方式自由选择;

  国家支持和促进就业;

  禁止歧视;

  透明度和公开性;

  保护免受失业影响并协助就业、接受职业培训、再培训和提高职业资格;

  保障从事劳动活动、自主寻找工作和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就业的权利;

  保证在获得职业和工作、劳动条件和就业保障、工资待遇、晋升方面的机会平等;

禁止强迫劳动,即在受到任何惩罚威胁下被强迫从事工作。

第2章 就业监管

第6条 就业人口领域国家政策的主要方向

就业人口领域国家政策的主要方向包括:

  刺激创造就业岗位并促进劳动者就业,包括通过制定国家订单以创造就业岗位,及为求职者和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再培训和提高技能的国家订单;

  对失业者的经济支持和社会保障,采取减少失业的措施,促进社会脆弱群体的就业;

  落实促进青年就业的措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鼓励普通中等和中等专业教育机构、职业学校、学院、技术学校、高等教育机构的毕业生就业;

  引入现代职业标准以促进就业领域的发展,完善劳动定额与薪酬机制;

  保障妇女和男性在就业领域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在就业流程中推广先进的信息技术,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和具有竞争力的就业服务市场环境;

协助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就业,确保他们在境外暂时从事劳动期间的法律和社会保障。

第7条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在就业领域的职权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

  确保实施统一的国家就业政策;

  批准国家就业计划并确保其实施;

  采取措施确保促进就业体系以及对需要就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再培训和技能提高的有效运行;

  实施激励体面、富有成效和高产出就业的措施,确保居民收入增长;

  协调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在推行先进就业形式方面的工作;

需登录方可阅读全文,请 登录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