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家庭和医疗休假法
29 USC 美国法典,2023 年版 第 29 编 - 劳工 第 28 章 - 家庭和医疗假
第 28 章——家庭假和医疗假
2601. 调查结果与立法目的
(a) 调查结果
国会认定以下事实——
(1) 单亲家庭以及双亲均工作的双亲家庭数量正在显著增加;
(2) 父亲和母亲能够参与婴幼儿早期抚养及重症家庭成员的照护,对于儿童发展和家庭单元至关重要;
(3) 缺乏适应在职父母需求的就业政策,可能迫使个人在职业保障与育儿责任之间做出抉择;
(4) 因患重病需暂时离职的员工无法获得充分的工作保障;
(5) 鉴于当前社会男女角色分工的特性,家庭照护的主要责任往往由女性承担,这种责任对女性职业生涯的影响程度远超男性;
(6) 仅适用于单一性别的就业标准,极可能导致雇主歧视该性别的现有雇员和求职者。
(b) 立法目的
本法旨在——
(1) 平衡职场需求与家庭需要,促进家庭稳定和经济安全,并通过维护家庭完整性来保障国家利益;
(2) 确保雇员有权出于医疗原因、子女出生或领养、以及照料患有严重健康状况的子女、配偶或父母而享受合理假期;
(3) 以兼顾雇主正当利益的方式,实现第(1)和(2)款所述目的;
(4) 在符合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的前提下,通过确保假期普遍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医疗原因(包括妊娠相关伤残)和紧迫家庭原因(基于性别中立原则),以最大限度减少潜在性别就业歧视的方式,实现第(1)和(2)款所述目的;
(5) 根据该条款,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机会的目标。
第一分章 休假的一般规定
2611. 定义
本分章中使用的术语:
(1) 商业
"商业"及"影响商业的行业或活动"指任何商业领域的活动、业务或产业,或任何一旦发生劳资争议就可能阻碍或妨碍商业或商业自由流通的行业活动,并包括本编第142条(1)款和(3)款所定义的"商业"及任何"影响商业的产业"。
(2) 合资格雇员
(A) 总则
"合资格雇员"指符合以下条件的雇员——
(i) 在根据本编第 2612 条申请休假时,已为该雇主工作至少 12 个月;且
(ii) 在前述 12 个月期间内,为该雇主提供至少 1,250 小时服务。
(B) 排除情形
"合格雇员"不包括——
(i) 受《美国法典》第 5 编第 63 章第 V 分章规定的联邦官员或雇员;或
(ii) 雇主在 75 英里范围内雇员总数少于 50 人,且该雇员所在 worksite 场所雇员少于 50 人的情况下,受雇于该雇主的任何雇员。
(C) 认定标准
为判定雇员是否符合(A)(ii)款规定的服务时长要求,应适用本法第 207 条确立的法律标准。
(D) 航空公司机组人员
(i) 认定标准
为判定飞行乘务员或机组人员(定义见联邦航空管理局规章)是否符合(A)(ii)款规定的服务时间要求,若符合下列情形则该雇员应被视为满足要求——
(I)在该雇员根据本章第 2612 节申请休假所对应的雇主处,其在过去 12 个月期间的实际工作或获酬时间不低于适用月保障总时数(或等效标准)的 60%;且
(II)在相同雇主处,该雇员在过去 12 个月期间的实际工作或获酬时间不少于 504 小时(不计入个人通勤时间、休假时间及医疗/病假时间)。
(ii)文件
条款(i)所述每位雇员的雇主均应向部长备存档案(依照部长可能制定的条例),其中包含详细说明适用于各雇员类别的相应月度保障时数的信息。
(iii) 定义
在本项中,"相应月度保障时数"系指——
(I) 对条款(i)所述非备勤状态的雇员,指雇主同意为该雇员在任何特定月份安排的最低工作时数;及
(II) 对于属于第(i)款所述后备状态的雇员,雇主同意在任何特定月份支付该后备状态雇员的小时数,
根据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确立,若无此类协议则依照雇主的政策执行。
(E) 政府问责办公室雇员
对于政府问责办公室的雇员,第(A)项的要求不适用于本章第 2612(a)(1)(A)或(B)条规定的休假。
(3) 雇佣;雇员;州
术语"雇佣"、"雇员"和"州"的含义与本编第 203 条(c)、(e)和(g)款中赋予这些术语的含义相同。
(4) 雇主
(A) 总则
术语"雇主"指——
(i) 指在当前或上一日历年度内,任何连续 20 个或更多日历工作周中,每个工作日雇佣 50 名或以上员工的从事商业活动或任何影响商业的行业及活动的经营者;
(ii) 包括——
(I) 任何直接或间接代表雇主利益对其雇员采取行动的个人;
(II) 雇主的任何利益继任者;
(iii) 包括本章第 203(x)条定义的任何"公共机构";
(iv) 包括美国政府问责局和国会图书馆。
(B) 公共机构
就(A)(iii)款而言,公共机构应被视为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的行业或活动的实体。
(5) 雇佣福利
"雇佣福利"指雇主向雇员提供或使其可获得的所有福利,包括团体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残疾保险、病假、年假、教育福利和养老金,无论这些福利是通过雇主的惯例或书面政策提供,还是通过本编第1002(3)条定义的"员工福利计划"提供。
(6) 医疗服务提供者
"医疗服务提供者"指:
(A) 在所在州获准行医或实施外科手术(视情形而定)的医学或骨科学医生;或
(B) 经部长认定能够提供医疗服务的其他人员。
(7) 父母
术语"父母"指雇员的生物学父母,或在雇员作为子女时对其处于父母地位的个体。
(8) 人
术语"人"具有本编第 203(a)节所赋予的相同含义。
(9) 缩减工时安排
"缩减工时安排"一词指减少雇员通常每周工作时间或每日工作时间的休假安排。
(10) 部长
"部长"一词指劳工部部长。
(11) 严重健康状况
术语"严重健康状况"指涉及以下情形的疾病、伤害、功能障碍或身体/精神状况:
(A) 在医院、临终关怀机构或住院医疗护理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或
(B) 由医疗保健提供者进行的持续治疗。
(12) 子女
术语"子女"指亲生、收养、寄养子女、继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或处于父母地位者的子女,且该子女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A) 未满 18 周岁;或
(B) 年满 18 周岁但因精神或身体残疾而无法自理。
(13) 配偶
"配偶"一词指丈夫或妻子,视具体情况而定。
(14) 受保障现役
"受保障现役"指——
(A) 对于武装部队常备役成员,指该成员随武装部队部署至外国期间的值勤;以及
(B) 对于武装部队预备役成员,指该成员根据《美国法典》第 10 编第 101(a)(13)(B)条所述法律规定被征召或命令进入现役后,随武装部队部署至外国期间的值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