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尔劳动法典
法律类型:劳动法典
法律编号:17
发布日期:2005 年 12 ⽉ 16 ⽇
发布类型:官方公报增刊
状态: 已修订 发布编号:167
最后修改日期:2024 年 5 ⽉ 16 ⽇
H. 国⺠⼤会
编码 2005-017
⽴法和编纂委员会 解决:
颁布以下《劳动法典》编纂
引⾔
根据共和国政治宪法, 国会⽴法与法典编纂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本次劳动法法典编纂工作, 以保持劳动⽴法的时效性, 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共和国政治宪法;厄瓜多尔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对本法的修订法律;共和国议员⻢尔科·普罗阿尼奥·⻢亚博⼠提出的意⻅;《⼉童和⻘少年法典》;《公共服务与行政人员职业组织法》及《公共部⻔薪酬统⼀与标准化法》; 以及宪法法院的决议。
基于上述背景,⽴法与法典编纂委员会对该法典条款进行了编纂,其中我们特别指出,未包含因《厄瓜多尔经济转型法》第 94 条规定⽽默示 废除的第 115 条与第 116 条——该法第六款规定, ⾃本法⽣效之⽇起,"补充津贴"与"⽣活成本上涨补偿"将改称为"逐步纳⼊薪酬的工资组成部分" ,并删除了所有提及"补充津贴"与"⽣活成本上涨补偿"的内容;未包含分别题为"1938 年以前服务的储备基⾦权利"和"前条适用规则"的第 205 条与第 206 条;未包含题为"1955 年 7 ⽉ 8 ⽇之前的抵押贷款"的第 212 条, 以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保持⼀致; 以及根据 1989 年 5 ⽉ 25 ⽇最⾼法院判决(发布于第《官方公报》第号)的规定,未包含第 408 条的最后⼀段。 1989 年 6 ⽉ 16 ⽇第 213 号; 同样地,关于最低 工资部⻔的第 550 条第 4 款也未包含在内, 因为是国家工资委员会为⼀般工⼈制定了统⼀的基本工资或薪⽔ ,并且以前附属于总局的工资部 ⻔现已转变为⾪属于劳动与就业部的工资技术单位;第 552 条和第 554 条也未包含, 因为副检查员的职位或职能已不存在。
同样地,在这⼀法规编纂中, 以下列明新编号的⽂章⽂本已被系统化编录:根据与国际劳工组织第 138 号公约的规定, 以及取代了未成年⼈法典的⼉童与⻘少年法典所制定的第 35 条⽂本;第 87 条则遵循厄瓜多尔已批准、允许通过⽀票或账户转账方式支付的国际劳工组织第 95 号 公约;第 2000-1 号法(发布于 2000 年 8 ⽉ 18 ⽇第 144 号官方登记增刊)在第 97 条中新增了三款,但根据宪法法院第 193 号决议(发布于 2000 年 12 ⽉ 29 ⽇第 234 号官方登记第⼀增刊)这些条款被裁定违宪,故未予纳⼊; 第 472 条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第 87 号公约(关于 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 年)第 4 条进行了协调;⽽第 493 条则依据 1998 年 11 ⽉ 30 ⽇第 77 号官方登记上发布的、设⽴安巴 托地区管理局的第 338 号法令进行了协调。
采纳尊敬的 Marco Proaño Maya 博⼠提出的意⻅ , 已系统性地整理了以下条款,现按新编号顺序排列:第 2 条⽂本;第 3 条第 2 款;第48 条增加⼀款;第 79 条;第 97 条末款;第 99 条;在第 104 条和第 107 条中,将 “经济财政部” 的表述替换为 “ 国家税务局” ;第 136 条和 第 150 条⽂本;第 157 条增加两款;第 158 条中协调了第 1 款并删除了第 4 款;第 161 条第 4 款的措辞; 以及,第 262 条增加⼀款。
此外,依据 2000 年 12 ⽉ 29 ⽇官方公报增刊第 234 号发布的宪法法院第 193-2000-TP 号决议,《促进投资与公⺠参与法》中被宣布违宪的条款未予纳⼊。
最后, 已包含规范解决个别劳动争议⼝头程序的规定,在此汇编中⻅于第 575 条⾄第 588 条(含), 以及相应的过渡性规定。
序⾔篇 基本原则规定
第 1 条 本法典适用范围
本法典的各项规定适用于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并适用于各种工作形式和条件。
包含于厄瓜多尔批准之特别法或国际公约中的劳动相关规范,将适用于其针对的特定情况。
第 2 条 工作的义务性
工作是⼀项权利,也是⼀项社会义务。
工作具有强制性,其形式与限制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准。
第 3 条 工作自由与合同自由
工⼈有权自由选择从事合法的劳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均不得被强迫从事⽆偿劳动或有偿劳动,除⾮发⽣紧急特殊情况或需要⽴即援助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任何⼈都必须通过签订合同并获得相应报酬才能被要求工作。
⼀般⽽⾔ ,任何劳动都应获得报酬。
第 4 条 权利的不可放弃性
劳动者的权利是不可放弃的。任何与此 与此相反。
对应条款:
《厄瓜多尔共和国宪法》第 326 条
第 5 条 司法与行政保护
司法和行政人员有义务向 为保障工⼈权利的有效实现,提供及时、适当的保护。
第 6 条 补充性法律
凡本法典未明⽂规定的事项,适用补充性法律。 《⺠法典》和《普通程序法典》的规定。
第 7 条 有利于劳动者的适用原则
在对法律规定、条例或在劳动契约事项上,司法和行政官员应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原则。
第⼀编 个⼈劳动合同
第⼀章 合同的性质与种类
第⼀节 定义与⼀般规则
第 8 条 个⼈劳动合同
个⼈劳动合同是个⼈承诺的协议。
向⼀方或多方提供合法和个⼈的服务,在其指导下,根据协议、法律、集体合同或惯例规定的报酬。
第 9 条 工⼈的概念
承诺提供服务或执行工程的⼈ 被称为工⼈ ,可以是雇员或工⼈。
第 10 条 雇主概念
为其利益或指令, 由任何类别的人员或实体指挥工程或接受服务提供的⼀方 ,被称为企业主或雇主。
国家、省级议会、市政府及其他公法法⼈ ,对于国家或地方公共工程的工⼈⽽⾔ ,具有雇主的身份。此类工程不仅包括建筑工程,还包括其维护工作, 以及总体上,与公共服务提供相关的任何体⼒劳动的执行 ,即使这些工⼈已获得任命,且⽆论报酬的形式或支付周期如何。对于由其 负责且可由私⼈经营的产业中的工⼈ ,这些实体同样具有雇主的身份。
同样具备雇主身份的还包括: 国家铁路公司以及消防队,对于其各⾃的工⼈⽽⾔。
第 11 条 分类
劳动合同可以是:
a) 明示或默示,其中明示可为书⾯或⼝头形式;
b) 以⽉薪、 ⽇薪、按份额分成或混合方式计酬;
c) ⽆固定期限、季节性、临时性和偶发性合同;
d) 针对特定工程、符合经营范围的特定工程或服务、计件或包工形式的合同; 以及,
e)个⼈ 、 团体或团队。该字⾯表述已根据 2008 年 5 ⽉ 6 ⽇第 330 号官方登记补充⽂件中公布的《第 8 号⽴法法令》予以废⽌。
第 12 条 明示合同与默示合同
当雇主与劳动者就条件达成协议时,合同为明示合同。 ⽆论是⼝头约定还是书⾯约定。
若⽆明确约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所有劳动关系均被视为默示。
第 13 条 报酬形式
在按薪⾦和⽇工资支付的合同中,报酬的约定以以下为基础, ⼀定的时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