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健康保险与养老金制度整合法
1979年第2,763号法令及第18,933号和第18,469号法律的合并、协调和系统化文本。
最高法令第1号 - 圣地亚哥,2005年9月23日 - 鉴于:根据共和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及第20,015号法律第四过渡条款赋予我的权限,已决定颁布以下
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第一卷 公共卫生机构
总则
第1条
卫生部及本书所述的其他机构负责履行国家保障自由和平等获取健康促进、保护、恢复及病人康复行动的职能;并协调、监督及在适当情况下执行这些行动。
第2条
就本书而言,卫生部门包括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或私法实体,凡实施或协助实施第一条所述行动者均属之。
在卫生部为遵守其批准的规范和计划所设定的框架内,协同工作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共和私营部门,共同构成国家卫生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3条
个人、机构及其他私营实体享有自由发起健康行动的权利,方式和条件由法律规定,并可加入系统,与组成该系统的机构签订相应的协议。
第一章 卫生部
第一节 职能
第4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确定和监督卫生政策。因此,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行使卫生部门的领导职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a) 制定、控制和评估卫生领域的总体计划和方案。
b) 确定国家卫生目标。
c) 为实现卫生目标进行部门内及跨部门协调。
d) 国际卫生协调与合作。
e) 根据既定政策,指导和管理国家所有与提供卫生服务相关的活动。
2.制定关于技术、行政和财务事项的一般规范,系统内的机构和实体必须遵守这些规范,以执行预防、促进、推动、保护和恢复健康以及病人康复的活动。
3.监督健康相关法规的适当执行。
对《卫生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补充规范中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在适当情况下对其违反行为进行处罚,涉及环境和工作场所的卫生与安全、食品、埋葬、掘墓和尸体转移、实验室和药房等事项,由相应的区域卫生部秘书处负责执行,但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机构的职权。
检查或核实规范遵守情况的工作可以委托给根据规章正式认证的合格第三方,仅限于规章指定的事项,并且必须在缺乏人员执行这些任务且有充分理由委托的情况下进行。合同签订应遵守第19.886号法律的规定,实体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在相关领域具有至少三年的专业经验;具备合格人员和足够的基础设施以执行相关工作。如果这些活动可以由大学开展,招标文件应考虑这一条件并给予更高的权重。
4.进行公共卫生监督并评估人口健康状况。
5.以统计目的处理数据,并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维护记录或数据库。为保护公众健康或确定和授予健康福利,处理个人或敏感数据。为实现本条款规定的目的,可向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或私人机构要求必要的信息。所有这些均应遵守第19.628号法律及职业保密规定。
6.制定部门预算。
7.制定、评估和更新具有明确保障的全民普及准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AUGE”,该系统包括公共卫生行动和本法第二卷和第三卷所述受益人有权享受的服务。
8.制定、评估和更新卫生部门的战略指导方针或国家卫生计划,该计划由卫生目标、国家优先事项和人民需求组成。
9.制定构成辅助网络的公共机构基础设施和设备投资的政策和规范。
10.监督辅助网络在各级别的有效协调。
11.确定机构卫生服务提供者(如医院、诊所、门诊部和医疗中心)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旨在确保服务达到保障用户安全所需的质量。这些标准将根据机构类型和服务复杂程度设定,并对公共和私营部门一视同仁。应制定关于卫生条件、设施和设备安全、技术和工艺的应用、护理协议的遵守、人力资源能力以及所有影响服务安全的其他事项的标准。
上述标准应采用经过验证、公开知晓的标准,并咨询相关技术机构制定。
12.建立一个针对获授权运营的机构服务提供者的认证系统。为此,认证应理解为根据机构类型和服务复杂性,定期评估其是否符合前一条款中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过程。
卫生部的一项条例将规定认证系统、认证机构(公共或私人)或其选择方式;必须满足的要求;认证机构在评估结果方面的权限;认证的周期;由卫生监管局维护的全国及地区认证服务提供者公共登记的特征;服务提供者为认证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开展该过程所需的其他事项。
认证应对公共和私人医疗机构适用相同的标准。
13.建立一个针对合法执业的个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专业和子专业认证体系,即对提供医疗服务的自然人进行认证。
为此,认证是一个过程,通过该过程认可个人医疗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护理工作领域掌握相关知识和经验,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卫生部和教育部的条例应确定对专科或亚专科进行认证的公共和私营、国家和国际实体, 以及它们为获得认证授权而必须满足的一般条件。该条例还将确定作为该系统一部分的专科和亚专科,以及认证实体公布以下信息的方 式:对每个专科或亚专科的最低知识和经验要求、授予认证所使用的考试或背景调查程 序、所使用的评估机构的背景信息、所保存的有关每个申请人认证过程的信息,以及由卫 生监管局保存的国家和地区认证提供者公共登记册的特点。
智利官方认可的大学将作为认证机构,针对已完成其自身提供的培训和训练项目的学生进行认证,前提是相关项目已根据现行法规获得认证。
14.通过决议制定健康护理协议。为此,健康护理协议指的是关于特定健康问题操作管理的指示。这些协议具有参考性质,只有在存在卫生原因且卫生部决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对公共和私营部门具有强制性。
15.根据法律实施关于个人和机构提供者(无论公私)因提供健康服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争议的替代解决系统,且不影响相应的司法诉讼。该系统可包括符合技术适格条件的公共和私人实体的介入。
16.制定政策,允许在土著人口高度集中的社区的健康项目中纳入跨文化健康视角。
17.其他由法律和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5条
为履行前条第8款所述职能,卫生部长应召集成立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可由自然人及法人代表组成,涵盖公共和私营部门,依据所讨论的事项确定。
成立相关理事会的决议应明确规定其成员的任期、会议法定人数及其运作所需的其他规则。
第二节 关于组织和权限
第6条
卫生部由部长、辅助网络副部长、公共卫生副部长及各地区部委秘书处组成。
考虑到职能的相对重要性和工作量,该部应分为司、处、科和办公室。
第7条
部长负责部的最高领导。同样,应制定政策,颁布规范,批准总体计划和方案,并评估该系统各机构及其他成员应执行的行动。
第8条
卫生网络副部长负责与系统卫生网络的协调和发展相关的事项,以实现对个人的综合照护,并规范卫生服务的提供,例如旨在确定不同类型服务所需的护理复杂度水平的规范以及必须遵守的质量标准。
为此,卫生网络副部长将向部长提出政策、规范、计划和方案,监督其执行,并协调卫生服务、实验性质的卫生机构、国家卫生服务系统供应中心及系统内其他机构的实施。
卫生网络副秘书将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区域部委秘书处以及相应的部门、科室、办公室、单位和人员行使上级管理权。
此外,还具有执行以下职能的权限:
a) 参与根据卫生部 2001 年第 1 号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所确定的形式和条件,应各相关卫生服务机构的要求,组织进行根据第 15.076 号法律规定的正式职位的招聘竞赛;该法律文本经过重新编纂、协调和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