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社会养老金法1997年第LXXXI号
1997年第LXXXI号法
关于社会保障养老金的法律
国会根据宪法中规定的原则,为保障老年人以及长期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者及其亲属的生计,制定关于社会保障养老金的以下法律:
本法旨在以统一原则规范向被保险人及其亲属提供的社会保险养老金——同时考虑到私人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基本原则
第1条
(1) 强制性社会保险养老体系的运行与发展是国家的职责。社会保险养老体系在遇到老年时向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向其亲属,按统一原则提供养老金。
(2) 属于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条约或社会政策协定适用的人员,应根据该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则适用本法的规定。
(3) 已废止
(4) 养老保险组织另有法律规定。
第2条
(1) 关于社会保险养老金的筹资、享有社会保险待遇者以及这些待遇的筹资,适用2019年第CXXII号法(以下简称:Tbj.)的规定,应缴纳保险费。
(2) 即使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超过收入,国家也应确保社会保险养老金的支付。如果养老保险基金的预计支出超过收入,中央预算应将差额作为拨款予以保障。
(3) 社会保险养老金应根据构成养老金缴费基数的工资、收入金额以及认可的缴费年限确定。
(4) 在其部分缴费期间曾在私人养老金体系内缴纳会费并因此获得领取待遇资格的人,与仅有社会保险养老金(以下简称:养老金)资格的人相比,有权获得不同数额的社会保险养老金。
(5) 如果被保险人既参加了社会保险养老制度,又参加了私人养老制度,并且相应地在私人养老制度中缴纳了会费,或者雇主已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该会费,随后根据被保险人的决定将该金额转给社会保险养老制度,则应当按其整个保险期间仅有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形确定其养老给付。
(6) 已废止
第3条
(1) 根据1997年12月31日有效的法律法规获得的权利不得被取消或限制。
(2) 已废止
(3) 已废止
(4) 已废止
基本概念
第4条
(1) 在本法的适用范围内
a) 有自己权利的养老金和亲属养老金: 一种取决于工资、收入的定期金钱给付,在取得特定的缴费年限时支付给被保险人(曾为被保险人者)或其亲属;
b) 退休养老金: 在达到特定年龄并取得特定缴费年限时发给的养老金;
c) 养老金缴费: 关于2020年7月1日之前取得的工资、收入,指养老金缴费;关于自2020年7月1日起取得的、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收入,指社会保险费;关于根据Tbj.规定应缴纳养老金缴费的工资、收入,指养老金缴费;
d) 已废止
e) 遗孀(遗偶)抚恤金: 给付于已故的养老金领取人,或虽未领取养老金但已取得养老金权利的已故人员的配偶,在特定条件下给付于同居伴侣及离婚配偶的养老金给付;
f) 孤儿抚恤金: 给付于已故的养老金领取人,或虽未领取养老金但已取得养老金权利的已故人员的子女、养子女,在特定条件下给付于被抚养的子女、兄弟姐妹、孙子的给付;
g) 父母抚恤金: 给付于已故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人)的父母、祖父母,在特定条件存在时给付于养父母的给付;
h) 服务期间(工龄): 指被保险人在该期间有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或根据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段。本法另有规定的,视为无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但计入服务期间的时间段由本法另行确定;
i) 有赡养义务且有能力的亲属: 指根据法律在赡养顺序上应在已故权利继承人之前对申请寡儿及父母抚恤金者承担赡养义务的人,
ia) 对其已被法院判令履行对申请寡儿者或申请父母抚恤金者应尽赡养的那一方,或
ib) 根据1993年第III号法 关于社会管理与社会救济,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全额老年退休金两倍半的人,除非法院决定不判令其履行对申请寡儿者或申请父母抚恤金者应尽的赡养,
并且,应将下落不明者视为无赡养能力;
j) EGT国家: 指欧盟成员国和《欧洲经济区协议》缔约的其他国家,以及根据欧共体与其成员国与未加入《欧洲经济区协议》之国之间签订的国际条约,使该国公民享有与《欧洲经济区协议》缔约国公民相同法律地位的国家的公民;
k) 劳动能力受损者: 指根据关于劳动能力受损者的福利及若干法律修改的法律规定,其健康状况至多为50%的人员;
l) 工伤: 指根据强制性健康保险给付法规定的工伤和职业病。
(2) 有关被保险人和雇主范围以及与缴费相关的概念定义,应以Tbj.的规定为准。
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5条
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a) 被视为被保险人的人员和雇主,以及
b) 享受本法所规定的个人资格及亲属养老金津贴的人员,及
c) 关于养老金发放机构、中央养老金保险机构,以及在养老金认定过程中和根据本法进行的其他程序中行使职能的机构(以下合称:养老金保险行政机构)。
d) 已废止
第6条
(1) 在社会保障养老金制度框架内的本人享有的养老金待遇
a) 养老金退休金
b)已废止
c)已废止
d)已废止
(2) 在社会保险养老金制度框架内的亲属养老金
a) 寡妇(鳏夫)养老金,
b) 孤儿抚恤金,
c) 父母遗属抚恤金,
d) 事故致死亲属养老金,
e) 鳏寡津贴。
(3) 已废止
(4)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a) 自身权利的农业合作社津贴、农业工会合作社津贴及农业工会合作社成员自身权利的增加额津贴,按老年退休金处理,
b) 对于以亲属身份获得的农业合作社养老金、农业专业合作社养老金以及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以亲属身份获得的增加额养老金,适用于亲属养老待遇
应适用相关规定。
(5)已废止
第十三个月养老金与第十四个月养老金
第6/A条
(1) 有资格领取第十三个月退休金和第十四个月退休金的人,是在上一年度至少有一天以及当年二月份领取社会保险退休金或根据 第6条第(4)款 规定的待遇的人。
(2) 如果受领人同时领取多项社会保险退休金或根据 第6条第(4)款 规定的待遇,则须就每一项待遇分别审查其领取第十三个月和第十四个月退休金的资格。
(3) 第十三个月退休金和第十四个月退休金的金额,均等于当年二月份受领人应得并且在上一年度至少有一天也有发放的、可使其有资格领取第十三个月和第十四个月退休金的所有社会保险退休金及根据 第6条第(4)款 规定的待遇的合计⾦额。
(4) 退休⾦发放机关在当年二月份⾃动发放第十三个月退休⾦和第十四个月退休⾦,无需另⾏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