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劳动法典(立法法令1号)
制定《劳动法典》的统一、协调及系统化文本
第1号立法法令.- 圣地亚哥,2002年7月31日。
鉴于:
1.根据第19.759号法律第8条过渡条款授权,“共和国总统可在一年期限内,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制定《劳动法典》的整合、协调及系统化文本”。
2.同时出于法律条文的整理和实际应用考虑,宜通过页边注释标明构成现行法律文本的条款来源。
依据:第19.759号法律第8条过渡条款之规定,兹颁布如下
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制定以下经整合、协调和系统化的规范文本,构成《劳动法典》:
总则
第1条
劳动关系在雇主和雇员将受本法规及其补充法律的约束。
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及地方)、国民议会及司法部门的公务员,也不适用于国家或其拥有出资、参股或代表权的企业或机构的员工,前提是上述公务员或员工已依法受特殊章程约束。
尽管如此,前款所述实体的员工在各自章程未作规范的事项或方面应遵守本法典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不与原有章程相抵触。
提供服务的工人在公证处、档案管理员或保管员的职务中,将遵循规定的准则e este código.
2004年5月25日颁布的第19945号法律第2条对本款作出解释,其含义是:劳动法规的全部内容,包括《劳动法典》及其补充法律所体现的各类表现形式和表述,均应适用于在公证处、档案管理员或保管员职位工作的劳动者。
第2条
承认其社会功能履行工作职责以及人们自由签订合同并投身于他们所选择的合法劳动的权利。
拉斯劳动关系应始终建立在无暴力、尊重人格尊严及具有性别平等意识的基础上。根据本法典,这意味着需采取措施促进平等,消除基于性别原因的歧视。违反上述原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 性骚扰,即一个人以不当方式,通过任何手段,提出不受接收者同意的性要求,并威胁或损害其工作状况或就业机会。
b) 职场骚扰,指雇主或一名及多名劳动者通过任何方式,无论是一次性还是反复实施,针对其他一名或多名劳动者的构成攻击或骚扰的任何行为,其导致受影响者遭受贬损、虐待或羞辱,或者威胁或损害其工作状况或就业机会。
c) 由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在工作场所实施的暴力行为,这被理解为在客户、供应商或用户等提供服务期间影响工人的行为。
下列行为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即歧视行为。
歧视行为是指基于种族、肤色等原因的区别、排斥或偏好性别、社会性别孕产、母乳喂养、哺乳、年龄、婚姻状况、工会会员身份、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国籍、血统国家、社会经济状况、语言、信仰、工会组织参与、性取向、性别认同、隶属关系、个人外貌、疾病或残疾,或社会或其他任何目的,旨在取消或改变就业和职业中的机会或待遇平等。
尽管如此,基于特定职位所需资历的区分、排斥或偏好将不被视为歧视。
基于上述原因且在不影响本法典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凡雇主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发布的招聘信息,若将本条款第四段所述条件列为应聘要求,均构成歧视行为。第四段。
任何雇主不得以劳动者不存在经济、金融、银行或商业性质的义务作为雇佣条件,这些义务根据法律可由个人数据登记或数据库的责任方通报;也不得为此目的要求任何声明或证明。仅以下情况例外:有权代表雇主的工作人员,如经理、副经理、代理人或授权代表,只要在所有情况下至少具备一般管理权限;以及负责征收、管理或保管任何性质的资金或有价证券的劳动者。
任何雇主不得以员工未患或未曾患癌症作为雇佣、续签合同、晋升或岗位调动的条件,亦不得要求提供相关健康证明或检查报告。
L或本条款第三段和第四段所规定的内容及由此产生的雇主义务,应视为已纳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
国家有责任保障劳动者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并监督有关服务提供规范的遵守情况。
第3条
在法律上一切效力均理解为:
a) 雇主:依据劳动合同使用一名或多名人员的智力或体力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b) 劳动者:指依据劳动合同,在从属或服从关系下提供智力或体力劳动服务的所有自然人;
c) 独立劳动者:指在从事相关活动时,不依赖于任何雇主且无下属劳动者的个体;
就社会保障目的而言,雇主应被视为独立劳动者。
就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而言,企业系指由雇主统筹管理,为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或公益目的,具备特定法律人格,整合人力、物力及非物质资源的组织。其各项资源在雇主指导下有序配置,以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或慈善目标,并具有明确的法律主体资格。
两个或更多企业将被视为单一雇主,以适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目的,当它们拥有共同的劳动管理,并且存在诸如生产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或必要互补性,或它们之间存在共同控制者等条件时。
仅仅参与企业所有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上段所述的任何要素或条件。
符合第四款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依法对源自法律、个人合同或集体协议中的劳动及社保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适用前述条款而产生的争议,应由劳动法官按照本法典第五卷第一编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进行审理,法官为解决该事项可要求劳动局或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提供报告,该请求应始终基于劳动者的申请而启动。因适用第四款而产生的司法诉讼行为及相应终局判决,还应考虑本法典第507条的规定。
被视作单一雇主的所有企业的劳动者可组建一个或多个联合工会或保留现有组织;亦可与被视为单一雇主的全部企业或其中任一企业进行集体谈判。专门联合被认定为单一雇主企业下属劳动者的跨企业工会有权提交集体合同草案,雇主必须与这些工会进行谈判。上述所有情形中,集体合同草案的提交及处理程序均须遵守第四编第四章之规定。本法典第四编之规定。
第4条
为本法典规定的目的,法律推定代表雇主并以此身份对工人承担义务的是经理、管理员、船长,以及一般情况下,代表自然人或法人经常行使管理或行政职能的人。
关于企业所有权、占有权或单纯持有权的全部或部分变更,不得影响工人根据其个人合同或集体劳动协议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将继续对新的雇主有效并持续存在。
关于同样地,对于第1条最后一段所述工人,在相应公证处、档案和登记处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其个人合同或集体劳动工具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第5.o条
法律赋予雇主的权力的行使受到尊重劳动者宪法保障的限制,特别是当这些权力 可能影响到他们的隐私、私人生活或荣誉时。
法律所确立的各项权利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不可放弃。
个人合同及工作集体劳动工具可在双方自由约定的事项范围内,经相互同意后进行修改。
第6条
劳动合同可以是个人合同或集体合同。
当合同由雇主与单个劳动者签订时,即为个人合同。
集体谈判是由一个或多个雇主与一个或多个工会组织,或与联合起来进行集体谈判的工人,或相互之间,为确定特定时期的共同工作条件和报酬而进行的谈判。
第一卷个人劳动合同与职业培训
第一编个人劳动合同
第一章 一般规范
第7条
个人劳动合同是与员工相互签订合同的协议,雇主须在依附和此前的情况下提供个人服务,每日为这些服务支付特定报酬。
第8条
凡以前条规定之方式提供劳务者,应推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为公众直接提供手艺服务或执行劳动者,以及间断性或偶尔性在住所完成所的工作,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