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私营部门劳动法2012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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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36号法律

通过颁布《私营部门劳动法》

我们,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巴林王国国王。

在审查宪法之后,

1971年第12号法令颁布的《民事和商业诉讼法》及其修正案,

1976年第23号法令颁布的《私营部门劳动法》及其修正案,

1976年第24号法令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及其修正案,

以及1996年第14号法令颁布的《民事和商业证据法》,经2005年第13号法律修订,

以及2001年第19号法令颁布的《民法》,

以及2002年第33号法令颁布、2006年第49号法律修订的《工会法》,

以及2006年第19号关于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

以及2006年第74号关于残疾人护理、康复和就业的法律,

以及2008年第3号关于社会保险总局的法律,

协商会议和众议院通过了以下法律,我们已批准并颁布:

第一条

其工作按照所附《私营部门劳动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条

为执行 1976 年第23号法令颁布的《私营部门劳动法》的规定而颁布的部长决定应继续有效,只要它们不与所附法律的规定相冲突,直到主管私营部门劳工事务的部长在该决定颁布后六个月内颁布实施其规定的必要决定为止。

第三条

考虑到本法第二条的规定,1976年第23号法令颁布的《私营部门劳动法》予以废除,任何与所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文本均予以废除。

第四条

总理和各部长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法,本法自《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

巴林王国国王

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

里法宫发行:

日期:1433年斋月7日

对应日期:2012年7月26日

第一编 定义和总则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

在适用本法规定时,下列词语的含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当分别表示为:

  1. 部委:负责私营部门劳工事务的部委。

  2. 部长:负责私营部门劳工事务的部长。

  3. 劳动者:为雇主工作并受其管理或监督的任何自然人。

  4. 雇主:任何雇用一名或多名工人并收取工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5. 基本工资:雇佣合同中规定的定期支付给工人的金额,加上任何增加的工资(如果有)。

  6. 工资:工人通过劳动获得的一切报酬,不论其类型是固定的还是可变的,是现金还是实物,包括基本工资及其补充工资,如奖金、津贴、补助、奖励、佣金和其他福利。

  7. 雇佣合同:雇主与雇员之间达成的协议,雇员承诺在其管理或监督下为雇主完成特定工作,并收取工资。如果合同期限明确或是为了完成特定工作而订立,则视为固定期限合同。

  8. 劳动诉讼:因个人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诉讼。

  9. 劳动案件管理法官:本法第120条规定的劳动案件管理办公室的任何成员。

  10. 工伤:1976年第24号法令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7款规定的含义。

  11. 通知期限:本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

  12. 夜间:晚上 7 点至早上 7 点之间的时间段。

第二章 总则

第2条

(1) 本法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受民事或军事服务条例或专门的雇佣关系法律制度约束的公共法人。

(2) 除本法第二条之二、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和第十二编、第十三编的规定外,本法的规定不适用于:

  1. 家庭佣工和类似职位的人,例如农民、管家、保姆、司机和厨师,他们为雇主或其家人工作。

  2. 雇主实际赡养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妻子、尊属与卑属。

第2条之二

禁止对适用本法规定的劳动者,基于性别、出身、语言、宗教或信仰进行歧视。

第3条

本法规定的期间,采用公历计算。

第4条

任何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或协议,即使是在本法生效日期之前制定的,如果包括减少其中规定的工人权利,则均属无效。

个人或集体劳动合同、单位工作规章或其他方式或按照习惯规定或决定的任何更好的福利或条件应继续适用。

第5条

任何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或者期满后三个月内减少或者免除劳动合同赋予劳动者权利的协议,如违反本法规定,均属无效。

第6条

工人或其受益人提起的所有劳动诉讼均免收诉讼费。

法院驳回起诉的,应当责令原告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费用,但不影响《民商事诉讼法》的规定。

工人或其受益人根据本法规定申请的证明和复印件以及提交的投诉和请求也免收一切费用。

第7条

机构全部或部分解散、清算、关闭、业务规模缩小或破产,均不妨碍法律规定的一切义务的履行。

机构合并、继承、遗嘱、赠与、出售(包括公开拍卖)、租赁或其他处分方式转让,均不终止该机构的劳动合同。继任者应与原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所有义务。

第8条

工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监督下罢工,以维护自身利益。行使此项权利将导致罢工期间劳动合同被中止。

第9条

凡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劳动的公民,均可向劳动部或其下属机构提交登记申请,并注明提交申请时的年龄、学历、职业及相关经验(如有)。劳动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将其登记在一个专门的登记册中,并附上序列号,并免费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明。

前款所述证书中必须包含的数据由部长决定。

该部正在与有关部门合作协调,采取适当措施雇用提交这些申请的人员。

第10条

雇主必须在部长决定规定的工作区域内为其工人提供适当的交通工具。

第11条

根据部长的决定,在远离城市地区雇用工人的雇主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必要的、适当的膳食和合适的住房。

部长应在与相关部委、巴林工商会和巴林工会总联合会协商后,发布决定,具体规定住房的要求和规格,确定每餐向工人提供的食物种类和数量,以及雇主支付的现金等价物。

第12条

雇主必须向工人提供存放在雇主处的任何文件、证书或工具的收据。

劳动合同终止时,雇主有义务根据工人的要求立即退还工人存放在雇主处的款项。

第13条

雇主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时免费向工人提供一份证明,其中包含工人所要求的信息,包括入职日期、所从事的工作类型、所获得的工资和其他福利、经验和专业能力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和原因。

第14条

如果雇主向雇员提供一份副本并获得其签名确认收到,则雇员应当知晓法律要求在工作场所显眼处放置的任何法规、决定、规章或其他事项。

第二编 学徒制

第15条

专业学徒是指与雇主签订合同,旨在学习特定时期的行业、专业或行业,并在该时期内有义务在其管理或监督下工作,以换取工资或报酬的任何人。

部长应在与巴林工商会和巴林工会总联合会协商后,发布决定,具体规定学徒制的程序和规则。

第16条

学徒合同必须用阿拉伯语书写,并明确学习工艺、专业或行业的期限、学习的连续阶段以及每个阶段的报酬或工资(按递增方式),但最后阶段的报酬或工资不得低于学徒所接受培训的工艺、专业或行业中类似工作的规定报酬或工资。

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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