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劳动法补充和修订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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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定休假与薪酬

第一章 陪产假及收养假

休假与薪酬权利

1.陪产假

在1996年《就业权利法》(第18章)(该法对产假和育儿假作出规定)第八部分中,第2章之后插入以下章节:

“ 第 3 章陪产假

  80A 父亲陪产假权益:出生情况

  (1)国务大臣应制定法规,使符合特定条件的雇员有权享有陪产假,这些条件包括:

    (a)关于雇佣期限的要求

    (b)关于新生儿或预期将出生的子女的关系,及

    (c)关于子女与其母亲的关系,

    因照料子女或支持产妇而根据本节规定请假缺勤。

  (2)条例中应包括用于确定以下事项的条款:

    (a)雇员因照料某名子女而根据本节享有的休假权利范围;

    (b)依据本节规定可休假的时间

  (3)根据第(2)(a)款规定,若雇员因生育子女有权享受本节规定的休假,则该休假时长不得少于两周。

  (4)根据第(2)(b)款规定,本节规定的休假必须在子女生日之日起算的至少 56 天内使用完毕。

  (5)根据第(1)款制定的规章可——

    (a)明确界定出于照顾儿童或支持儿童母亲目的而实施或未实施的行为;

    (b)对由同一妊娠诞下的多个子女,制定条文排除根据本条休假的权益;

    (c)制定关于可如何根据本条休假的条文。

  (6)若同一妊娠诞下多名子女,则第(4)款所指的子女出生日期应视为该次妊娠中首个出生子女的出生日期。

  (7)在本节中—

    “ 新生儿 ”包括妊娠满 24 周后出生的死胎;

    “ 周 ”指任何连续的 7 天。

  80B 领养陪产假权利

  (1)国务大臣应制定规章,使符合特定条件的雇员享有权利——

    (a)关于工作年限要求

    (b)关于与根据英国任何地区的法律已被安置或预期将被安置进行收养的儿童的关系,以及

    (c)关于与该儿童已被或预期将被安置进行收养的人的关系

    为照顾孩子或满足(c)项所述条件而依据本节规定请假缺勤。

  (2)这些条例应包含用于确定以下事项的规定——

    (a)雇员根据本条在子女方面享有的休假权利范围;

    (b)根据本条可休假的时段

  (3)依据第(2)款(a)项制定的条款应确保:当雇员因子女享有本条规定的休假权利时,其有权获得至少两周的假期。

  (4)依据第(2)(b)款之规定,应确保本节规定的休假必须在儿童开始收养安置之日起至少 56 天期限内休完。

  (5)根据第(1)款制定的规章可——

    (a)具体列明哪些行为构成或不构成照料儿童或支持收养安置对象之目的。

    (b)对行使收养假缺勤权利的员工,制定条款排除其依据本节享受休假缺勤的权利;

    (c)针对作为同一收养安排中被同时安置的多名子女的情况,制定条款排除依据本节享有的相关子女休假缺勤权利

    (d)就根据本条享受休假的方式作出规定。

  (6)若同一收养安排下有多名儿童被安置,则第(4)款中所述儿童安置日期应视为该安排下首个被安置儿童的安置日期。

  (7)本条中,“ 周 ”指任何七天的期间。

  (8)国务大臣可通过制定条例规定本条款在涉及收养但非根据英国任何地区法律进行的儿童安置安置案件中的适用效力,并根据条例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80C 陪产假期间及休假后的权利

  (1)根据第 80A 条制定的规章应当规定——

    (a)对于根据该条款休假的员工,规章可规定其有权在一定范围内享受若未休假本应适用的雇佣条款与条件

    (b)根据规定,依该条款休假的员工仍须在规章制度指定的目的和范围内,遵守相关聘用条款及条件产生的义务(除非这些义务与该条款第(1)款相冲突),且

    (c)根据第 80D(1)条规定,依该条款休假的员工有权在休假期满后返回符合规章规定类型的工作岗位。

  (2)第(1)(c)款中所述"依第 80A 条休假缺席"的情况,在适当时包括:缺席期间部分属于该条款规定的休假,部分由以下一种或多种原因共同构成的连续缺勤期——

    (a)产假,

    (b)领养假

    (c)育婴假

  (3)第(1)款对依据第 80B 条制定的法规具有同等适用效力,如同其适用于依据第 80A 条制定的法规。

  (4)在将第(1)(c)款适用于根据第 80B 条制定的规章时,对该条款下休假缺勤的提及(在适用情况下)包括部分因该条款下休假、部分因以下一项或多项原因导致的连续缺勤期——

    (a)产假,

    (b)育儿假,

    (c)陪产假

    (d)根据第 80A 条的休假`

  (5)(1)(a)款中“ 雇佣条款与条件 ”是指——

    (a)包括与雇员工作相关的事项,不论这些事项是否源于其雇佣合同,但

    (b)不包含与薪酬相关的条款。

  (6)根据第 80A 或 80B 条制定的规章可具体说明,为本条款之目的,哪些事项应被视为或不被视为薪酬。

  (7)根据第 80A 或 80B 条制定的规章可就第(1)(c)款所述的返回权利作出相关规定,内容涉及——

    (a)工作年限、养老金权益及类似权利;

    (b)返岗后的雇佣条款与条件

  80D 特殊情况

  (1)根据第 80A 条或第 80B 条制定的法规可对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a)裁员,或

    (b)解雇(非因裁员原因所致的),

    在该条款规定的休假期间。

  (2)基于第(1)款作出的规定可包括——

    (a)要求雇主提供替代工作岗位的规定;

    (b)对不遵守法规后果的规定(可包括为第10编之目的将被解雇视为不公正待遇的规定)

  80E 第3章:补充条款

  根据第 80A 条或第 80B 条颁布的法规可——

    (a)规定雇员和雇主需要发出的通知、需提供的证据以及需遵循的其他程序

    (b)规定雇主或雇员需保留记录

    (c)规定未能发出通知、提供证据、保留记录或遵守其他程序要求的后果

    (d)对未按照(a)项规定通知要求行事所产生的后果作出规定;

    (e)针对员工依据雇佣合同或其他方式获得的、与第 80A 条或第 80B 条规定权利相对应的权利情形制定特别规定;

    (f)对根据第 80A 条或第 80B 条正在休假或曾休假的雇员,制定条款修改第十四章第二部分(周薪计算)的适用效力;

    (g)在特定情况下并遵守可能规定的条件,制定条款对有权根据第 80A 条或 80B 条休假的人员适用、修改或排除某部法规;

    (h)根据不同情况或条件作出差异化规定。”

2.法定陪产假薪酬

在《1992年社会保障缴款与福利法》(第4章)第十二部分(法定产假薪酬)之后增加——

  “ 第十二 ZA 部分法定陪产薪酬

  171ZA 权利资格:新生儿出生情形

  (1)当当事人符合下文第(2)款所述条件时,其有权根据本部分下列条款获得名为“ 法定陪产薪酬 ”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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