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社会保障监督法
《组织与职能法》统一文本
社会保障监管局的权力
根据1963年9月27日第15.283号法律第23条授予我的权力,为将与社会保险监管局相关的各项法律合并为一个统一文本并赋予法律编号,并依据社会保险监管局局长于1965年12月7日第3.373号公函提出的建议,
法令:
以下是社会保障监管局组织与职权法的统一文本:
第1条
社会保障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是一个功能上分权的公共服务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资产,通过社会保障副秘书处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系,进而与共和国总统保持联系。
监管局在所有法律意义上均具有监管机构的性质,依据1981年第3,551号法令第一编的规定。
监管局将组建一个公共服务机构,该机构受《第19.882号法律》第六章规定的高级公共管理系统管辖。
其住所为圣地亚哥市,不影响监管人在国内其他城市设立的地区办事处。
社会保障和社会保护制度的监督与检查,以及管理这些制度的机构,属于监管局的职责范围,并需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
第2条
监管局的职能如下:
a) 在行政层面,确定其职权范围内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解释。
b) 向受其监管的实体发布通告、指示和决议,只要这些文件对于行使本法赋予其的职能和权力是必要的。
此外,还应向受其监管的机构发布指令,说明在其职权范围内如何根据不同情况适当提供相应服务的程序。
在发布一般性质的通报或指令之前,监管机构将启动公开咨询和意见征集程序,除非因相关事项的性质或指令需生效的时机而不适用此程序。该程序将通过电子方式或其他为此目的确定的方式进行。所收到的意见将被评估,但不具有约束力。
c) 解决用户、劳动者、退休人员、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及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在其职权范围内非诉讼性质的事项、申诉及索赔。
d) 就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咨询,并根据技术和经验建议提出法律和规章改革方案。
e) 开展与其职权相关的医学、精算、财务、法律等方面的研究和报告。
f) 系统化并提出关于工作安全和健康的法规标准化,通过定期审查实现其统一性。
g) 管理并不断更新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信息系统,该系统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职业病诊断、已进行的检查和评估、事故和疾病评级以及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活动,同时确保个人和敏感数据的隐私。
此外,该系统还将整合与工作安全和健康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应由国家卫生基金、大区卫生秘书处、预防医学与残疾委员会、卫生服务机构、劳动安全研究所、社会保障医疗机构、雇主互助协会以及劳动局按照监管总局确定的形式和周期提供;上述实体有义务根据其法定职权提供所掌握的相关资料。若相关实体不具备所需资料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则须书面说明原因并告知预计完成时间。另外,监管总局可要求社会保障研究所管理的养老金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其掌握的信息,亦可要求其他公共或私营机构提供其持有的、对系统整合及实现目标所必需的信息。
此外,该系统还将纳入各养老金制度下残疾养老金领取者的信息,各养老金和社会保障机构须按照监管机构确定的方式每月报送相关信息。
国家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应由监管局向提出请求的公共机构提供访问权限,且仅限于其职权范围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属部门将有权访问该系统及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信息。在此情况下,这些部门对个人数据的处理和使用应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
上述各副部长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所获悉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该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根据第18,834号法律(《行政章程》)第125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财政部2004年第29号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所确定的修订、协调和系统化文本,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被视为严重损害行政廉洁原则,且不影响其他适用的处罚和责任。
将适用于监管局人员的规定,依照第20.255号法律第56条最后一段之规定。
h) 就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包括《职业安全与健康公共政策》,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政策评估与设计的咨询建议,并提出相关法律法规改革方案。
i) 根据《职业安全与健康公共政策》相关规定,向第 16.744 号法律的管理机构下达指令(在适用范围内),并监督这些机构对指令的遵守情况。
j) 应司法机关要求,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出具技术报告。
k) 确保被监管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局发布的指令,但不影响其他监管机构的相应权力。
l) 审查、评定并监督完全受其监管的实体的会计和财务报表,这些报表应根据监管总局制定的一项普遍适用规则,由在证券与保险监管总局外部审计公司登记处注册的外部审计师进行适当审计后提交。
m) 下令开展审计,或在特定情况下,指示对被监管实体实施制裁程序,并相应施加处罚,同时不影响向检察院及相关法院提出控告和诉讼的权利,以追究这些实体或其董事、高管或员工可能承担的此类责任。
n) 向受监管机构发布一般性指令,要求其按照监管局规定的周期,及时充分地公布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包括其法律、经济及财务状况,以及所拥有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高级管理层的相关背景资料。
ñ) 编制并发布与社会保障体系相关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属于其职权范围内。
o) 编制并发布《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系统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所取得的成果、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政策发展中的主要里程碑、在实现目标过程中记录的进展(标明各项指标的完成水平及未来展望)。此外,该报告还将收集、整合并系统化由第 16.744 号法律规定的管理机构以及各在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具有职权的公共机构提供的信息,这些信息可直接或通过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信息系统提交。
该年度报告应于每年五月前提交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p) 通过传播相关法律文本及其应用成果,普及社会保障的技术与社会原则。
q) 履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3条
社会保障监管局作为技术监督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各类养老保障机构实施监管。
监管局的监督范围包括医疗社会、财务、精算、法律和行政层面,以及服务的质量和及时性。
第4条
拥有社会保障总监头衔的官员是该监管机构的最高负责人,并拥有其法律、司法及非司法代表权。
社会保障总监将根据第19.882号法律第六编的规定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为此,总监将具有对应于第一层级的第一级监察员级别,而监察员和主管职位将由该总监任命,并具有对应于第二层级的第二级监察员级别。
特别对应主管的职责包括:
a) 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管理局的运作。
b) 在服务需求需要且预算允许的情况下,设立地区或省级办事处。
c) 颁布必要的内部条例和指示,以确保监管局的良好运作。
d) 签订协议并执行必要的行动以实现监管局的宗旨。在行使这些职权时,可管理、购置和处置资产。
e) 对监管局人员行使作为服务主管的所有相应职权。
f) 委托给监管局的各行政管理部门、其检察院以及组成其内部组织的各单位,执行其认为必要的职能。
g) 实施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h) 了解并解决法律规定的资源问题。
i) 每年提交其管理情况的报告,以便人们能够持续和永久地评估监管局取得的进展和成果。
j) 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5条
在总监缺席、受阻或休假的情况下,将由检察官接替其职务。
第6条 已废止。
第7条
监管局人员应遵守第18.834号法律(经2005年财政部第29号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整合、协调并系统化修订的文本)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