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所得税法
本法旨在规定所得税的征收、评估与收取,确定应征税所得,以及相关附带事项。
第一部分 总则
1.简称
本法可引称为《所得税法》。
2.适用范围
本法适⽤于坦桑尼亚⼤陆及桑给巴尔地区。
3.解释
在本法中, 除⾮上下⽂另有要求——
“调整后评税”指根据《税收管理法》第48条进⾏调整的评税; “所得⾦额”指个⼈收到或有权收到的款项;
“具有公共性质的实体”指仅为公共⽬的⽽设⽴并运作,且其运营⽅式满⾜以下条件的实体:
(a)其会员资格向公众或具有共同利益的特定社区群体开放;
(b) 其运营⽬的并⾮为了获取利润或收益;
(c)不允许对其慈善业务产⽣的利润进⾏任何分配或视为分配; 且
(d) 其利润将再投资,并仅⽤于改进或扩展原有的慈善⽬的或职能;
“核准退休基⾦ ”指根据《税收管理法》第11条获得裁定的居⺠退休基⾦;
“安排”包括⾏动 、协议 、⾏为过程 、交易 、承诺 、事项 、谅解或承诺,⽆论明示或默示,⽆论是否可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 ,也⽆论是单⽅还是涉及多⼈; “评估”指依据本法第94条或《税收管理法》第46 、47 、48或81条作出的评估;
“资产”指有形或⽆形资产,包括货币 、商誉 、专有技术 、财产 、收⼊权或未来收⼊权以及资产的⼀部分;
“关联⽅ ”就某⼈⽽⾔ ,指与该⼈存在以下关系的另⼀⼈ ——
(a)个⼈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 除⾮税务专员认为没有合理理由预期任⼀⽅会依另⼀⽅的意图⾏事;
(b) 同⼀合伙企业的合伙⼈之间的关系, 除⾮税务专员认为没有合理理由预期任⼀⽅会依另⼀⽅的意图⾏事;
(c) 实体与以下对象之间的关系——
(i)符合以下条件的⼈ ——
(aa) 单独或与根据本定义其他条款认定的关联⽅共同;
(bb) 直接或通过⼀个或多个中间实体,控制或可能从该实体 50%及以上收⼊权 、资本权或表决权中受益;
(ii) 根据本定义其他条款,属于适⽤第(i) 项所述之⼈的关联⽅; 或
(d)在(a)⾄(c)项未涵盖的情况下,可合理预期⼀⽅将以⾮雇员身份按照另⼀⽅的意图⾏事;
“银⾏业务”指根据《银⾏与⾦融机构法案》获批的⾦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
“业务”包括-
(a) 贸易 、具有贸易性质的经营活动 、制造业 、专业服务 、职业活动或具有商业性质的独⽴安排;
(b) 过去 、现在或未来的业务,但不包括雇佣关系;
“营业资产”指在业务中使⽤的资产,包括合伙企业中合伙⼈的成员权益,但不包括: (a) 交易库存或折旧资产;
(b) 个⼈持有的⼟地权益,其实现时市场价值低于⼀千万先令,且在实现前三年中⾄少有两年⽤于农业⽤途;
(c) 居⺠信托中受益⼈的受益权益;
(d)公司股份,且该股份对应的股息收⼊根据第 54 条第 2 款对股东免税; 以及
(e)在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证券, 由居⺠个⼈或⾮居⺠个⼈持有,且该⾮居⺠单独或与其他关联⽅合计控制发⾏公司不⾜百分之⼆⼗五的有表决权股份;
实体的“利润资本化” ,包括通过发⾏红利股 、成员权益或增加实体成员权益的实缴⾦额,或以其他⽅式将利润贷记⾄实体的资本或溢价账户;
“执业注册会计师”具有《会计师与审计师( 注册) 法》所赋予的含义;
“应税收⼊ ”具有第6条所规定的含义;
“慈善组织”具有第64条所规定的含义;
“可折旧资产类别”指根据第三附表第1款的规定确定的类别;
“委员会”指根据《矿业法》相关条款设⽴的矿产委员会;
“税务专员”指根据坦桑尼亚税务局法案任命的税务专员⻓; 根据坦桑尼亚税务局法案任命;
“折算养⽼⾦ ”指个⼈退休时因放弃⾄少⼀半与退休基⾦相关的养⽼⾦权利⽽获得的款项;
“法⼈实体”指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或任何其他地区现⾏法律设⽴ 、组建或注册的任何公司或法⼈团体,包括⾮法⼈协会或其他⼈员团体 、政府 、政府政治分⽀机构 、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国际组织及单位信托,但不包括合伙企业;
“消费⽀出”具有第11条所赋予的含义;
“受控外国信托”和“受控外国公司”指⾮居⺠信托或公司,其中居⺠个⼈直接或通过⼀个或多个中间⾮居⺠实体间接拥有成员权益,并且满⾜以下条件:
(a)该个⼈与该信托或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或
(b)存在⼀⾄四名其他居⺠个⼈ ,若这些个⼈与该个⼈存在关联关系,将导致该个⼈与该信托或公司产⽣关联;
“资产成本”具有第37条所赋予的含义;
“债权”指代表⼀⼈向另⼀⼈收取付款权利的资产,包括⾦融机构存款 、应收账款 、票据 、汇票或债券; “退役基⾦ ”就⽯油作业⽽⾔ ,指根据《⽯油法》设⽴的基⾦;
“债务义务”指与债权相对应的义务;
“个⼈的受抚养⼈”就某⼀收⼊年度⽽⾔ ,是指该个⼈的亲属,其总收⼊不超过⼆百五⼗千先令,并且在全年收⼊期间从个⼈那⾥获得了维持⽣活必需品的实质性⽀持;
“可折旧资产”指完全且专⻔⽤于企业收⼊⽣产的资产,且该资产可能因磨损 、过时或时间推移⽽贬值,但不包括商誉 、矿产或⽯油权利及其他⼟地权益 、实体成员权益以及交易库 存;
“折旧基数”在某⼀收⼊年度末关于⼀组可折旧资产的含义, 由第三附表第3段所规定;
“开发区”具有《⽯油法》所赋予的含义;《⽯油法》;
“开发许可证”具有《⽯油法》所赋予的含义;
“开发作业”具有《⽯油法》所赋予的含义;
“分配” 由实体进⾏:
(a)指—
(i) 实体向其任何成员以任何形式⽀付的款项,其⾦额超过该成员为换取实体⽀付⽽向实体⽀付的⾦额; 或
(ii)任何增加股份价值的股息再投资;
(iii)任何利润的资本化;
(b) 包括实体向其成员因成员权益的取消 、赎回或放弃⽽⽀付的款项,包括因实体清算或实体回购⾃身成员权益所产⽣的情形;
(c)不包括第(a)( i) 项第1 ⽬或第( b) 项所述类型的⽀付——
(i) 就该⽀付款项直接计⼊成员收⼊计算的部分⽽⾔ 或在计算最终预扣付款时,⾮因分配原因; 以及
(ii) 在不限制第(a)(ii)款视为分配的⾦额的前提下,包括向该实体成员按其在实体分红权的⼤致⽐例发⾏更多成员权益;
(d)对于受控外国信托或公司,依照第 75 条进⾏解释;
“实体分红”指实体进⾏的分配,但资本返还部分除外;
"国内资产"指——
(a) 由居⺠个⼈拥有的资产(外国⼟地或建筑物除外,或个⼈外国常设机构持有的资产除外),或由国内常设机构持有的资产;
(b)位于联合共和国的⼟地权益或建筑物; 以及
(c)居⺠公司股份,⽆论股份所有者及其关联⽅是否在当下或过去五年内直接或间接控制了该公司25%或以上的表决权;
“ 国内债务”指居⺠个⼈(不包括归属于该个⼈外国常设机构的债务)所⽋债务或归属于国内常设机构的债务;
“ 国内常设机构”指⾮居⺠个⼈ 、合伙企业 、信托或公司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境内设⽴的所有常设机构;
“下游活动”具有《⽯油法》所赋予的含义;
“雇员”指受雇主雇佣进⾏⼯作的个⼈;
“雇主”指从事 、 曾从事或有可能从事雇佣个⼈⾏为的⼈;
“雇佣”指-
(a) 个⼈受雇于他⼈的职位;
(b) 个⼈担任实体管理者的职位,但不包括合伙企业的合伙⼈; 使个⼈有权因提供服务⽽获得定期报酬的职位;
(d)个⼈担任的公职,包括过去 、现在和未来的雇佣关系;
“实体”指合伙企业 、信托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