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塔尔所得税法2018第24号
2018年第(24)号法律
颁布所得税法
我们,卡塔尔国埃米尔塔米姆·本·哈马德·阿勒萨尼,
仔细研读宪法之后,
2009年第(21)号法律颁布的所得税法,
2014年第(17)号法律,关于免除非卡塔尔投资者在部分公司及投资基金所得利润的所得税,
2015年第(2)号法律颁布的《国家金融体系法》,
2018年第(77)号酋长决定,关于设立一般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长的提议、部长会议提交的法律草案,并经协商会议审议后,
已决定以下法律:
第一条
随附本法的《所得税法》应予施行。
第二条
在不违反第九条第二款第2项及第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附件法律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人员:
1.各部委、政府机构和公共当局以及公司。
2.在本国开展活动的国际组织及其办事处和分支机构。
3.协会、私人基金会、慈善机构和私人慈善基金会,以及为公共利益而设立的私人基金会,根据规定对其进行规范的任何法律条款。
4.薪金、工资、津贴及类似款项。
5.遗赠与继承的总收入。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长的提议,部长会议应发布所附法律的实施细则。财政部长应就其实施颁布必要的决定。在该等规则和决定生效之前,现行的法规和决定应继续有效,但不得与附属法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条
上述2009年第(21)号法律和2014年第(17)号法律予以废止;一切与本法及随附《所得税法》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均予废止。
附件法律生效之日有效的税收豁免,该效力应持续有效,直至规定的期限届满为止。
第五条
各有关主管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负责执行本法。本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官方宪报上公布。
卡塔尔国家埃米尔
塔米姆·本·哈马德·阿勒萨尼
在埃米尔办公厅颁布于:1440年04月06日(伊历)
对应:2018年12月13日(公历)
所得税法
第一部分 定义
第一条
在实施本法及其执行条例时,下列词语和表达应具有以下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分别具有其后所列含义:
税: 所得税。
部长: 财政部长。
权限: 一般税务局。
局长: 局长。
活动: 职业、行当、服务、贸易、工业、投机、合同工作或任何以获取盈利为目的的业务,在产生利润或收入时,包括对动产或不动产的开发利用。
纳税人: 依照本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负责人: 董事会主席、常务董事、授权董事,或任何代表公司或设立或管理其业务的人。
应税年度: 自1月1日起连续十二个月,且截至同年12月31日。
会计期间: 纳税人编制其账户的期间。
总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和利润,源自本法规定的各类来源。
净收入: 在扣除允许抵扣项后得出的总收入,依照本法的规定。
应税所得: 扣除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亏损后计得的净所得。
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用以确认其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的声明,按照为此目的准备的表格。
居民:
1.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如果他在该地有永久居住地。
b) 如果他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在本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一百八十三日。
c) 如果他的主要利益中心在该州。
2.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法人
a) 如果其根据卡塔尔法律设立。
b) 其总部设在本国。
c) 其主要或实际管理中心位于本国。
常设机构: 纳税人通过其开展业务的固定场所,他全部或部分地从事其业务。这应适用于,例如,包括分公司、办公室、工厂、车间、矿井、油井或气井、采石场、建筑工地、装配项目,或勘探、开采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常设机构应包括纳税人通过他人进行的活动,代表其行事或以其利益为目的,但不包括一名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
特许权使用费: 作为对以下事项的对价而支付的任何形式的款项,关于……的使用或使用权,涉及著作权,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包括电影,用于广播或电视的带子或唱片、专利、商标、图样、模型、设计、配方或秘密操作,或作为使用或权利,用于工业、商业或科学用途的设备,或作为信息方面的考虑,涉及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
规章: 本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部分 税收范围
第一章 征税
第二条
对纳税人取得的年度应税所得总额征收年度税款,在上一纳税年度来自该国境内的来源。
除前款规定外,税款应当由以下各方承担:
1.银行利息和在境外实现的收益,前提是该等收益源自纳税人活动产生的款项在国家。
2.通过代理、经纪或商业代表协议在境外取得的佣金,该等佣金因在境外开展的活动而产生,在该国境内进行。
第三条
国家取得的收入应包括下列各项:
1.在国家境内进行的活动所产生的总收入。
2.从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合同中获得的总收入在国家
3.从位于该州的房地产中获得的总收入,以及处置所得资本收益。
4.从以下公司股份或股票中获得的总收入:居住在该州或在该州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居民,以及资本收益因其处置而产生。
5.向总部、总部、分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对价。
6.本州贷款利息。
7.勘探、开采或开发利用位于该州境内的自然资源。
8.根据税收协定在本国应纳税的总收入。
上述各项均按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税收豁免
第四条
在不影响特别法律规定的税收豁免的前提下,或国际协定,或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本法,下列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
1.自然人因未履行义务而应得的银行利息和收益,在该州从事应税活动,无论其是否为居民居住于此。
2.公共债务证券和伊斯兰金融的利息和收益,根据法律规定发行的证券,国家财政体系,以及公共机构和公司的债券。
3.出售房地产或证券所产生的资本收益,由自然人取得,前提是不动产或处置的证券不属于应税活动的资产。
4.因公司资产重估而产生的资本收益,当它们作为实物股份提交向一家位于国家,前提是与以实物出资相对应的股份被名义上的,且未在五年期限届满前处置。
5.股息及由此产生的其他收入,如果金额在纳税年度内分配的款项可从以下项目中扣除:
A. 根据本法规定已征税的利润。
B. 公司分配的利润,其利润是根据本法或相关法律规定,免税其他法律。
6.不使用机械的工艺活动所产生的总收入,其总收入不超过二十万里亚尔每年,且纳税年度的平均雇员人数不超过三名雇员,且在纳税年度通过一个独立机构进行。根据部长会议的决定,依据部长的提议,本项规定的豁免条件可以修改。
7.农业或海洋捕捞活动产生的总收入。
8.非卡塔尔航空或海上航行所取得的总收入,在该州运营的公司,须遵守互惠原则。
9.居住在卡塔尔境内的卡塔尔自然人的总收入。
10.居住在该州且完全属于该州的法人实体的总收入,由卡塔尔国民所有。
11.居住在该州的法人实体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的利润,其中下列人员的利润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