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工人调整与再培训法
29 USC 美国法典,2023 年版 第 29 编 - 劳工 第 23 章 - 工人调整和再培训通知
第二十三章 工人调整和再培训通知
2101. 定义:失业定义的例外情况
(a)定义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1)“雇主”一词是指雇用以下人员的任何商业企业——
(A)100名或以上员工(不包括兼职员工);或
(B)100 名或以上员工,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至少为 4,000 小时(不包括加班时间);
(2)“工厂关闭”一词是指永久或暂时关闭单个工作场所,或单个工作场所内的一个或多个设施或运营部门,如果关闭导致该单个工作场所在任何 30 天期间内有 50 名或以上员工(不包括任何兼职员工)失业;
(3)“大规模裁员”是指减少员工人数,具体表现为——
(A)并非工厂关闭的结果;
(B)导致在任何30天期间内,单一工作地点出现就业岗位流失——
(i)(I)至少33%的员工(不包括任何兼职员工);以及
(II)至少50名员工(不包括任何兼职员工);或
(ii)至少 500 名员工(不包括任何兼职员工);
(4)“代表”一词是指本法典第 159(a) 条或第 158(f) 条或第 45 篇第 152 条所指的雇员专属代表;
(5)“受影响的员工”是指因雇主提议关闭工厂或大规模裁员而可能遭受失业的员工;
(6)除第(b)款另有规定外,“失业”一词是指(A)因故解雇、自愿离职或退休以外的就业终止,(B)超过6个月的裁员,或(C)在任何6个月期间的每个月工作时间减少超过50%;
(7)“地方政府单位”是指州内任何具有征税权、支出权以及一般公司权和警察权的一般政治分支机构;
(8)“兼职员工”是指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 20 小时的员工,或者在要求发出通知之日前的 12 个月内工作时间少于 6 个月的员工。
(b)就业损失定义的例外情况
(1)在出售雇主部分或全部业务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按照本章第2102条的规定,就任何工厂关闭或大规模裁员事宜发出通知,直至出售生效日(含当日)。在出售雇主部分或全部业务生效日之后,买方应负责按照本章第2102条的规定,就任何工厂关闭或大规模裁员事宜发出通知。尽管本章另有规定,但在出售生效日为卖方雇员(兼职雇员除外)的任何人员,在出售生效日之后应立即被视为买方雇员。
(2) 尽管有第 (a)(6) 款的规定,但如果关闭或裁员是由于雇主部分或全部业务的搬迁或合并造成的,并且在关闭或裁员之前——
(A)雇主提出将雇员调往通勤距离合理的另一工作地点,且工作中断时间不超过6个月;或
(B)雇主提出将雇员调往任何其他工作地点,无论距离远近,且工作中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并且雇员在提出调动要约之日起 30 天内,或在公司关闭或裁员之日起 30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接受调动
2102. 工厂关闭和大规模裁员前必须发出通知
(a)向雇员、州失业工人单位和地方政府发出通知
雇主不得在发出书面通知后60天内下令关闭工厂或进行大规模裁员——
(1)向截至通知发出之时受影响员工的每位代表,或者,如果当时没有此类代表,则向每位受影响的员工;
(2)向州或州指定的根据本标题第 3174(a)(2)(A) 条开展快速反应活动的实体,以及将要发生关闭或裁员的地方政府单位的首席民选官员。
如果存在多个这样的单位,则雇主应通知的地方政府单位是雇主在做出决定的上一年缴纳税款最高的地方政府单位。
(b)缩短通知期限
(1)如果雇主在需要发出通知时正在积极寻求资金或业务,而如果获得该资金或业务,雇主将能够避免或推迟停业,并且雇主合理且真诚地认为发出所需的通知将妨碍雇主获得所需的资金或业务,则雇主可以在 60 天期限结束前命令关闭单个工作场所。
(2)(A)如果关闭工厂或大规模裁员是由于在需要发出通知时无法合理预见的商业情况造成的,则雇主可以在 60 天期限结束前下令关闭工厂或大规模裁员。
(B)如果工厂关闭或大规模裁员是由于洪水、地震或目前肆虐美国农田的干旱等任何形式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则无需根据本章发出通知。
(3) 依据本款规定行事的雇主应尽可能提前通知,并在通知时简要说明缩短通知期限的理由。
(c)延长裁员期
裁员超过6个月,而最初宣布的裁员期限为6个月或更短,则应视为本章规定的失业,除非——
(1)超过6个月的延期是由于在最初裁员时无法合理预见的商业情况(包括价格或成本的不可预见的变化)造成的;
(2)当合理可预见到需要延期超过 6 个月时,应发出通知。
(d)关于失业的认定
就本条而言,在确定是否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工厂关闭或大规模裁员时,如果同一工作场所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群体的就业损失,每个群体的就业损失人数均少于本标题第 2101(a)(2) 或 (3) 条规定的最低雇员人数,但合计超过该最低人数,并且发生在任何 90 天期间内,则应视为工厂关闭或大规模裁员,除非雇主证明就业损失是不同行为和原因造成的,并且不是雇主试图规避本章规定的行为。
2103. 豁免
本章不适用于工厂关闭或大规模裁员,如果——
(1)关闭的是临时设施,或者关闭或裁员是由于特定项目或事业的完成,并且受影响的员工在受雇时已明确其雇佣期限仅限于该设施或项目或事业的期限;或者
(2)关闭或裁员构成罢工或停工,且并非旨在规避本章的规定。本章任何规定均不要求雇主在根据《国家劳动关系法》(29 USC 151 et seq.)永久替换被认定为经济罢工者的人员时,按照本法第2102(a)条的规定发出书面通知:但前提是_,_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使任何与根据《国家劳动关系法》雇用经济罢工者的永久替代人员有关的司法或行政裁决生效或无效。
2104. 要求的管理和执行
(a)针对雇主的民事诉讼
(1)任何违反本法第2102条规定下令关闭工厂或进行大规模裁员的雇主,应对因该关闭或裁员而遭受失业损失的每位受害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A)按违约日数支付补发工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
(i)该雇员在其受雇的最后三年内所获得的平均正常工资率;或
(ii)该雇员最终收到的正常工资;以及
(B)根据本标题第 1002(3)节所述的雇员福利计划享有的福利,包括在失业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如果失业没有发生,这些费用本应由雇员福利计划承担。
此类责任应按违规行为发生期间计算,最长不超过 60 天,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雇员受雇于雇主的天数的一半。
(2)雇主根据第(1)款应承担的金额应减少——
(A)雇主在违规期间向雇员支付的任何工资;
(B)雇主向雇员支付的任何自愿且无条件的款项,且该等款项并非法律义务所要求的;
(C)雇主在违规期间代表雇员向第三方或受托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例如医疗福利保险费或向固定缴款养老金计划支付的款项),且该款项应归因于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