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劳动法典第一部分: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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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章:社会对话(第 L1 条至第 L3 条)

第 L1 条

政府提出的任何涉及个体与集体劳动关系、就业及职业培训领域的改革方案,若属于国家级跨行业谈判范畴,均应事先与具有全国性跨行业代表性的雇员和雇主工会组织进行磋商,以便就可能开启的相关谈判进行协商。

为此,政府向相关方提供一份指导文件,其中包含诊断要素、追求目标及主要选项。

各组织在表明有意开展此类谈判时,须同时向政府说明其认为完成谈判所需的合理期限。

紧急情况下本条不予适用。当政府决定在未经协商程序情况下实施改革方案时,应在采取紧急措施前向首款所述组织提交说明文件,阐述该决定之理由。

第 L2 条

政府应根据第 L.1 条界定范围内制定的立法与法规草案文本,参照协商谈判程序的成果,按照第 L.2271-1 条规定的条件将其提交国家集体谈判、就业与职业培训委员会。

第 L3 条

政府每年需向全国集体谈判、就业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在劳资个体及集体关系、就业与职业培训领域的政策导向及预期实施时间表。根据 L.1 条所涉组织需同步呈报当前跨行业谈判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拟开展或发起的谈判时间安排。相关辩论记录将予以公开。

政府应每年向议会提交报告,说明依据 L.1 条和 L.2 条在上年度实施的所有协商咨询程序详情,包括所涉领域范围及各程序阶段的实施情况。

第一卷:预备条款(第 L1111-1 条至第 L1155-2 条)

第一篇:适用范围及员工人数阈值计算(第 L1111-1 条至第 L1111-3 条)

单章 (第 L1111-1 条至第 L1111-3 条)

第 L1111-1 条

本编条款适用于私营法律地位的雇主及其雇员。

在遵守管辖该人员的特殊章程中具有相同目的之特别规定的前提下,本编条款同样适用于以私营法律条件聘用的公共机构人员。

第 L1111-2条

为实施本法规的条款,企业员工人数按以下规定计算:

  1.持有全职长期劳动合同的员工及居家工作者应完整计入企业员工总数;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间歇工作合同员工、由外部企业派遣至用工企业场所工作至少一年的人员,以及临时员工,均应根据其在过去十二个月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计入企业员工人数统计。但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及由外部企业派遣的员工(包括临时员工),若其替代对象为缺勤员工或劳动合同中止员工(特别是因产假、领养假或育儿假等原因),则不计入员工人数统计范围。

  3.非全日制员工,无论其劳动合同性质如何,其计入方式为:将其劳动合同中记载的总工作时间除以法定或集体协议约定的工作时长。

第 L1111-3 条

以下人员不计入企业员工总数:

  1.学徒;

  2.在获得 L. 5134-72 条所述财政援助期间,持有就业倡议合同的受雇者;

  3.(已废止);

  4.在获得 L. 5134-30 条所述财政援助期间,持有就业陪伴合同的受雇者;

  5.(已废止);

  6.持有职业化合同的受雇者,若合同为固定期限,则直至合同约定期满;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则直至职业化行动结束。

然而,这些员工在适用有关工伤和职业病风险费率定价的法律规定时仍被纳入考量。

第二编:企业中的权利与自由(第 L1121-1 条至第 L1121-2 条)

单章(第 L1121-1 条至第 L1121-2 条)

第 L1121-1 条

任何人不得以执行任务的性质或追求的目标为由,对个人和集体权利与自由施加非正当或不成比例的限制。

第 L1121-2 条

任何人员不得因按照该法律第 6 条和第 8 条规定的情形举报或披露信息,而在招聘程序、实习机会或企业培训阶段被排斥;任何雇员亦不得因此受到纪律处分、解雇,或遭受直接或间接的歧视性措施,特别是涉及 L.3221-3 条所定义的薪酬、利润分享或股份分配、培训、岗位调整、工作安排、资格认定、职级评定、职业晋升、工作时间、绩效评估、岗位调动或合同续签等方面,也不得遭受 2016 年 12 月 9 日第 2016-1691 号法律关于透明度、反腐败和经济生活现代化的第 10-1 条 II 款所列举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三编:歧视(第 L1131-1 条至第 L1134-5 条)

第一章:适用范围(第 L1131-1 条至第 L1131-2 条)

第 L1131-1 条

本编条款适用于私营法律雇主及其雇员。

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按私法条件受聘的公共机构人员。

第 L1131-2 条

在雇员人数不少于三百人的所有企业及专门从事招聘的企业中,负责招聘工作的员工必须至少每五年接受一次关于招聘中禁止歧视的培训。

第二章:非歧视原则(第 L1132-1 条至第 L1132-4 条)

第 L1132-1 条

任何人不得在招聘或任命程序中、或在进入实习或企业培训期间被排除;任何雇员不得受到处罚、解雇或遭受本法第 2008 年 5 月 27 日第 2008-496 号法律第 1 条所定义的直接或间接歧视性措施,尤其是在薪酬方面,依照第 L. 3221-3,或因其出身、性别、道德风尚、性取向、性别认同、年龄、家庭状况或怀孕状况、遗传特征、因其经济状况导致的特殊脆弱性(若该脆弱性对行为人明显或为其所知)、真实或被推定的某种族裔、民族或所谓种族的从属或非从属、政治观点、工会或互助活动、行使选举职务、宗教信仰、外貌、姓氏、居住地或银行开户地,或因其健康状况、丧失自主能力或残疾、使用法语以外语言表达的能力、举报人身份、协助举报者身份或与举报者有关联之身份,而在激励措施、股票分配、培训、再就业、岗位分配、资格认定、职务分类、职业晋升、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评估、调动或合同续签方面受到差别对待 分别指第 6 条第 I 款及 2016 年 12 月 9 日第 2016-1691 号法案第 6-1 条第 1和第 2款所指的含义,该法案涉及透明度、反腐败及经济生活现代化。

第 L1132-2 条

任何雇员都不得因正常行使罢工权而受到处分、解雇或第 L.1132-1 条所述的歧视性措施。

第 L1132-3 条

任何雇员不得因检举第 L.1132-1 条和第 L.1132-2 条界定的行为或叙述这些行为而受到处分、解雇或歧视性措施。

第 L1132-3-1 条

任何雇员不得因履行陪审员或公民陪审员职责而受到处分、解雇或第 L. 1132-1 条所述的歧视性措施。

第 L1132-3-2 条

任何员工不得因其性取向而拒绝调往将同性恋视为犯罪的国家,从而受到纪律处分、解雇或第 L.1132-1 条所述的任何歧视性措施。

第 L1132-3-3 条

任何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善意举报所知悉的构成轻罪或重罪的事实,或陈述此类事实的,均不得成为第 L.1121-2 条所述措施的适用对象。 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享有第 10-1 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以及 2016 年 12 月 9 日关于透明度、反腐败及经济生活现代化的第 2016-1691 号法律第 12 至 13-1 条规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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