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劳动法典第二部分:集体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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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职业工会(第 L2111-1 条至第 L2152-7 条)

第一编:适用范围(第 L2111-1 条至第 L2111-2 条)

单章(第 L2111-1 条至第 L2111-2 条)

第 L2111-1 条

本编条款适用于私营法律地位的雇主及其雇员。

在遵循管辖该人员编制的特殊条款的前提下,本编条款同样适用于按私营法律条件聘用的公共机构人员。

第 L2111-2 条

本编条款之适用不影响特别法律赋予工会的其他权利。

第二编:工会代表性(第 L2121-1 条至第 L2122-13 条)

第一章:代表性标准(第 L2121-1 条至第 L2121-2 条)

第 L2121-1 条

工会组织的代表性应依据以下所有累积标准进行判定:

  1.遵守共和价值观;

  2.独立性;

  3. 财务透明度;

  4. 在涵盖谈判层级的专业领域和地理区域内至少具备两年资历。该资历自章程法定备案之日起计算;

  5. 根据 L. 2122-1L. 2122-5L. 2122-6L. 2122-9 条款规定的谈判层级所确立的认可度;

  6. 影响力,主要体现为组织活跃度和专业经验;

  7.会员人数及会费缴纳情况。

第 L2121-2 条

如需判定非国家级代表性组织下属工会或职业协会的代表性,行政当局应开展调查。

相关组织应提供其所掌握的评估材料。

第二章:具有代表性的工会组织(第 L2122-1 条至第 L2122-13 条)

第一节:企业及机构层面的工会代表性(第 L2122-1 条至第 L2122-3-1 条)

第 L2122-1 条

在企业或机构中,符合 第 L. 2121-1 条规定标准,并在最近一届社会与经济委员会正式委员选举第一轮投票中获得至少 10%有效票数的工会组织,即具备代表性资格(无论实际投票人数多少)。

第 L2122-2 条

在企业或机构内部,针对其章程规定有权在相应选民团中推举候选人的行业工会组织,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被视为对相关选民团员工具有代表性:该行业工会须隶属于全国跨行业工会联合会,符合第 L.2121-1 条规定标准,且在上届社会经济委员会正式委员选举首轮投票中,于相关选民团内获得至少 10%的有效选票(不论实际投票人数多少)。

第 L2122-3 条

当多个工会组织共同提交候选人名单时,各组织间获得的选票分配比例应按照提交名单时相关工会组织声明的方案执行。若未作声明,则选票应在相关组织间平均分配。

第 L2122-3-1 条

提交名单时,工会应申报其所属的上级工会组织(如适用)。若未作申报,则该上级工会组织在根据 第 L. 2121-1 条第 5 款进行影响力测评时,不得累计计算其附属工会获得的选票。

第二节:企业集团层面的工会代表性(第 L2122-4 条)

第 L2122-4 条

在整个或部分企业集团层面,工会组织的代表性应按照第 L.2122-1 至 L.2122-3 条关于企业层面工会代表性的规定进行评估,通过累加相关企业或机构中获得的所有选票来实现。

若企业或机构在集团协议范围内的范围与启动谈判前一个选举周期内达成的协议范围相同,则工会组织的代表性认定应通过累加这些企业或机构获得的全部选票进行:当选举在同一日期举行时采用当前选举周期结果;当选举在不同日期举行时则采用上一选举周期内最近一次选举结果。

若不符合上述情形,则应根据该协议范围内企业或机构最近一次组织选举时获得的全部选票累加结果来认定工会代表性。

第三节:行业层面的工会代表性(第 L2122-5 条至第 L2122-8 条)

第 L2122-5 条

在专业领域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会组织具有代表性:

  1.满足 第 L. 2121-1 条规定的标准;

  2.在该领域内具有均衡的地域分布;

  3.在行业层面累计获得至少 8%的有效选票,该票数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方面是不论投票人数多少,最近一次企业社会与经济委员会正式委员选举第一轮投票中的有效票数;另一方面是根据 L. 2122-10-1 条及后续条款规定,针对十一名以下员工企业相关选举中的有效票数。该支持率测算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 L2122-6 条

在专门涉及《农村与海洋渔业法典》第 L.722-1 条 1至 4及第 L.722-20 条 2所述农业活动的行业中,本法规第 L.2122-5 条 3规定的门槛应参照《农村与海洋渔业法典》第 L.511-7 条所述省级农业院会中代表农业生产雇工的选举得票数来评定。

第 L2122-6-1 条

对于 《社会保险法》第 L.123-2 条所述人员,以及马约特岛地区依据 1996 年 12 月 20 日第 96-1122 号关于改善公共卫生、疾病/生育/伤残/死亡保险、马约特岛社会保险融资及马约特岛社会保险基金的条例第 25-1 条规定,且未制定适用于其特殊性的代表机制的人员, 本法典第 L.2122-5 条第 3 款规定的门槛标准,应参照其特定全国集体协议设立的全国劳资联合委员会中雇员代表选举时所获有效票数进行评定。

本法条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颁布政令予以确定。

第 L2122-7 条

在相关选举团中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工会组织需满足以下条件:其章程规定有权在这些选举团中提名候选人,且隶属于全国跨行业类别工会联合会,并在这些选举团中符合 L. 2122-5 条款的规定。

第 L2122-8 条

当工会组织的代表性获得确认后,这些组织应与雇主组织共同确定行业集体谈判的议题清单及其实施细则。

第四节:全国跨行业工会代表性(第 L2122-9 条至第 L2122-10 条)

第 L2122-9 条

具备全国跨行业代表性的工会组织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 第 L. 2121-1 条规定的标准;

  2.在工业、建筑、商业和服务业的各行业中均具有代表性;

  3.在全国跨行业范围内累计获得至少 8%的有效选票,该比例由以下三部分选票相加计算得出:最近一届企业社会与经济委员会正式成员第一轮选举中(无论实际投票人数多少)的有效票数;根据 L. 2122-10-1 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 11 人以下企业相关投票中的有效票数;以及依照 L. 2122-6 条规定进行的省级农业委员会员工代表选举中的有效票数。代表性评估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 L2122-10 条

一个全国性跨行业类别工会联合会在其章程规定有权提名的选举团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时即具有代表性:

  1.须满足 L. 2121-1 条L. 2122-9 条第 2款规定之标准;

  2.根据 L. 2122-9 条第 3款所述计票结果累计,须在这些选举团中获得至少 8%的有效选票。

第四节之二:关于员工人数不足十一人企业的工会组织影响力评估(第 L2122-10-1 至 L2122-10-11 条)

第 L2122-10-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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