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完善国家社会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制度的总统令

乌兹别克斯坦
社会保障
法律法规
0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法令

关于完善国家社会保险支付的指定与支付制度的措施

我决定通过完善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并确保其财政可持续性,在公民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时提供经济援助,同时鼓励正规就业并提升劳动力市场稳定性:

I. 目标

1.以下各项被确立为完善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

  (а) 防止公民在重大生活困难中失去收入,并将其陷入贫困的风险降到最低;

  (b) 扩大居民参与国家社会保险体系,推动非正式就业合法化;

  (в) 为保障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财务可持续性并使之符合国际标准,分阶段对其进行改进;

  (c) 引入按公民对社会保险的缴费份额相应计算并支付国家社会保险给付的机制。

II. 推行新的国家社会保险体系

2.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在乌兹别克斯坦实施国家社会保险新制度。其内容如下:

  (a) 公民在以下情况下纳入国家社会保险:

    (i) 强制性参加——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法》规定数额(税率)的对个人征收的所得税的一部分支付;

    (ii) 自愿参加——以每月缴纳相当于最低工资 5%的最低保险费为条件;

  (b) 向公民支付的国家社会保险金,应根据其最低保险工龄和已缴保险费,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署下属的国家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国家社会保障局)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付;

  (c) 保险人员、其保险工龄和费用的记账,以及国家社会保险金的认定和支付程序,应在国家社会保障局的信息系统中实施,所用数据由“数字政府”体系的跨部门集成平台提供;

  (d) 通过基金:

    (i) 以主动方式:

      自2026年1月1日起孕产津贴;

      自2026年7月1日起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ii) 根据公民的申请,自 2030 年 1 月 1 日起发放并支付被裁员津贴;

  (e) 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经济与财政部所属的预算外养老基金中已缴纳的保险费、统一社会缴费和社会税的缴费期,在计算国家社会保险支付时应作为保险工龄予以考虑。

III. 设立和资助基金的活动

3.规定:

  (a) 基金作为国家专项基金,以国家机构的形式设立;

  (b) 基金的执行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其内容如下:

    (i) 为组织执行指挥部活动,从国家社会保护署及其系统机构的管理编制中划拨 33 个编制名额;

    (ii) 执行指挥部人员的工资等级在国家社会保护署中央机关职员既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级适用。同时,执行指挥部人员的工资支付及其他激励条件,适用国家社会保护署中央机关职员既定的条件;

    (iii) 执行指挥部的活动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资金予以资助。

IV. 命令的组织实施、保障与监督

4.根据本法令,以下各方在组织和实施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相关措施时被视为负责和有义务:

  (a) 国家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和监测国家社会保险账目的管理、按时实施支付的指定与支付措施;

  (b) 基金——负责在国家社会保险范围内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年限及缴费记录进行会计管理,并负责指定和支付国家社会保险相关的款项;

  (c) 卫生部——负责通过相应信息系统对被保险人的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进行正确、及时的正式登记,并通过信息系统向基金持续提供相关资料;

  (d) 减贫与就业部——通过信息系统向基金持续提供被保险人的就业状况、其工龄和假期等信息;

  (e) 税务委员会——提供关于被纳入国家社会保险强制范围公民以劳动报酬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新的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期间内,应在为被保险人计算国家社会保险支付时作为保险工龄予以计入的期间等信息。

5.同意按照《路线图》 附件 1 推进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发展并确保其财政可持续性。

6.国家社会保护局:

  (а) 有关部委在三个月内就须向内阁提交关于对现行立法文件根据本法令所需的修改和补充的建议;

  (b) 到2026年底分阶段在国家社会保险体系中实现透明公开并提高吸引力,使被保险人能够实时查看其保险年限和已缴保险费的记录。

7.经济与财政部:

  (а) 每年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法》中应规定用于形成国家社会保险资金的社会税和所得税中应划拨给基金的部分(数额),以及来自国家预算的必要额度的转移支付;

  (b) 基于合理的测算,为安排基金运转所需的经费,在 2025 年于国家预算参数范围内,从为国家社会保护局预留的经费的限定额度中拨出,并自 2026 年起每年在相关年度的预算参数中予以列支。

8.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若干文件,按附件 2 予以修改和补充。

9.指定副总理 J.A. Qo'chqorov 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社会保障顾问——国家社会保护局局长 M.P. Olloyorov 为负责并对本法令执行效果负个人责任的人员。

10.本法令的执行监督及对执行负责机构活动的协调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A.N.阿里波夫负责。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Ш. МИРЗИЁЕВ

塔什干市,

2025年11月3日,

第ПФ-206号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于2025年11月3日签发的第ПФ-206号法令

ПФ-206号法令

附件1

附件1 关于发展国家社会保险体系并确保其财政稳定的措施

“路线图”

序号 措施名称 实施机制 完成期限 责任执行单位
1 确定已缴纳保险费的记录管理办法、最低保险年限、国家社会保险所需缴费的期限和金额,以及国家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和支付程序。 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并提交内阁,规定: (a)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下参保单位、被保险人、保险年限及保险费的记录管理办法; (b)国家社会保险所要求的保险年限; (c)国家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和支付程序; (d)国家社会保险缴费的期限和金额。 2025年12月 国家社会保护署(Ж. Абруев);经济和财政部(О. Фазилкаримов);卫生部(А. Худаяров);就业与减贫部(Б. Захидов)
2 确定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活动的组织和法律基础。 制定规范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并提交内阁。 2025年12月 国家社会保护署(Ж. Абруев);经济和财政部(О. Фазилкаримов)
3 采取措施建立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机制。 采取以下措施: (a)办理基金的国家登记; (b)为基金配备高素质专业人员; (c)编制基金支出预算并确保获得批准; (d)建立并加强基金的物质技术基础。 2025年12月 国家社会保护署(Ж. Абруев);经济和财政部(О. Фазилкаримов);司法部(А. Ташкулов)
4 推进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数字化,并建立电子数据交换机制。 1. 在国家社会保护署相关信息系统中开发独立的信息模块,用于核定和支付生育津贴及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2025—2026年 国家社会保护署(Ж. Абруев);数字技术部(Ш. Шерматов);就业与减贫部(Б. Захидов);卫生部(А. Худаяров);经济和财政部(О. Фазилкаримов);税务委员会(Ш. Кудбиев)
2. 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参保单位、被保险人、保险年限及保险费的记录管理。 2026年1月
3. 建立跨部门电子数据交换机制,以支持基金开展工作。 2026年1月
5 建立向被保险人的雇主通知国家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的机制。 通过向雇主在税务机关的个人账户发送通知,告知雇主其被保险员工获得国家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情况。 持续实施 税务委员会(Ш. Кудбиев);国家社会保护署(Ж. Абруев)
6 分析新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 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厅提交有关新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 2026年2月 国家社会保护署(Ж. Абруев);卫生部(А. Худаяров);经济和财政部(О. Фазилкаримов);就业与减贫部(Б. Захидов);税务委员会(Ш. Кудбиев)
7 对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工作人员以及参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各部委和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 1. 开展计划性培训,包括研讨会和远程培训课程; 2. 组织赴国外培训实习; 3. 邀请国内外专家开展经验交流。 2026—2027年 国家社会保护署(Ж. Абруев);卫生部(А. Худаяров);就业与减贫部(Б. Захидов)
8 向经营主体宣传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优势和便利措施。 举办研讨会,介绍新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如何减轻经营主体向员工支付生育津贴及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的负担,以及如何通过将非正规就业合法化,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女性免受社会威胁和风险。上述研讨会在各地区举办。 2026年第一至第三季度 工商会(Д. Вахобов);国家社会保护署(Ж. Абруев);税务委员会(Ш. Кудбиев);就业与减贫部(Б. Захидов)
9 开展有关实施新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信息宣传和解释工作。 1. 编制有关新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材料; 2. 向公众宣传新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和任务,并通过电视、广播及互联网进行报道。 持续实施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广播电视公司(А. Джурабаев);乌兹别克斯坦国家通讯社(А. Кучимов);国家社会保护署(Ж. Абруев)
需登录方可阅读全文,请 登录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