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最低工资法
由 Ute Reusch 为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翻译。翻译由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语言服务处持续更新。
版本信息:该翻译包括 2023 年 6 月 28 日法案(联邦法公报 2023 I 第 172 号)第 2 条对本法的修正。
完整引文:2014 年 8 月 11 日最低工资法(联邦法律公报 I,第 1348 页),经 2023 年 6 月 28 日法案第 2 条修订后最新文本(联邦法律公报 2023 I 第 172 号)
第一部分 一般最低工资的确定
第一分部 最低工资的内容
第 1 条 最低工资
(1)每名劳动者有权由其雇主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数额的报酬。
(2)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最低工资数额为每小时 12 欧元(税前)。最低工资数额可根据集体谈判当事方常设委员会(最低工资委员会)的提议,由联邦政府通过法定文书予以调整。
(3)《派遣劳动者法》(Arbeitnehmer-Entsendegesetz)、《临时雇佣企业法》(Arbeitnehmerüberlassungsgesetz)及其依据发布的法定文书中规定的规则在以下范围内优先于本法的规定:若其依据设定的行业特定最低工资数额不低于最低工资数额。
第 2 条 最低工资的支付期限
(1)雇主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
1. 在约定的付款到期日,
2. 最迟在工作发生的次月的该月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法兰克福)支付。
如未就最低工资的付款到期日达成约定,第 614 条《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不受影响。
(2)与第(1)款第一句相反约定的,已书面约定并记入工作时间账户的、超过合同约定工作时间的任何加班,应在其每月记录后最迟于 12 个日历月内通过给予带薪休假或支付最低工资予以补偿,除非根据第 1 条第(1)款对该等工作时间的最低工资权利已通过支付约定报酬而得到满足。若劳动关系终止,雇主须最迟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该日历月内对未补偿的工作时间进行补偿。计入工作时间账户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月合同约定工作时间的 50%。
(3)第(1)款和第(2)款不适用于《社会法典》第四编(Sozialgesetzbuch IV)所指的信用制协议。第一句对于任何在保护劳动者方面相当的外国规则亦应相应适用。
第 3 条 最低工资的强制性
任何低于最低工资支付权的协议,或限制、排除该权利主张的协议,在该等范围内无效。劳动者仅可通过法院和解放弃依据第 1 条第 1 款产生的权利;除此之外,禁止放弃该权利。该权利的丧失被排除。
第二分部 最低工资委员会
第 4 条 职责与组成
(1)联邦政府应设立常设最低工资委员会,该委员会就调整最低工资数额作出决议。
(2)最低工资委员会每五年重新任命一次。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六名具有表决权的常任成员及两名来自学术界、无表决权的成员(咨询成员)组成。
第 5 条 有表决权的成员
(1)经中央雇主组织和中央雇员组织提名,联邦政府各自从雇主协会和工会中任命三名有表决权的成员。中央雇主组织和中央雇员组织通常应各自至少提名一名女性和一名男性作为有表决权的成员。若中央雇主组织或中央雇员组织提出超过三个姓名,则按各中央组织在联邦领域内代表雇主或雇员利益的重要性,从其提名中选出成员。若一方未行使其提名权,则该方的成员由联邦政府从雇主协会或工会中任命。
(2)若某成员自最低工资委员会退休,应依照第(1)款第 1 句和第 4 句的规定任命新成员。
第 6 条 主席
(1)联邦政府根据中央雇主组织和中央雇员组织的共同提名任命一名主席。
(2)若中央组织未提出共同提名,联邦政府应分别根据中央雇主组织和中央雇员组织的提名各任命一名主席。根据第 9 条作出的每项决议后,主席在两位主席之间轮换。首位主席由抽签决定。第 5 条第 1 款第 3 句和第 4 句相应适用。
(3)如果最低工资委员会主席退休,则依照第(一)款和第(二)款任命新的主席。
第 7 条 咨询成员
(1)根据中央雇主和雇员组织的提名,联邦政府还任命各一名来自学术界的咨询成员。联邦政府应一般性地努力确保中央雇主和雇员组织提名一名女性和一名男性作为咨询成员。咨询成员通常不得受雇于
1. 中央雇主或雇员组织,
2. 雇主协会或工会,或
3. 由第 1 项或第 2 项所指的某一协会资助的机构。
第 5 条第 1 款第 3 句和第 4 句及第 2 款相应适用。
(2)顾问成员尤其在根据第 9 条第 2 款进行审查时,运用其科学专长对最低工资委员会提供支持。其有权参与最低工资委员会的审议。
第 8 条 法律地位
(1)最低工资委员会成员在其活动中不受任何指示约束。
(2)最低工资委员会成员以志愿(无薪)身份履行其职务。
(3)最低工资委员会成员因履行职务所产生的收入损失和支出应获得适当补偿,并按适用于劳工法庭义务法官的规定报销差旅费。补偿金额及可报销差旅费用由最低工资委员会主席逐案确定。
第 9 条 最低工资委员会的决议
(1)最低工资委员会应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就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最低工资数额调整通过其决议。此后,最低工资委员会应每两年就最低工资数额的调整通过一项决议。
(2)最低工资委员会在总体评估的范围内审查最低工资数额在何种程度上能适当地有助于为劳动者提供恰当的最低保障水平、实现公平且有效的竞争条件,并且不危及就业。在设定最低工资时,最低工资委员会随后以集体工资走势为指导。
(3)最低工资委员会应就其决定提供书面理由。
(4)最低工资委员会应持续评估最低工资对保护劳动者、竞争条件、特定行业和地区的就业以及生产率的影响,并应每两年将其评估结果连同决议一并通过报告提交联邦政府。
第 10 条 最低工资委员会的程序
(1)当至少半数有表决权的委员出席时,最低工资委员会构成法定人数。
(2)最低工资委员会以出席委员的简单多数通过决议。就某项决议进行表决时,主席首先不投票。若该决议未获得已投票数的多数,主席提出一项折衷建议。若就该折衷建议经审议后仍未获得已投票数的多数,主席则投票。
(3)最低工资委员会在作出决议前,可听取中央雇主和雇员组织、雇主协会和工会、公共法下的宗教团体、慈善协会、代表经济和社会利益的协会以及其他受最低工资调整影响者的意见。委员会可从外部机构获取资料和专家评估。
(4)最低工资委员会的会议不公开;其审议内容属保密。在主席提议下,最低工资委员会的会议在特殊且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视频会议方式举行并作出决定,前提是
1. 任何成员未立即对该程序提出异议;并且
2. 确保第三方无法获得有关会议实质内容的信息。
最低工资委员会在其议事规则中规定其他程序规则。
第 11 条 法定文书
(1)联邦政府可通过不需联邦参议院(Bundesrat)批准的法定文书,使最低工资委员会提议的最低工资调整对所有雇主和劳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定文书自最低工资委员会在其决议中指定之日起生效,但最早不得早于其公布次日。该法定文书在被新的法定文书替代之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