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劳动法(2023年第53号皇家法令)

阿曼
劳动法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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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海赛姆·本·塔里克,阿曼苏丹

经查阅 《国家基本法》 ,

《第 47/97 号皇家敕令颁布的民商事争议仲裁法》 ,

《第 35/2003 号皇家敕令颁布的劳动法》 ,

《第 89/2020 号皇家敕令关于设立劳动部并确定其职权及组织架构》 ,

以及 2023 年皇家法令第 52 号颁布的《社会保障法》 ,

并在提交阿曼委员会审议后,

为维护公共利益,

特颁布法令如下:

第一条

适用所附《劳动法》之规定。

第二条

劳工部长应颁布必要条例及决定以实施所附法律条款;在此类条例及决定颁布前,现行条例及决定在不抵触该法律条款的前提下继续有效。

第三条

本法附件条款所涉各方应自其生效之日起6(六)个月内依据相关规定完成身份合规化调整。

第四条

特此废止前颁《劳动法》及所有与本法附件相抵触或条款冲突的法规条文。

第五条

本法令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于公布之日后的一日生效。

颁布日期:1445年1月7日****对应日期:2023年7月25日

阿曼苏丹

第一部分 定义和总则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本法条文适用时,下列词语及表述具有特定含义(上下文另有要求者除外):

  1.劳动部: 指劳动部。

  2.部长: 劳工部部长。

  3.主管机构: 指根据具体情况,在部门总部的主管总局、省级劳动总局、劳动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4.委员会: 指本法第 116 条规定的集体劳动争议解决委员会。

  5.用工授权: 指部门向雇主签发的书面批准,允许其在特定岗位招聘非阿曼籍劳动力。

  6.工作许可: 指部门向劳动者签发的书面批准,允许其从事特定岗位的工作。

  7.阿曼化政策: 由劳工部制定的职业就业计划,旨在实现阿曼籍雇员的定向就业与岗位替代目标。

  8.营业场所: 雇主开展其活动的每个项目所在地。

  9.劳动合同: 劳动者承诺在雇主的指导与监督下为其工作以换取工资的各类契约。

  10.雇主: 与一名或多名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工资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11.劳动者: 在雇主的指挥和监督下,为获取报酬而提供劳动的任何自然人。

  12.未成年工: 年满 15 周岁但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

  13.加班: 在本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所从事的工作。

  14.远程工作: 劳动者在阿曼苏丹国境内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在用人单位场所之外以兼职或全职形式履行工作职责的劳动制度。

  15.工作时间: 劳动者处于雇主管理和监督之下的时段。

  16.夜间工作时间: 自晚间九时至次日凌晨五时之间,劳动者处于雇主管理和监督之下的时段。

  17.基本工资: 雇佣合同中劳资双方约定的货币报酬加上定期津贴。

  18.总工资: 基本工资加上为劳动者工作所规定的所有其他津贴与补贴。

  19.集体劳动合同: 由雇主与劳动者或其代表签订的协议,用以规范工作条件、环境及条款。

  20.集体劳动争议: 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因企业内工作条件与环境问题引发的争议。

  21.试用期: 供雇主与劳动者评估是否延续劳动关系的期限。

  22.经济性原因: 指雇主连续不少于 2(两)年遭受财务亏损的情形。因经营活动不可行导致的未盈利或关闭某一业务/分支机构,不视为财务亏损。

  23.年份: 365(三百六十五)天。

  24.月: 30(三十)天。

第二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所有雇主和劳动者,但不适用于其工作受特别法律或制度管辖者。

根据部长决定,允许对特殊工作性质的类别进行工作管理,该决定尤其须包括以下内容:

  (a) 工作规则与条件。

  (b) 对违规者适用的处罚措施。

  (c) 免除工人或其代表因劳动争议提起的所有诉讼案件的司法费用。

  (d) 规范司法执行官员的工作。

  (e) 在财政部和部长会议批准后,对劳动许可、工作许可及其续签的条件、规则和费用,以及信息登记与更新的相关规定。

  (f) 雇主需满足的担保要求,无论是财务担保、实物担保,还是与雇主和工人之间法律关系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其他金额。

第三条

每位雇主应向工人提供本法规定赋予工人的最低权利标准。如果工人在本法生效后仍继续为该雇主服务,则不得降低其在本法生效前受雇时的就业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

任何违反本法规定的条款或协议,即使是在本法生效前订立的,均应视为无效,除非该条款或协议对劳动者更为有利。任何对本法律所产生权利的放弃、和解或豁免,若违反其规定,同样视为无效。本法生效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决定中为劳动者规定的更有利条款继续适用。

第五条

禁止雇主对工人施加任何形式的强制或强迫劳动。

第六条

未经工人书面同意,雇主不得保管工人的护照或其个人证件。

第七条

阿拉伯语是雇主向其工人颁布的条例、决定和通告中必须使用的语言。

若雇主在上述情形中同时使用阿拉伯语和外语,则以阿拉伯语文本为准。

第八条

凡雇佣五十名或以上工人的雇主,应在获得主管实体批准后于企业内部建立申诉与投诉处理机制,该机制必须包含劳动者向雇主或其代表提出申诉或投诉的权利。雇主应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取该机制的核准副本。

第九条

对于主张本法及劳动合同规定权利所产生的劳动纠纷诉讼,若未先向部委所属主管行政部门提交调解申请而直接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则不予受理。该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最长三十日内,依据本法规定尽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若争议双方在部委主管行政部门达成和解,该和解应记录于由双方、部委主管职员及指定法官签署的报告中。该报告具有执行文书的效力,并在和解范围内终止争议。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规定,并考虑法定管辖规则,应提供附有执行表格的报告正式副本。若争议双方未能达成和解,部委主管行政部门应在最后一次和解会议之日起7(七)日内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时必须附有包含争议事实、双方姓名、其原始住所或各方为诉讼程序选择的住所、工人工资详情及诉讼请求的备忘录。 劳动合同副本以及各方提供的所有论据和证据必须一并附上。

自权利可行使之日起满一年后,主张本法规定的任何权利即告失效。对于本法生效前已产生的权利,一年期限自本法条款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被解雇的劳动者可在收到解雇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三十)日内向主管机构提出申诉,该机构应按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若法院认定解雇员工系任意或违法之举,应判决雇主恢复员工原职,或强制雇主支付不低于3(三)个月、不超过12(十二)个月薪资的赔偿金。赔偿金按其离职前最后领取的税前总工资计算,并须综合考虑员工个人情况及其服务年限,此外还包括:

  1.其依法应得的解雇补偿金及法律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所有福利(以较高者为准)

  2.法律或劳动合同规定的通知期税前工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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