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制度的补充措施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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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

决定

关于完善向人口支付国家社会保险款项体系的补充措施

为了贯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国家社会保险的法律》以及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签署的第 PF-206 号命令“关于完善国家社会保险支付的指定和支付制度的措施”,内阁决定:

1.规定如下:

关于国家社会保险的孕产及暂时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津贴形式的支付(以下称——国家社会保险支付)在未要求公民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以主动方式),通过“社会保障统一名册”信息系统(以下称——“统一名册”信息系统)中的“社会保险”信息模块予以指定;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厅下属的国家社会保护局(以下称“局”)的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称“基金”)直接签约的商业银行,通过投保人的社会卡或银行卡向投保人支付国家社会保险款项;

通过“统一名册”信息系统向投保人的移动通信设备免费发送关于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流程的短短信通知。

2.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的规定:

规定雇主必须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的程序,及时在“统一国家劳动体系”部门间软硬件综合系统(以下称“YAMMT”系统)中登记劳动合同及其变更和补充;

应接受为信息:根据员工意愿,在法律和其他劳动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劳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情况,必须无薪休假应按强制程序给予。

3.应建立这样的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

在国家社会保险范围内,所有雇主,包括个体经营主体,对员工提供的所有类型的休假以及民事法律性质的合同,应在“YAMMT”信息登记系统中登记;

被保险人有权根据其意愿在一个日历年内额外领取不超过2个工作日的不带薪休假。

4.减贫与就业部:

在一个月内在“YAMMT”信息系统中为职工建立登记所有类型假期及民事法律性质合同的功能;

在 2027 年 1 月 1 日前,针对与军人、内务机关人员、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卫队的领导与普通士兵、法官及检察机关人员等拥有军衔和特殊职称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对其相关的修改和补充,在对是否能将其录入“YAMMT”信息系统进行可行性分析后,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府提交建议。

5.以下各方: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厅下属社会保障国家署关于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章程,见附件 1;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厅下属社会保障国家署关于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的组成,见附件 2;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厅下属社会保障国家署关于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执行管理局的结构,见附件 3;

  关于在国家社会保险范围内临时劳动能力丧失以及妊娠和分娩津贴的指定和支付程序的章程,见附件 4;

  根据第5号附件,批准关于阐明国家社会保险新体系的实质和意义的媒体计划。

6.机构应在三个月内与数字技术部合作,通过“统一国家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为被保险人提供以下功能:查询其保险工龄、所缴保险费;就退休金或补助金被拒发或其数额计算错误等问题提出申诉的途径。

7.卫生部:

  a) 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与税务委员会以及减贫与就业部一道,采取措施完善统一医疗信息系统。为此应考虑以下事项:

    将统一医疗信息系统与税务委员会的相关信息系统及“YAMMT”IDAK 实现完全集成;

    在办理病假单时,创造在统一医疗信息系统中自动识别参保人员工作单位的功能;

    完全限制为已逾期的天数办理病假单的技术可能性,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在办理孕产假及因新生儿被收养或指定为监护人而办理的病假单时,当病假单提交至“统一登记簿”信息系统时,建立识别其办理目的的功能;

  b) 经济与财政部应在一个月内与减贫机构一道,将其已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本决议相协调。

8.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 6 号附录 ,对若干决定作出修改和补充。

9.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 7 号附录 ,认定若干政府决定失效。

10.本决议的执行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兼经济与财政部长 J.A. Qoʻchqorov 负责监督。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A. ARIPOV

塔什干市,

2025年12月17日,

796-号

乌兹别克斯坦部长会议2025年12月17日第796号决议

附件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府下属社会保护国家机构关于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事项

规章

第1章 总则

1.本章程规定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厅下属社会保障国家署的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职能,以及该基金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2.基金的活动应遵循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宪法 》和法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议会两院的决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法令、决定、命令、部长会议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立法文件,遵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厅下属社会保障国家署(以下简称“署”)署长的指令和本章程。

3.基金为以国家机构形式设立的法人,拥有独立资产负债表、专用财政账户、印有乌兹别克斯坦国徽图案并刻有其名称的印章。

4.基金的正式名称:

  a) 国家语言:

    全称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厅下属国家社会保障署的国家社会保险基金;

    简称 — 国家社会保险基金;

  b) 俄语:

    全称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辖下国家社会保障署国家社会保险基金;

    缩写名称——国家社会保险基金;

  c) 英文:

    全称——State Social Insurance Fund of the National Agency for Social Protection under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Uzbekistan;

  简称 — 国家社会保险基金。

5.基金属于国家专项基金。

6.基金所在地(邮寄地址)——塔什干市,阿米尔·铁木尔街3号,邮编100060。

7.基金在其活动中对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委员会(以下称“监督委员会”)和机构负责。

第2章 组建基金资金

8.基金资金纳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合并预算,并按照规定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的国库执行进行核算。

9.基金资金由下列来源构成:

  由用人单位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法》规定确定数额缴纳的社会税的一部分;

  作为保险费的、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法》由个人按规定数额(税率)缴纳的所得税的一部分;

  由自愿参加国家社会保险的公民缴纳的保险费;

  每年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划拨的转移支付;

  将基金暂时闲置的资金存入商业银行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未被立法文件禁止的其他资金。

  基金资金不构成应税对象。

10.本条例第 9 条 :

按照立法文件规定的分配,由经济与财政部所属国库服务委员会自动划拨至基金的,为第二和第三款所列明的来源;

在第四款中提到的资金由公民直接支付给基金。

第3章 基金资金管理

11.基金由执行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管理。

  理事会被视为基金资金的管理者。

12.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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