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劳动法典第三部分:工作时间、薪酬、利润分享、员工持股及储蓄计划
第一卷:工作时间、休息与休假(第 L3111-1 条至第 L3172-2 条)
第一编:适用范围(第 L3111-1 条至第 L3111-3 条)
单章:(第 L3111-1 条至第 L3111-3 条)
第 L3111-1 条
本编条款适用于私营法律地位的雇主及其雇员。
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具有工商性质的公共机构。
第 L3111-2 条
企业高管不受第二编和第三编规定的约束。
符合以下条件的干部被视为具有高管资格:被赋予重要职责从而在工作时间安排上享有高度自主权,被授权可基本独立作出决策,且所获报酬处于所在企业或机构实行的薪酬体系最高层级范围。
第 L3111-3 条
除第三编第二章及第六、七编外,本书规定了公共秩序规则、集体谈判范围以及在无协议情况下的补充适用规则。
第二编:工作时间、分配与安排(第 L3121-1 条至第 L3123-38 条)
第一章:工作时间与工作安排(第 L3121-1 条至第 L3121-69 条)
第一节:实际工作时间、待命值班与工时折算(第 L3121-1 条至第 L3121-15 条)
第一小节:实际工作时间(第 L3121-1 条至第 L3121-8 条)
第一款:公共秩序条款(第 L3121-1 条至第 L3121-5 条)
第 L3121-1 条
实际工作时间是指员工处于雇主支配下,遵守雇主指令且无法自由从事个人活动的时间段。
第 L3121-2 条
当符合 L. 3121-1 条款规定的标准时,用于就餐的必要时间以及休息时段应视为实际工作时间。
第 L3121-3 条
当法律条款、协议约定、内部规章或劳动合同要求穿着工作服且更衣必须在企业或工作场所进行时,更衣所需时间应获得补偿。该补偿可以采取休息时间或经济补偿的形式。
第 L3121-4 条
前往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职业通勤时间不计入实际工作时间。
然而,若通勤时间超过住所与惯常工作地点之间的正常耗时,则应获得相应补偿,形式可为补休或经济补偿。与工作时间重合的职业通勤时段不导致薪资损失。
第 L3121-5 条
如因残疾导致住所与惯常工作地点间通勤时间增加,可获得以补休形式的补偿。
第二款:集体协商适用范围(第 L3121-6 条至第 L3121-7 条)
第 L3121-6 条
企业或机构协议或集体合同(如无前者则适用行业协议)可规定对第 L.3121-2 条提及的用餐与休息时间支付报酬,即使这些时间未被认定为实际工作时间。
第 L3121-7 条
企业或机构协议或集体合同(如无前者则适用行业协议)应作出以下规定:对第 L.3121-3 条提及的更衣时间给予补偿,或将此类时间视同实际工作时间。
企业或机构协议,或在无此类协议的情况下,行业协议应规定当 L. 3121-4 条所述职业通勤时间超过正常通勤时间时的补偿措施。
第三款:补充规定(第 L3121-8 条)
第 L3121-8 条
在未达成 L. 3121-6 条和 L. 3121-7 条所规定协议的情况下:
1. 劳动合同可规定用餐与休息时间的薪酬待遇;
2. 劳动合同应规定对《劳动法典》 第 L. 3121-3 条提及的更衣与脱衣时间给予补偿措施,或将此类时间视同实际工作时间;
3. 根据《劳动法典》 第 L. 3121-7 条第二款规定的补偿措施,由雇主经社会与经济委员会协商后确定。
第二小节:逾期罚款(第 L3121-9 条至第 L3121-12 条)
第一款:公共秩序(第 L3121-9 条至第 L3121-10 条)
第 L3121-9 条
待命期是指员工虽不在工作场所且无需随时立即听候雇主差遣,但必须能够为企业执行工作的时段。
该介入工作的时长应计为实际工作时间。
待命期间应获得补偿,补偿形式可以是经济补偿或调休。
涉及待命安排的员工应在合理期限内获知个人排班计划。
第 L3121-10 条
除实际干预时间外,待命期间应计入 L. 3131-1 条规定的最低每日休息时长,以及 L. 3132-2 条和 L. 3164-2 条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长的计算范围。
第二款:集体谈判适用范围(第 L3121-11 条)
第 L3121-11 条
企业或机构协议,或若无此类协议则行业协议,可设立待命值班制度。该协议须规定待命值班的组织方式、通知相关人员的形式与提前告知期限,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补偿或调休安排。
第三款:补充性条款(第 L3121-12 条)
第 L3121-12 条
如未达成第 L.3121-11 条规定的协议时:
1. 值班的组织方式及其补偿由雇主在征求社会经济委员会意见并通知劳动监察员后确定;
2. 相关雇员的信息告知方式由国务委员会颁布的法令规定,且个人值班时段的安排需提前十五天通知,特殊情况除外,但应确保至少提前一个完整工作日告知。
第三小节:等效性 (第 L3121-13 条至第 L3121-15 条)
第一款:公共秩序(第 L3121-13 条)
第 L3121-13 条
等效制度是针对特定职业和岗位所采用的特别工作时间和薪酬计算方式,适用于含有间歇性非工作时段的情形。
第二款:集体协商范围(第 L3121-14 条)
第 L3121-14 条
经扩展的行业协议或集体合同可为 L. 3121-13 条所述职业及岗位设定等同于法定工时的工作时长。
该协议或合同须确定非作业时段的薪酬标准。
第三款:补充性条款(第 L3121-15 条)
第 L3121-15 条
如未达成 L. 3121-14 条规定的协议,可由国务委员会颁布法令设立等效制度。
第二节:最长工作时间(第 L3121-16 条至第 L3121-26 条)
第一小节:休息时间(第 L3121-16 条至第 L3121-17 条)
第一款:公共秩序(第 L3121-16 条)
第 L3121-16 条
每日工作时间达到六小时后,员工享有至少连续二十分钟的休息时间。
第二款:集体协商范围(第 L3121-17 条)
第 L3121-17 条
企业或机构协议(如无此类协议则为行业协议)可规定更长的工间休息时间
第二小节:每日最长工作时间(第 L3121-18 条至第 L3121-19 条)
第一款:公共秩序(第 L3121-18 条)
第 L3121-18 条
每位雇员的每日实际工作时长不得超过十小时,除非:
1. 劳动监察员在法令规定的条件下批准给予例外许可;
2. 在紧急情况下,由法令规定的条件下执行;
3. 符合 L. 3121-19 条所规定的情形。