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私营部门劳动法修订条款2018年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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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59)号法令

修改私营部门劳动法部分条款

2012年第(36)号法律颁布

我们,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巴林王国国王。

在审查了宪法,特别是其中第(38)条之后,

以及2006年第64号法律颁布的《巴林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法》及其修正案,

以及2012年第(36)号法律颁布的《私营部门劳动法》及其修正案,

根据总理的提议,

经部长会议批准,

我们颁布了以下法律:

第一条

2012年第(36)号法律颁布的《私营部门劳动法》第2条第(b)款、第40条第(b)款、第46条和第185条的条文应以下列文本取代:

  第2条第(b)款:

  b) 除本法第(2)条之二、第6、第19、第20、第21、第37、第38、第40、第46、第48、第49、第58、第116、第183和第185条以及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的规定外,本法的规定不适用于:

    1)家政服务员及类似岗位人员,如农民、房屋看护人、保姆、司机、厨师等,为雇主或其家人提供劳务。

    2)雇主实际赡养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妻子、长辈和晚辈。

  第40条第(b)款首部:

  b) 工资支付时考虑以下因素:

  第46条

  A- 除非雇主按照部长决定规定的机制向工人支付工资,否则雇主支付工资的义务不予解除;该机制应包括支付工人工资的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为核实工资支付情况而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的信息。

  B- 公共和私营实体有义务按照本条第(A)款所述决定中规定的控制措施,向有关当局披露与工人工资支付有关的信息,以核实工资支付情况。

  第185条

  任何雇主或其代表违反本法第(2)条之二、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将被处以二百第纳尔以上五百第纳尔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2012年第(36)号法律颁布的《私营部门劳动法》增加了两个新条款,编号为第(2)条之二和第(192)条之二,内容如下:

  第(2)条之二:

  “禁止基于性别、出身、语言、宗教或信仰对受本法约束的工人进行歧视。”

  第(192)条之二:

  “任何工人在工作期间或因工作而对其他同事进行性骚扰的,无论是通过手势、言语、行为还是任何其他方式,都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不超过一百第纳尔的罚款。”

  如果雇主或其代表犯有此罪行,则应处以不少于六个月的监禁或不少于五百第纳尔且不超过一千第纳尔的罚款。

第三条

总理和各部长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法,本法自其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次日起生效。

巴林王国国王

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

总理

哈利法·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

颁布于里法宫:

日期:伊斯兰教历 1440 年拉比·阿瓦瓦尔 20 日

对应日期: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