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强制健康保险待遇法1997 年第LXXXIII 号
1997 年 LXXXIII 号法案
关于强制健康保险待遇
国民议会在宪法规定的原则基础上,为了实现机会平等,保障公民获得为维护、恢复及改善其健康状况所必需的医疗服务,以及对在职人员因病导致收入损失的部分补偿,制定以下关于强制健康保险待遇及其享受规则的法律:
第一章 总则
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 1 条
(1) 本法适用范围
a) 根据 2019 年 CXXII 号法案( 以下简称:Tbj。) 关于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及这些待遇的资金保障的规定而被保险的人,以及有权接受医疗服务或事故救治的人,以及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有权享受某些健康保险待遇的人,
b) 根据本法接受跨境医疗服务的欧盟患者,
c) 根据 Tbj。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和组织,
d) 根据合同参与履行健康保险待遇的服务提供者,
e) 由健康保险基金( 以下简称:健康基金) 资助的待遇项目适用。
(2) 关于残疾劳动能力者属于健康保险待遇范围的待遇事项,由单独法律规定。
基本原则
第 2 条
(1) 在健康保险待遇中,医疗服务——在本法框架内并考虑根据本法授权发布的资助、检查和治疗程序规范,安全且经济的药品及医疗辅助器具供应,以及关于药品流通的一般规则的 2006 年第 XCVIII 号法中所列例外——应在健康状况所需的范围内提供。
(2) 健康保险待遇——除本法以及关于领事馆和长期外勤的 2016 年第 LXXIII 号法中所列例外外——应与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比例相称地提供。
(3) 已废止
第 3 条
(1) 医疗服务以相同的专业内容适用于有权享受健康保险医疗服务的人员。
(2)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流浪者作为有权获得医疗服务的个人,应按社会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在另行法律中规定的条件享有医疗服务。
第 4 条
国家即使在为此所需费用不能由 E。 基金承担的情况下,也保证履行本法规定的待遇。
第 5 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告知被保险人其权利和义务,并为其行使权利提供帮助。
第 5/A 条
关于与在国外接受医疗有关的程序事务,以及根据 Tbj。 第 3 条提起的程序——不包括与欧洲健康保险卡和适用法律的确定有关的程序——电子通讯被排除在外。
概念定义
第 5/B 条
在本法的适用范围内
a) 被保险人:
aa) 就健康保险的医疗服务而言,指按照 Tbj。 第 6 条 为被保险人,以及按照 Tbj。 第 3 条 和 第 22 条 (1) 及 (3) 款有权接受医疗服务的个人,
ab) 在健康保险现金待遇方面,根据 Tbj。 第 6 条 为保险人,
ac) 在工伤病假工资和工伤养老金方面,根据 Tbj。 第 6 条 为保险人,
ad) 在工伤医疗服务方面,根据 Tbj。 第 6 条 为保险人,根据 Tbj。 第 21 条 有权享受工伤医疗服务的人员,以及根据简化雇佣 2010 年 LXXV 号法案第 7 条第(2) 款 在该雇佣框架内受雇的劳动者,
b) 医疗服务提供者: 根据特别法律有权提供医疗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或无法人资格的组织,
c) 药房: 属于《关于安全和经济的药品及医疗辅具供应以及药品流通一般规则的 2006 年 XCVIII 号法案》适用范围的药房,
d) 药品: 指《2005 年 XCV。号法案第 1 条第 1 款》中所定义的用于人体的药品以及满足特殊营养需要的配方奶粉,
e) 医疗辅具: 指《2006 年 XCVIII 号法案( 以下简称:Gyftv。) 第 3 条第 6 款》所界定的辅具,
f) 本地出行: 指在市镇行政边界内的出行,若被保险人的居住地或停留地、以及其住所与提供医疗服务的卫生服务提供者的营地位于同一市镇,
g) 医疗护理: 为医学康复目的可凭社会保险资助获得的、由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护理,
h) 近亲属: 配偶、同居伴侣、直系亲属、被收养人、继子女与养子女、收养人、继父母与养父母、兄弟姐妹,
i) 共同居住: 在同一住宅中以生活为目的共同居住的自然人群体,
j) 中央候补名单: 由另行法律规定的等待获得高额医疗服务的患者名册,以及等待器官或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名单( 移植候补名单) ;
k) 院内候诊名单: 在特定住院医疗机构中用于确定患者就诊顺序的名册——为按既定顺序提供医疗服务并在持续性容量不足时设立( 除可根据中央候诊名单获得的服务外) [以下将 j) 和 k) 项合称:候诊名单],
l) 健康保险机构: 健康保险机关,
m) 门诊接诊名单: 在特定门诊专科医疗机构中——若投保人的健康状况不需要立即就诊——按各专科门诊、并以就诊时间确定患者就诊顺序的名单,
n) 试购检查: 由健康保险机构进行的现场检查,其中执行检查的人员以购房者身份或——除治疗性与预防性医疗服务外——以服务接受者身份出现,
o) 医疗-预防程序中使用的医疗技术:旨在维护或恢复健康、或用于诊断健康状况的活动及为此使用的设备、材料的总体,不包括由 E。基金支持且可凭处方并享有药品价格补贴的那些药物和医疗辅助器具的使用。
p) 父母:
pa) 亲生和养父母,以及同居配偶,
pb) 希望收养与其同住的子女且收养程序已在进行中的人,
pc) 监护人,
pd) 养父母和代养父母,
q) 欧洲经济区成员国: 指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协定》的缔约国,以及根据 2007 年第一号法案关于享有自由出入和居留权人员入境与居留的规定被视为欧洲经济区公民的该国公民所属的国家,
r) 欧盟患者: 不包括受第 1 条第(1) 款 a) 项规定约束的人员在外的:
ra) 匈牙利公民及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公民,
rb) 根据第 8/A 条第(1) 款所指欧盟条例被视为有保险的人及其家庭成员和幸存亲属,
rc) 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有权获得医疗服务的人员,如果在匈牙利接受的医疗服务不是根据欧盟条例的规定所获得,
s) 跨境医疗服务:不包括长期护理型医疗服务、为器官移植目的进行的器官分配和获取以及针对传染病的公共资助疫苗接种计划:
sa) 在匈牙利或由匈牙利医疗服务提供者向欧盟病人提供的医疗服务,或
sb) 由被保险人——不包括根据协议有权获得医疗服务的人——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或在该国定居的服务提供者处接受的医疗服务,但该服务并非被保险人根据欧盟法规获得的服务。
t) 机构登记清单: 在医疗服务提供者处,与机构候诊名单分开保存的清单,用于某些服务、相互关联的服务或一系列服务的计划和安排;
u) 机构预约清单: 在提供住院专科治疗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处,为某些服务单独于机构候诊名单保存的清单;在该清单上,如应被保险人要求,患者的就诊计划时间至少比根据机构候诊名单可确定的最早时间晚 14 天;
v) 长期海外服务: 根据 2016 年 LXXIII 号法案第 2 条第 18 款的规定的长期海外服务,
w) 32kihelyező szerv: 根据《关于外交代表团和长期外派服务的 2016 年 LXXIII 号法》第 2 条第 11 款规定的派遣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