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雇佣权利法1996(Employment Rights Act 1996)
1996 年第 18 章
旨在整合有关雇佣权利的若干法规的法案。
[1996 年 5 月 22 日]
谨以女王陛下之至高威严,凭其圣职及世俗贵族与下议院在本届议会中所提供之建议与同意,并依据同等权威,立此法案如下:
第一部分 雇佣细则
雇员获取雇佣细节说明的权利
1.初期雇佣详情声明
(1)当工开始为雇主工作时,雇主应向该员工提供书面雇佣详情声明。
(2)根据本法第2条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
(a)根据第(3)款和第(4)款要求的具体事项必须包含在同一份文件中;且
(b)声明必须在雇佣关系开始前提供。
(3)声明应包含以下具体事项——
(a)雇主与 雇员 的姓名,
(b)雇佣开始日期,以及
(c)若声明系向雇员提供,雇员连续雇佣期间的起始日期(计算时可包括与前雇主符合该期间的雇佣关系)。
(4)声明还应载明截至声明出具前七日内特定日期(或根据第 2 条第 4 款分次出具声明中包含该信息的部分)的下列细节——
(a)薪酬等级/标准或薪酬计算方法,
(b)报酬支付周期(即每周、每月或其他指定间隔)
(c)与工作时间相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包括涉及以下事项的条款:
(i)正常工作时间,
(ii)工人每周需要工作的天数,以及
(iii)工作时间或工作日是否可变,如可变则应说明变化方式或如何确定这种变化。
(d)与下列事项相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i)休假权利(包括公共假日)与假期工资(所提供细节需能使 工人的权利——包括雇佣关系终止时累计假期工资的权利——能够被准确计算)
(ii)由于疾病或受伤导致的工作能力丧失,包括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
(iia)其他任何带薪休假,以及
(iii)养老金及养老金计划,
(da)雇主提供的、不属于本条款其他段落规定的任何其他福利,
(e)雇员终止雇佣合同时需提前通知的义务期与有权获得的通知期或其他劳务合同的,
(f)雇员受雇担任的职务名称或其受聘从事工作的简要说明,
(g)若雇佣关系非永久性质,应说明预期持续期限;如属固定期限合同,则注明终止日期,
(ga)任何试用期,包括其条件和持续时间,
(h)工作地点,或当 雇员被要求或被允许在多个地点工作时,需说明该情况及雇主地址,
(j)任何直接影响雇佣条款和条件的集体协议,包括当雇主非协议方时由何人订立,
(k)当工人需在英国境外工作超过一个月时——
(i)他在联合王国境外工作的期限,
(ii)在英国境外工作期间应支付的货币币种,
(iii)因其需在英国境外工作而向其支付的)任何额外报酬,以及向其提供或以他为受益人提供的任何福利;
(iv)与其返回英国相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l)由雇主提供的任何培训权利,
(m)雇主要求员工完成的任何培训权利部分
(n)雇主要求劳动者完成但不愿承担费用的任何其他培训。
(5)第(4)(d)(iii)款不适用于某机构或当局的劳动者,如果——
(a)该劳动者的养老金权益取决于根据任何法案条款或具有法案效力建立的养老金计划条款,且
(b)任何此类规定均要求该机构或部门向新员工提供有关该员工养老金权利或影响这些权利的问题裁决的信息。
(6)在本条款中,"试用期"指员工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其他工作合同中规定的临时期限——
(a)自雇佣开始时起算
(b)旨在使雇主能够评估该工人是否适合此项雇佣。
2.初始细则声明的补充条款
(1)就当根据第 1 条作出声明的情形而言,若该条第(4)款(d)项或(k)项、或该条第(3)款或第(4)款其他各项下无需载明任何细则内容,则应如实予以说明。
(2)根据第 1 条规定作出的声明,可指示雇员查阅其他合理可获取的文件条款,以了解该条款第(4)(d)(ii)至(iii)项及第(l)项列明的任何事项详情。
(3)根据第 1 条规定作出的声明,可指示雇员查阅法律条款或直接影响雇佣条款条件的集体协议条款(该等文件须合理可获取),以了解该条款第(4)(e)项列明的任一事项详情。
(4)对于涉及第 1(4)(d)(iii)条、(j)条和(l)条要求的细节事项及第 3 条要求说明的情况,声明应—
(a)可以分期提供;以及
(b)必须在雇佣开始后两个月内提供,即使雇佣关系在此之前终止。
(5)在劳动者雇佣开始后的两个月期限届满前,若该劳动者 将离开英国境外工作超过一个月,则根据第(4)款规定提供的任何分期说明文件应在其离开英国开始该境外工作前向其提供。
(6)第 2(6)款已通过《2018 年就业权利(就业细则与带薪年假)修正条例》(S.I. 2018/1378 号 ) 第 1 条 、 第 4(d)款(配合第 8 条 )予以废止(2020 年 4 月 6 日生效)
3.关于纪律处分程序与养老金制度的说明。
(1)根据第1节作出的声明应包含一项说明——
(a)列明适用于该工作者的任何纪律规则,或指引该工作者查阅载有此类规则且该工作者可合理获取的文件条款,
(aa)具体说明适用于对该劳动者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程序,或解雇该劳动者的决定程序,或指引 该劳动者查阅载有此类程序且其可合理获取的该劳动者文件条款
(b)指定(通过描述或其他方式)
(i)一名对象,该工作者若对涉及自身的任何纪律处分决定或解雇决定不满可向其申诉,以及
(ii)一名对象,该工作者可就与雇佣相关的任何申诉寻求救济时向其提出申请,
以及此类申请的具体方式,
(c)若存在后续相关申请步骤,需说明这些步骤或指明可合理获取解释性文件的条款,确保该员工能够理解。
(2)第(1)款不适用于规章、纪律处分、解雇决定申诉程序或与工作健康安全相关的流程。
(3)和(4)
第 3 款第 4 项已由 《2002 年就业法》(第 22 章)的第 36 条 、 第 54 条 、 第 55 条第 2 款及附表 8 废止(2004 年 11 月 1 日生效);并依据 S.I. 2004/1717 号文件第 2 条第 2 款(受第 3 条约束)及 S.I. 2004/2822 号文件第 2 条 b 项执行
(5)2016 年 4 月 6 日废止(若修订法案第 56 条第 1 项下出台的命令提前施行则以该日期为准),依据 《2014 年养老金法案》(第 19 章)的第 56 条第 4 款及附表 13 第 67 项执行
4.变更声明
(1)若在关键日期后,存在任何依据第 1 至第 3 条规定须包含于或引用自第 1 条款下声明的细节事项发生变更,雇主应向该雇员提供载明变更细节的书面声明。
(2)就第(1)款而言——
(a)对于包含于或引用自根据第 1 条作出的声明中的事项细节,关键日期为该声明所涉日期;
(b)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事项细节——
(i)包含在或引用自第 2(4)条所规定分期报表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