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社会保障法2019 年第CXXII 号
2019 年 CXXII 号法
关于有权获得社会保险给付者及该等给付资金来源的法律
本法旨在根据个人责任和社会团结原则,规范在社会保险框架下建立的法律关系,明确雇主和被保险人在保险法律关系方面的义务、被保险人在社会保险制度下的参保义务、雇主和被保险人的缴费义务及其按照共同负担原则的履行,以及社会保险给付的范围。国民议会为此制定如下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基本原则
第1条
(1) 社会保障是根据本法规定的规则,将匈牙利公民和在匈牙利从事工作的其他自然人纳入的、基于社会层面的风险共同体。
(2) 根据法律规定的规则,参加社会保障是强制性的。
(3) 在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中,被保险人——除本法或确定社会保险给付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个人责任原则,基于本法规定的缴费义务,得以为自己及法律确定的亲属取得各项社会保险给付的权利。货币性社会保险给付的金额——法律无特别规定的除外——与被保险人作为给付保障之缴费计基的收入成比例。
(4)保险与作为其基础的法律关系同时根据法律产生。为落实这一点,雇主负有申报、登记、确定并代扣缴纳缴费、缴纳缴费以及申报的义务。该义务亦适用于在匈牙利境内以产生保险义务的法律关系雇佣雇员的外国雇主,以及适用于在匈牙利境外雇佣根据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协调的欧盟条例或匈牙利缔结的双边社会保障协定而属于本法适用范围的雇员的外国雇主。
(5)雇主负有法律规定的为社会保险范围内提供的给付提供财政保障的缴纳缴费、税款和贡献的义务。
(6)根据社会团结原则——为保障社会安全以及身心健康权利的实现,并维护统一的国家养老金制度——法律可规定对社会保险财政基金的全部或部分享有权的那种付款义务,而该等付款义务的履行并不产生获得社会保险给付的权利。
(7)为了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运作中实现共同负担,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和雇主定期或根据需要提供一切对确定其社会保险,特别是缴纳保险费、税款和其他缴费义务、履行这些义务、进行监督与执行所必需的数据。为落实共同负担并确定权利而建立的登记记录,应依法以规定方式构成统一的体系。
第2条
(1)国家负责社会保险制度的运作及与国民经济能力相适应的发展。
a) 就社会保险体系中提供的各项给付的确定,
b) 就为这些给付提供资金的缴费义务的确定,
c) 就有关享有给付、确定、申报、缴纳和征收根据 b) 项规定的缴费义务以及相关记账的规则的制定,
d) 就对记录和检查各项给付及缴费义务履行情况的系统进行规范负责提供。
(2)如果社会保障支出超过收入,国家也应为社会保障给付的资金提供保障。
第3条
本法的规定
a) 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协调及其执行的欧盟条例,
b) 对属于国际协定适用范围的人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则适用。
应适用该等规则。
第二章 术语和解释性规定
第4条
在本法的适用中:
1.本国的:
1.1.在匈牙利境内根据 1992 年 LXVI 号法案 关于公民个人资料和住址登记的规定登记有居住地的匈牙利公民、具有长期居留权的人以及被承认为难民或受保护的人士,
1.2.享有自由移动和居住权的人员,适用于关于享有自由移动和居住权人员入境及居住的法律(下称:享有自由移动和居住权的人员) ,该等人员在匈牙利境内行使自由流动和超过三个月的居住权,并根据公民个人资料和住址登记法登记有居住地,且
1.3.无国籍人士。
2.个体经营者:
2.1.在关于个体经营者和个体公司法规定的个体经营者登记中列明的自然人,
2.2.持有从事服务性兽医活动资格证的个人,以及持有继续从事药剂师私人执业所需许可证的个人,
2.3.律师、欧洲共同体律师(以下合称:律师) ,
2.4.个人专利代理人,
2.5.作为非法官公证处成员执业的公证人,
2.6.作为非执行处成员执业的独立法院执达员。
3.欧洲经济区国家(EGT-állam) : 指欧盟成员国和《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的其他国家,以及根据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与非《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之间缔结的国际条约,享有与《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国民相同法律地位的该国国民所属的国家。
4.雇主(Foglalkoztató) :
4.1.任何法人和自然人、个体经营者、其他组织、基于预算独立核算的单位、任何人事联合体,只要其雇用被保险人,
4.2.对合伙企业的合伙经营者而言,为该合伙企业,
4.3.在领取求职津贴、收入替代补助以及鼓励求职补助、退休前求职救济(以下合称:求职补助) 的,被视为被保险人的个人情况下,发放该待遇的机关,
4.4.在领取育儿辅助津贴、育儿补助、儿童抚养补助、儿童居家照护补贴和护理补贴的人员情况下,发放该救助、补助或补贴的机关,
4.5.在匈牙利国库(以下简称:国库) 工资核算范围内,对于纳入地方自治体净融资范围的雇主,关于按本法及关于税务行政程序的法律(以下简称: Air.) 、关于征税程序的法律(以下简称: Art.) 、为实施这些法律而颁布的法规以及关于税务机关应执行的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中规定的义务,涉及缴费的确定、申报、缴纳、记录与数据报告,以及被保险人申报事项,由国库负责,
4.6.在依据 2012 年 I 号法案(以下简称:Mt.) 第XVI 章规定的劳动法情形下从事劳动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出借方,
4.7.在与多个雇主建立劳动关系(Mt.195.§) 的情况下,Art.中规定的雇主,
4.8.对于获得执法部门职业伤残工资补足或执法部门职业伤残津贴的人员,为履行执法任务的机关;对于获得国防职业伤残工资补足或国防职业伤残津贴的人员,为确定待遇的国防组织或军事国家安全局;对于获得国家安全职业伤残待遇的人员,为民用国家安全机构;此外,对于根据关于国家税务和海关总署人员职务身份的法律获得职业伤残工资补足或职业伤残津贴的人员,为国家税务和海关总署,
4.9.根据社会管理和社会救助法案 1993.évi III.törvény (以下简称:Szoctv.) 在发展关系框架内发放发展就业报酬的提供发展性就业的服务机构、机构。
4.10.第4.1.款的规定另有不同者之外,若在不同于《Mt.》所称劳动合同的雇佣框架内,于另一雇主处被派遣或借调工作——但被雇佣者并非同时基于另一需缴纳保险义务的法律关系从事该活动——则即使相关各方约定由被雇佣者临时受雇之处支付被保险人的工资及其他给付,原雇主(订约方) 仍为责任主体,前提是双方之间应实施一种数据交付与结算方式,使原雇主(订约方) 能够履行与缴费相关的税务义务。
5.雇员: 指不被视为个体或合伙企业主,并且由其雇主在伴随保险的法律关系框架内雇用的人。
6.被拘留者: 被下令监视的人,指在刑事监管下的人,该监管期间法院规定其不得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离开住所、其他场所、机构或附属的围闭场地;以及被羁押者、正在服刑或拘禁的人,和正在接受强制医疗或预防性强制医疗的人。
7.第三国: 不属于欧洲经济区与匈牙利签订的双边社会保障协议适用范围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