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社会缴费税2018 年第LII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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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LII 号法

关于社会缴费税 (SZOCHO)

为改善经济增长条件、保持经济竞争力并建立具有竞争力的税制,国民议会制定如下法律:

第一章 社会贡献税

1.纳税义务、税基

第1条

(1) 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1995 年 CXVII 号法案 (以下简称:Szja 法) 纳入合并税基的税款 (税款预扣) 计算时计入的收入,应负担社会贡献税 (以下简称:税) 的缴纳义务。

(2) 在第 (1) 款 款规定的收入之外,对基于奖学金式雇佣关系支付的奖学金以及为工会或职工利益代表组织扣除 (已缴纳) 的会费负有纳税义务。

(3) 在根据 Szja tv. 的独立和非独立活动所得收入中,对于在缺乏 Szja tv. 所定的税 (预扣税) 基础情况下,根据关于享有社会保险给付以及这些给付资金来源的 2019. évi CXXII. törvény (以下简称:Tbj.) 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是

  a) 向被认定为被保险人并根据 Tbj. 27条 (1) 款 b) 项获得的那类收入支付的个人,

  b) 根据 Tbj. 第30条 款...

构成缴费基数。

(4) 除了 (1) — (3) 款外,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计税的下列收入也承担纳税义务

  a) 工资以外的福利[ 个人所得税法第71条 ],

  b) 不属于工资以外福利的某些特定给付[ 个人所得税法第70条 ],

  c) 来自利息优惠的收入 [Szja tv. 第72条 ]

Szja tv. 作为所得税税基确定的金额。

(5) 除了 (1) – (4)款之外,还产生纳税义务

  a) 从企业提取的收入 [Szja tv. 第68条 ]

  b) 来自证券借贷的收入 [Szja tv. 第65/A条 ],

  c) 股息 [Szja tv. 第66条 ],企业股息基数 [Szja tv. 第49/C条 ],

  d) 来自汇率差价收益的收入 [Szja tv. 第67条 ],

  e) 属于 Szja tv. 第1/B条 适用范围的自然人从该项活动获得的收入,

  f) 除房地产基金投资份额产生的利息收入外,自然人利息收入 ( 个人所得税法第65条 )

  g)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7/B条第 (5) 款的定期存款收益

在匈牙利可征税的部分。

(6) 对于 (1) – (5) 款中规定的收入,即使是以非货币形式给予的,也必须缴纳社会缴款税。

(7) 已废止

(8) 如果自然人在同一纳税确定期间既取得可在匈牙利征税又取得不可在匈牙利征税的收入,则在确定税基时,应当适用第 (1)– (3)款的规定并适当合并使用,但在适用第 (3)款时,应考虑基本工资或其他报酬按比率分摊至该期间的部分,该期间为收入在国外可征税的期间。

(9) 纳税基还包括为某一期间支付 (给予) 的收入,该期间根据社会保险法 (Tbj.) 存在保险关系,而不论该支付 (给予) 发生的时间。

(10) 在根据社会保险法 (Tbj.) 第6条第 (1)款 a)项和 l)项规定的保险关系情况下,对于第 (1)– (3)款所指的收入,税基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相同 (不包括小费) 。

2.税率及应纳税额

第2条

(1) 税率为税基的 13%,在第1条第 (4)款所述情形中,为按作为税基确定的给付总额的 13%。

(1a) 在根据第1条第 (5)款 g)项的纳税义务情形下,税率为税基的

  a) 在个人所得税法第67/B条第 (5)款 a)项所述情形下为百分之零,

  b) 8% 为 Szja tv. 第67/B条 (5) 款 b) 项所指情形,

  c) 13% 为 Szja tv. 第67/B条 (5) 款 c) 项所指情形

所述情形。

(2) 在第1条 (5) 款 a)–e) 项所列情形中,应当就该税予以缴纳,直至该自然人根据 第1条 (1) – (3) 款 与 第1条 (5) 款 a)–e) 项所列的当年所得达到最低工资金额的二十四倍 (以下简称:纳税上限) 。

(3) 应缴税额是按支付时适用的税率对税基计算得出的税额 (计算税额) ,并减去根据本法规定应由纳税义务人享有的税收优惠额。

(4) 若税率发生变化,纳税义务人应首次将变更后的税率适用于该变更税率生效的月份、纳税年度内申报的收入。

3.纳税义务人

第3条

(1) 纳税义务人为根据 Szja tv. 获得非独立活动所得的人 (在本款适用中包括外国支付人) 。如果根据 Szja tv. 的非独立活动所得来自外国支付人且根据 Tbj. 不构成缴费基数,则纳税义务人为该自然人。

(2) 如果根据 Szja tv. 属于独立活动所得且该所得来自支付方,则纳税义务人为支付方 (在本款适用范围内包括外国支付方) 。如果根据 Szja tv. 的独立活动所得不是来自支付方,则纳税义务人为该自然人。如果该自然人从外国支付方

取得根据 Tbj. 不构成缴费基数的所得,则纳税义务人为该自然人。

(3) 如果根据 Szja tv. 属于其他所得且该所得来自支付方,则纳税义务人为支付方。如果根据 Szja tv. 的其他所得不是来自支付方,或支付方无义务预扣税款,则纳税义务人为该自然人。

(4) 对于根据 第1条 (4) 款 的所得,纳税义务人为支付方。

(5) 根据第1条第 (5) 款规定的收入,应纳税义务人是取得该收入的自然人。

(6) 在派遣情况下,纳税义务由发出派遣命令的一方 (包括外国付款方) 履行。若用人单位根据派遣与发出派遣命令的一方达成协议,由其支付与自然人雇佣相关的工资及税费,则该用人单位履行纳税义务。

(7) 对于通过劳务派遣借出的雇员产生的应纳税款,其纳税义务人为出借方。若出借方为外国付款方,则纳税义务人为借用该雇员的一方。

(8) 在与多个雇主建立的雇佣关系情况下 (参见关于劳动法的 2012 年 I 号法案 (以下简称:Mt.) 第195条 ) ,纳税义务由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的雇主履行。

(9) 有纳税义务的人,根据第5条第 (1a)款

a) 在 a) 项规定的纳税义务情况下,支付方,在根据 b)点所规定的纳税义务情形下,按照享受母亲优惠的 Tbj. 规定的有自己养老金权利的退休个人

被视为。

4.关于税收的共同规则

第4条

(1) 为了保障与社会保障以及身心健康权利实现相关的某些社会救助的资金,以及为维持统一的国家养老金制度所需的财政资源,税收带来的政府财政收入按照中央预算法律规定的比例,在社会保险的各项财政基金与本法规定的专设国家基金的预算之间分配。

(2) 与税务相关的行政事务的程序由国家税务与海关总局的职权范围管辖。

(3) 纳税并不赋予从国家财政资助的救助 (尤其包括社会保险给付和失业救济) 或由国家财政支付的补助中受益的权利,且税的计税基础和数额不影响此类救助或补助的金额。

5.免除纳税义务的情形

第5条

(1) 根据 第1条 (1) – (3)款 ,因其从事的该项活动或基于其法律地位取得的收入,不产生纳税义务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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