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雇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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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2009 年 4 月 16 日,第 ЗРУ-210 号

生效日期:2009年4月17日

关于雇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由立法下院于2008年11月11日通过 由参议院于2009年3月27日批准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本法的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规范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领域的关系。

第2条 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的立法

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的立法由本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

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的立法不同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第3条 基本概念

在本法中适用下列基本概念:

  年金合同的保险人——在寿险领域从事活动的法人;

  受害人——因工伤、职业病或其他与其履行劳动义务有关的健康损害而对其健康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获得保险赔偿;

  职业事故——指在履行劳动合同(或合同)义务过程中,无论在用人单位场所内外,致使劳动者遭受劳动残疾或其他健康损害的事件,并且该事件导致劳动者需调往其他工作岗位、暂时或永久丧失其职业劳动能力,或导致其死亡;

  用人单位——依法与自然人订立劳动合同(或合同)的法人或自然人;

  强制性用人单位民事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一般保险业务领域开展活动的法人;

  职业病——指由有害或危险的生产因素作用所致的劳动者急性或慢性疾病,并导致其暂时或永久丧失职业劳动能力;

  职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由医社鉴定委员会确定的、以百分比表示的因职业事故发生前已有的职业劳动能力下降的程度;

  劳动伤残——因生产事故导致的劳动者职业劳动能力的暂时或永久丧失;

  受益人——在因职工因履行劳动职责而死亡时,有权获得保险赔偿的人员;

  保险事故——经法定程序确认的、雇主对因在强制雇主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职工因工伤、职业病或与履行劳动职责有关的其他导致生命或健康损害的情形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已发生的事实;

  职工——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自然人。

第4条 雇主投保其民事责任的义务

雇主有义务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其因劳动致残、职业病或与履行劳动职责相关的其他损害导致对职工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投保。

第2章 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的条件和程序

第5条 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的对象和主体

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的对象为在雇主因劳动致残、职业病或与履行劳动职责相关的其他损害导致对职工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情形下,雇主的财产利益。

强制雇主民事责任保险的主体为雇主、根据强制雇主民事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以下简称——保险人)、年金合同的保险人、受害人和受益人。

第6条 雇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雇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具有公法性质。

根据雇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在约定的对价(保险费)下,于发生保险事故时在强制雇主民事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向雇主和/或受害人或受益人赔偿因劳动残害、职业病或与履行劳动义务相关的其他健康损害而造成的雇员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

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合同由雇主与保险人订立。订立该合同的依据是雇主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出的申请。

雇主强制性民事责任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其订立程序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规定。

因未完整载明应在合同中注明的条款而产生的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强制性雇主民事责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如果雇主的经营活动期限不足一年,则该强制性雇主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按雇主开展该项活动的期限订立。

第7条 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费率的监管

根据本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确定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的最高费率水平、保险费率结构以及在保险人确定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时适用这些费率的程序。

所确定的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费率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费率水平的变更不得导致在合同有效期内、由雇主按支付当日适用的费率已支付的保险费数额发生变更。

第8条 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的基本费率与系数

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由基础费率和系数组成。

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的基础费率对所有雇主和保险人均统一适用。

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的费率系数根据雇主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确定。

保险人不得采用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基础费率和系数。

第9条 用人单位作业危险程度的确定

用人单位作业的危险程度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批准的危险程度分类以及将作业类型归入特定危险程度的程序来确定。

第10条 用人单位强制民事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用人单位强制民事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规定为:

  对于在签订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合同之日已从事经营活动超过一年的雇主——按该雇主在签订该合同之月至前连续十二个月内所有雇员的年工资总额计算;

  对于新近开始经营的雇主——按该雇主在签订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合同之月之后连续十二个月内所有雇员的年工资总额计算。此处年工资通过将首月工资数额乘以十二来计算;

  对于从事经营活动不足一年的雇主——按该雇主从事该项经营活动期间所有雇员的工资总额计算。

  如果在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年度工资额发生变动,应通过签订对该合同的书面补充协议,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相应变更。与此同时,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应按剩余保险期间和签订该合同时适用的保险费率、以及相应的保险金额按比例重新计算。

如果在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已支付保险赔款,则保险金额应减少已支付的保险赔款金额。与此同时,雇主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按已支付的保险赔款金额和强制民事责任保险合同剩余有效期的比例补足保险费。

第11条 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雇主强制性民事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

雇主强制性民事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一次性支付。

第3章 在发生雇主强制性民事责任保险事故时的保险赔偿支付

第12条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程序

对因工伤、职业病或与履行劳动职责有关的其他损害而对劳动者的生命或健康造成的损害的赔偿,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

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按造成的损害金额支付,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雇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以以下方式进行:

  按受害者在工伤前的平均月工资的一定百分比按月支付,该百分比对应于其职业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或职业病的确诊。

  每月支付的金额为亡者的平均月工资,扣除属于亡者本人及其被抚养但无权获得赔偿的劳动能力者所占份额;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向受害人或受益人一次性支付补助;

  在职工死亡情况下,按雇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丧葬费用;

  按照法律规定补偿雇主的额外费用。

  在依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的情况下,与因造成劳动者生命或健康受损而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按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的比例相应增加。因而增加的损害赔偿金额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发放。

因发生保险事故而给受害人或受益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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